《工伤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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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 代
随着社会发展,雇主责任制逐步向社会工伤保险过渡, 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统一筹集、管理、调剂、 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的特征: 其一,立法颁布,强制实施; 其二,设立基金,统筹使用; 其三,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偿相结合; 其四,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
赔偿责任的保险形
式 商业保险公司按其
风险程度和事故频
率收取保险费并支
付赔偿
局限性
工伤事故争议多;赔偿费低,不足以养残或 养老;雇主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并兑现赔偿; 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商业保险公司存在逆 向选择动机;职业病的缓发性以及劳动力流 动性
克服了雇主责任制 的弊端,逐步演进 为社会工伤保险的 原型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2、范围的扩大:学徒工,新增职业病种
(三)破坏(1966-1976)企业自保 (四)恢复与重建(1978-1984)
改革: (一)背景:1984国企改革 (二)原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实施范围较窄,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 2、企业保险难以分散劳动风险 3、待遇标准偏低 4、工伤认定、评残标准、医疗终结标准和劳动鉴定制度 不健全 5、工伤保险缺乏强制性 6、缺乏工伤预防机制
受雇人员;矿工另有附加补贴制度;独立劳动者除外
印度 20人以上某些公司雇员,动力工厂为10人以上;月薪超过 1600卢比的雇员或商业、农业部门雇员除外
基本趋 扩大受保人覆盖范围,减少限制性条款。发达国家开始将农业

工人、保姆、家庭工人、家庭教师等其纳入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
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以工伤保险立法中的明文 规定为依据。 (1)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2)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虽不属于工伤, 但比照工伤处理,即视同工伤; (3)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不属于工伤。
若干国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国别
覆盖范围
德国 瑞典 日本 英国
受雇人员,各种类别独立劳动者,学徒,学生,幼儿园幼儿, 家庭佣工
所有雇员和独立劳动者,受雇于瑞典雇主在国外第一年,受雇 于外国雇主外籍人员驻瑞典第一年
企事业雇员,除船员、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农林水 产业中常用职工,不满5人的部分企事业属自愿加入单位
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 纳任何费用。
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区别待遇的原则
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待遇的原则 其原因是: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
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非工伤待遇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 厚,并且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
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 会发展而增加。
工伤事故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而非劳动者的 个人问题。
工伤保险的基本含义:
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 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征:
1.由国家立法形式颁布,强制实施。 2.劳动者不需缴纳保险费,而由雇主缴纳全部费用。 3. 政府行为的特征,反映出国家对生产、工作中负伤、致残、死亡者本 人或其供养亲属的关怀责任,其出发点是运用社会及其组织功能妥善保护为 社会、为集体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利益,并用相应的制度给予较 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从优的待遇。
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规定,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 保险费。 国际上工伤保险受保人覆盖范围发展的基本情况与 趋势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
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 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节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历史沿革 (一)建立 1951-1957
1、1951.2.25《劳动保障条例》,工伤保险(1953年修订) 2、1957.2.2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 业病
(二)调整(1957-1966)
1、待遇调整:对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做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 规定
“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其局限 性
保险形式的 雇主自保 演化
雇主投保商业 工伤的集体保
保险

国家立法状 况
赔偿的确认 与支付
国家立法只有原则性规 定,无具体赔偿标准
雇佣双方协商并支付赔 偿
国家立法具体明确,德国、奥地利等国
规定雇主责任和赔 形成由雇主组成的
偿的最低标准
集体共同承担工伤
在国际社会保障实践中,职业性疾病也列入因 工伤残的保障范围之中,享受工伤保险有关保障待遇。 职业性疾病是指职工在生产或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业毒 物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素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 职业性原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性疾病的特征是形成时间较长,大多数情 况下表现为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而是一般情况下, 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
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
(3)“雇主责任”阶段
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 (1)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 (2)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
观性。
“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 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
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 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 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
业病等。
“工伤”有致伤和致残两个方面的含义。
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 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而造成暂时、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后果;
致残是指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遭遇意外伤害,虽经治疗、保养仍 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表现为永久性地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2)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
工伤赔偿问题是国际劳工组织最早给予关注和重视的 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曾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 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将其作为国际劳工标准,要求 联合国各会员国批准加入并予以遵守。
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64年通过的《工伤事故与职业 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以及实施该公约的建 议书。
(三)改革的必要性 (四)改革:
1、1988劳动研究改革方案,形成了工伤保险改革框架 2、1989-1995试点推进 3、1996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4、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004.1.1施行 ⑴总则 ⑵基金 ⑶工伤鉴定 ⑷劳动者能力鉴定 ⑸待遇 ⑹监督与管理 ⑺法律责任 ⑻附则
(6)政府对工伤保险立法的实施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可 是有关政府部门,也可是公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受保护人的 代表要参与管理,并建立健全受益人申诉法律程序。
(7)公约成员国应遵守公约标准,并提供执行情况报告书,其 中,包括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和严重程度的资料。
讨论:
1、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意义。 2、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有哪些特点?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1884年,德国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
2.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 工伤责任归属经历了三个阶段:
(1)“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 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 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 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
其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 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
其三,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 性的抚恤;
其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 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
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 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 决。
源自文库
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直接经济损 失为限额的原则
职业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如肢体或器官、生命)既不能挽 回,也不能做价赔偿。
工伤补偿主要是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对遭受工伤者 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指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险认定的伤害而 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 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开支,而对工伤造成经济上的 间接收入损失,如兼职收入和其他业余收入等则不予补偿。
第五章 工伤保险
“一个矿工的遗书”
矿工遗书说明了什么? 矿工的安全问题? 矿工的生存权危机? 矿工遇难后的抚恤和保障金有什么?
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原 则
一、有关概念及其含义
“工伤” ,也称职业伤害。其含义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 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引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
(3)工伤排除和中断津贴给付的条件:工伤由于犯罪行为、酗 酒或严重失职行为以及虚假申请等情况,应当排除;有关人 员离开本国居住、受到公费供养或其他社会保险机构供养、 死者配偶与他人同居、不接受医疗、津贴给付和提供工作的 安排等情况,可以中止待遇给付。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的 主要内容
(2)“雇主过失赔偿”阶段
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 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 偿额度正相关。 其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 其局限性:
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失责任 认定困难;
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 于弱势地位;
5.《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 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 起施行。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 包括两个方面:
覆盖人群范围 承保事故范围
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范围
工伤保险的受保人及其覆盖面,是认定受伤害人员 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对象,以及其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赔偿范围的首要法律依据。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的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业企业及含学徒工在内的所有受雇人 员,参保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5%;受益人包括因工伤亡者的 配偶和子女,标准家庭受益人为4人;外国人和本国人享受平 等权利。
(2)工伤包括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工业事故要包括通勤事故, 职业病要规定名单并允许按照定义和事实进行推定。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因治疗中断工作期间的津贴、 伤残津贴、丧葬津贴、抚恤费等。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为本人 工资收入的2/3;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计算的工资比例发给; 遗属抚恤费按照标准家庭受益人,计发比例不低于工资的60%; 津贴和抚恤待遇实行定期支付并根据物价情况调整。
(5)工伤保险制度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行职业康复和安置 伤残人员就业。
国际标准: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伤害赔偿 公约”(第121号公约)。
《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十四条规定: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及其相关的国际公约
(1)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别待遇原则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的原则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
其一,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不以企业有无过失 为条件,而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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