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讲义(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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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如果合理,说出理由?
Case 5
房屋保单规定:房屋无人居住连续达60天时,保 单失效.投保人声称该房屋已三个月无人居住, 保险人仍愿意继续承保.问:房屋发生保险事故 时,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4.3 近因(proximate cause) 原则
近因含义:
关于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含义: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 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 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 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 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 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保险人在诉讼中被禁止反言的几种情形 (P88和P89)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陈先生的状 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下了空白。陈先生也没有提 出异议就亲笔签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 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 险单。2002年6月,陈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 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 的肌肉无力症,在填写投保单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 险公司,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陈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未果,于是诉诸法 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关于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源 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的保险 实务中没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 传统,《保险法》对此也没有 明确规定。
1.
形式:类似承诺的行为、默认、超过抗辩期
投保人有违背约定按期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 务,保险人本应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已 知此种情形却仍旧收受补缴的保险费时,证明保 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其本应享有的合同 解除权、终止权及其他抗辩权均视为弃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 权,但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证明, 因而增加投保人在时间及金钱上的负担,视为保 险人放弃抗辩权。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 但仍无条件予以接受,则可视为是对纰漏和不实 之处抗辩权的放弃。
CASE 2
带病投保有意未如时告知,该不该赔付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陆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 投保了“老来福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 保险”,1月18日保险公司正式签发了保单。 2003年3月,陆某因病住院,医疗费总计 9158.30元,同年4月,陆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 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带病 投保为由拒绝给付。 双方协商失败,陆某将保险公司高上法庭。
解除合同 不予承担责任 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 但保证比较起来更严格。
弃权与禁止反言
立法初衷: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 求。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特别是对保险合 同的解除和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享有十分广泛的抗辩 机会。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用违反告知 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各国保险法一般都有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以约束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的行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义 务关系。
1. 2.
3.
4.
5.
6.
刘先生的理由:
保险费一直由自己缴纳,投资岂能毫无受益;
1.
2.
离婚时,孩子判归自己,即保单的受益人判 归了自己,受益人死后,保单的所有权、继 承权当然也归自己;
自己续缴保费时,前妻并未产生异议,说明 她默许了自己继续作为被保险人。
3.
案情分析
根据《条款》规定,凡已开始领取生存返 还金者,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刘先生已于 2003年1月从保险公司领取过一次2万元生 存返还金) 刘先生与王女士已无保险利益关系,按 《保险法》12条的规定,此保险单可作无 效处理。但是,离异后王女士没有对自己 的被保险人身份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 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应做出对 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关于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 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 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
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 随之失效。
举例:雷击→大树折断→压倒房屋→屋中电器受损
从结果开始倒推追溯(要求没有中断)
举例:电器毁坏←房屋倒塌←大树的折断和压迫←雷击
应用分类: 单一原因情形下的近因认定 多种原因情形下的近因认定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 • 例子:汽车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到冰 雹袭击,经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
案情结果
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1.
2.
3.
保单判由王女士所有; 王女士将刘先生所缴纳的保费返还给 刘先生; 刘先生已领取的2万元生存返还金归 被保险人刘女士所有。
4.2 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基本内容 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 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诚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不得隐瞒欺骗) 信用(当事人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义务) 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 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 保险合同无效。
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与 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 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 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 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1. 2.
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应用
近因是什么? 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认定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到结果(逻辑推理)
保险学讲义 (第四章)
华南师大经管学院 李庆峰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4.1 保险利益原则
关于保险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 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构成要件
1、合法 2、确定利益:已经确定的(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的(预期利益) 3、经济利益
我国《保险法》 第16条
时间
从投保人申请之日至保险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时
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时
违反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要有疏忽、误告、隐 瞒、欺诈),保险人有权利:
解除合同(解约权)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
关于弃权
弃权含义: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 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 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构成弃权的两个要件:
1.
2.
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 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具有抗辩权或解约权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明示弃权或者 默示弃权)
默示弃权的几种情形(P88)
案情分析: 陆某入院后病历记载内容,反映出陆某投保前 已患有多种疾病,而陆某不能提出病历记载不 真实的反证,且这些疾病都被陆某在投保单的 健康告知栏中所否认,所以陆某的行为显然属 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保险欺诈之嫌。保 险公司从而取得了解约权,陆某自己应承担相 应的后果。
CASE 3
带病投保时无意未告知,该不该赔?
Questions:
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了吗? 保险公司的责任在哪? 本案例还涉及到保险立法上的弃权问题(弃权 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项权 利)
保证
含义 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形式
(如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切身利益) 2、同意主义原则(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 ——强调是否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明信片保险、馈赠保险) 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法》第52条)
CASE
1
案情简介:
现年38岁的刘先生作为投保人于2000年1月为其妻 王女士投保了两份年缴保费13200元、保额为20万 元的“为了明天”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孩子。 2003年4月,刘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 孩子由刘先生抚养。2003年5月1日,孩子在外出旅 游时因车祸死亡。 孩子死亡后,王女士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要该保险 单。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2.
3.
可保Hale Waihona Puke Baidu益原则的应用比较
财产保险 可保利益的来 源
1. 2. 3. 4.
人身保险
1. 2. 3. 4.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抵押权、留臵权
海上 保险 例外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2.
3.
4.
5.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持有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约定或法定时间期限 内通知保险人,但如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 示接受的,则认为是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 弃。 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 沉默,即视为弃权。
CASE 4
2001年12月,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10份泰康松 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2003年3月,李先生酒 后驾车,车毁人亡。李先生的继承人以李先生 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除外责任条款中并没有不 准酒后驾车的明示,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 理赔。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是酒后驾车死亡不承 担赔付责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明示保证(express) ——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implied) ——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
默示保证常用于海上保险:1) 适航性;2)不改变航道;3) 业务合法性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 否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 险人均有权:
王女士的理由:
自己作为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 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自己做为被保险人,保险的实质在于自己;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有一条“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的解释原则”;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 不受此条限制;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 不受此条限制;
可保利益的时 效要求
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有效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时必
只要求订立保险合
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具有可保利益 (WHY?)
被保险人的需要
确定可保利益 价值的依据
须 依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支付保费的能力
各国关于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立法:
1、利益主义原则(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
——强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 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为什么在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 更多地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的要求?
主要内容
告知(representation)
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正确估计所承担的危险
保证(warranties)
目的在于控制危险
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
目的在于约束当事人特别是保险人的行为,有利于 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告知
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 内容
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 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 超出正常状态的事实
有关道德风险的事实
形式
无限告知(对投保人要求高,法国、比利时及英美法系国家) 询问告知(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
案情简介: 2000年1月,陈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修养, 有一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梁某聊起了保险 的事,陈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 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于是,便委托业务员 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 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振荡、 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