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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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一、概述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禁止各种伤害市场公平、公正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控制市场和扰乱市场行为。

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 使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2. 泄露未公开信息给他人进行买卖证券;3. 利用未公开信息告知他人进行买卖证券;4. 为他人买卖证券而接受未公开信息。

三、控制市场控制市场是指通过人为干预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故意扰乱市场秩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控制市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 集中委托控制市场:通过多个账户集中委托买卖证券,控制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2. 自买自卖控制市场:通过自己买卖证券来控制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3. 编造虚假交易:虚构交易买卖证券,控制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4. 抬高或者压低股价:采取一系列操作手法,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股价;5. 假借交易:通过与他人进行虚假交易,控制市场。

四、扰乱市场行为扰乱市场行为是指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创造市场波动,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扰乱市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 发布虚假信息:故意发布虚假消息、不实传闻等虚假信息,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2. 创造市场波动:通过扩散谣言、大规模买卖证券等手段,引起市场的剧烈波动。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证券法全文2.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3.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文件4. 典型案例分析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文件;2. 内幕交易: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3. 控制市场:指通过人为干预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故意扰乱市场秩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 扰乱市场行为:指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创造市场波动,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全部工作人员、机构及其他从事证券交易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交易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证券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证券交易基本规范第五条在证券交易中,各方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范:1. 遵纪守法,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2. 真实披露,不得故意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3. 公平交易,不得使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4. 尊重市场,不得干扰市场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5. 诚信守约,履行交易合同、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所有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熟悉证券法规及市场操守;2. 善于观察、分析市场动态,熟悉投资产品特性;3. 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风控能力,能够科学合理判断交易风险;4. 保护客户利益,忠实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证券交易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1.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2. 操纵市场价格;3. 擅自操作客户账户;4. 虚假宣传,欺骗投资者;5. 违规披露信息,损害公众利益;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进行个人谋利行为。

第九条证券交易中,如出现价格异动、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制止有关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机密信息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及客户信息,保护投资者隐私。

第三章内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体系,包括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监督等环节,确保公司证券交易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进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八条
第二章
第 十条
证券发行
证券发 行 之 核 准 或 审 批 "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 !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符合法律 #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 部 门 核 准 或 者 审 批 & 未经依法核 准或者审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参 见股票例第 ( )* +条 , 第十一条 ! 股票发行之核准及债券发行之审批 " 公开发 行股票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 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 文件 % 发行公司债券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审批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 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 参 ’ 见股票例第 -条 , 第十二条 ! 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 发行人依法申 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 # 报送方式 $ 由依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 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 " 应当作出说明 #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 $ 者经审批 " 发行人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证券公 开发行前 " 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 发行证券的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前 "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 #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 参 ’ 见股票例第 ( )条 * 第十八条 $ 已核准或批准决定的撤销 %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 券发行的决定 " 发现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予以 撤销 ! 尚未发行证券的 " 停止发行 ! 已经发行的 " 证; 要求发行人返还 # 风险 自 负 原 则 % 股票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 $ 营与收益的变化 "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新股 发 行 方 式 及 用 途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 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 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 上市公司对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资 金 " 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 必须经股东大 会批准 #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 "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的" 不得发行新股 #’ 参见公司第 ) + , -) . )条 * 第 二十一条 $ 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 第 二十条 第 十九条 第十七条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英文名称:Syllabus of《Economic Law》课程代码:221103012课程类别:专业拓展课课程性质:选修开课学期:第5学期总学时: 36(讲课:36)总学分:2考核方式:随堂考试先修课程:经济学原理适用专业:经济学专业一、课程简介《经济法》是经济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拓展课程,总共36学时,以理论知识讲授与案例分析为主。

本课程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培养和提高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

二、课程目标及其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在经济法律制度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造就学生成(备注:毕业要求具体内容详见经济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三、课程内容及要求第一章经济法基础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渊源、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 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三节法律责任1.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 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学生学习预期成果:通过讲授能够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理解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并能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

教学重点: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管辖与时效。

教学难点:表见代理;诉讼时效。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制度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3.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4.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第二节有限合伙企业制度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2.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 合伙企业解散的流程2.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程序学生学习预期成果:通过讲授和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了解企业合伙制度的类型与内涵,并能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办法范本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办法范本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管理,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三条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第四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一)内幕交易行为;(二)操纵市场行为;(三)虚假陈述行为;(四)利用信息不对称交易行为;(五)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证券交易规则的行为;(二)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三)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一)罚款;(二)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三)禁止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四)限制高管任职资格;(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限制交易;(四)限制融资;(五)暂停交易。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

第九条证券监管机构在查处过程中,应当向被调查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申辩意见。

第十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人。

第十一条被调查人不服证券监管机构的调查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有关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依法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被申诉人和被调查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结果公示第十三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违法行为以及处罚结果。

第十四条被处罚机构和个人应当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公示工作,并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束语本办法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罚程序以及处罚结果的公示要求,以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

所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应当依法执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交易所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风险预警和管控机制。

第六条交易所应当定期评估和修改本《交易规则》,及时公布并告知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机制第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及其发行人进行上市审核。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规范证券交易时间,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买卖撮合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高效。

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建立证券交易费用制度,合理确定交易费用标准,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收费。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积极推进证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易工具和渠道。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禁止欺诈、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强化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开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纪律处罚制度,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当对违规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开处理,向市场宣传警示。

第十九条交易所应当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交易所应当密切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证券交易资料、信息、技术支持等。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证券发行 (3)第三章证券交易 (9)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第五章信息披露 (20)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第八章证券公司 (30)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第十四章附则 (55)目录 原《证券法》(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证券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下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的行为,现主要根据以下国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法》;(二)《证券法》;(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五)《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条本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具体如下:(一)内幕交易;(二)短线交易;(三)窗口期交易;(四)限售期交易。

第二章严禁内幕交易第六条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具体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证券法练习题

证券法练习题

第五章证券法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D )的,除因不可抗里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 % %2.根据证券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A )% % % %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其全部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当( C )A.先缴纳罚款B.先缴纳罚金C.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按照同一比例分别支付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临时停市应( C )A.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并即使报告国务院B.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执行C.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并及时报告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D.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执行5.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该期限为( B )A.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1年内B.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C.出具审计报告后6个月内D.出具审计报告后1年内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该收购要约的期限为( C )A.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B.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C.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D.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在法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该法定期限为( B )A.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5日内B.上市公司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C.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市公司股票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D.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后6个月内8.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开放基金申购,赎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 )A.办理基金单位申购,赎回业务的人仅限于基金管理人B.除基金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C.投资人申购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在申购期满前交纳部分申购款项,在申购期满后30日内补交余款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当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9.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交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A.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B.开放式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也可以上市交易C.申请上市基金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少于500人D.基金上市后发生基金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形将暂停上市10.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C )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亿元C.人民币5亿元D.人民币10亿元1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B)内有效个月个月个月个月1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A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个月个月个月个月1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 D)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个月个月个月个月1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该上市公司在最近(B)内不得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个月个月个月个月1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如果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 B)以上的,不得再次增发新股% % % %1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A)% % % %1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C )% % % %1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D)内不得转让个月个月个月个月1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B)A.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B.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C.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D.最短为3年,最长为6年20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A)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换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第二章自营资格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 《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 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 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第二十八条 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可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并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 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 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证券管理暂行规定(3篇)

证券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等活动的证券市场参与者。

第三条证券管理暂行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三)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原则;(四)依法监管、防范风险原则。

第四条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二章证券发行与交易第五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进行证券发行,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二)发行证券的种类、规模、价格、期限等;(三)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四)发行证券的风险因素;(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等。

第七条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向投资者出具相关意见。

第八条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依法报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发行。

第九条证券交易场所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不得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证券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交易信息。

第三章证券登记与托管第十三条证券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服务。

第十四条证券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登记制度,确保证券登记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证券登记机构应当对证券登记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登记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证券托管机构应当依法托管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托管服务。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开展的期权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商管理、标的及合约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承担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为场外期权业务提供交易备案、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服务。

第二章交易商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第七条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或B类BBB级以上,持续规范经营且专业人员、技术系统、风险管理等符合对应条件的证券公司,经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展业一年情况良好、未有重大风险事件的,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及上述主体管理的产品均应当通过证监会认可或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交易商进行场外期权交易。

第九条一级交易商应当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名义本金、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职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执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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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并非第一手或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而
仅因为工作或其它便利关系能够暂时或偶 而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律师、会计 师、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和记者、官员 等其它人员。
• 2、以人员的具体身份和职能不同,又可进一步区
分为:
• (1)公司知情人,主要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它有条件直接获得公 司内部信息的职员;
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 证券法规定了两类内幕人员: • 1、合法知情人 •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故意且非法地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如盗窃。
•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1、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但不包括根据公开的信息通过努力而得出的私人信 息
• 4、行为方式主要包括:自己交易证券、建议他人
交易证券或者泄露信息使他人交易证券
二、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 1、内幕信息是涉及证券价格的企业信息(而
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 者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 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 构案
• 2006年11月,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基
金有限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 结构改成钢结构事宜。2007年2月17日,经过多轮谈 判,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该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 三百多亿元人民币。2007年1月底至2月,时任杭萧
知悉信息甚至在上市公司高管和监管机构获悉之 前,这种带有偶然性的正当利用内幕信息行为, 对市场也不可能造成大的波动,甲是属于与内幕 人员(insider)相对应的局外人(outsider), 不认定其行为为内幕交易。
• 结论:偶然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不作为内幕人员
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利用特殊身份牟利, 不具有一般内幕人员所具有的主动违法的社会危 害性。

3.禁止建议买卖义务。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买卖 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 四、内幕交易行为 • 1、拥有内幕信息的人自己买卖证券 • 2、拥有内幕信息的人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
人买卖证券
• 3、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
• 六、法律责任(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 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第76条第3款 内幕交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知情人
• (一)何为知情人? • 事实占有或知晓内幕信息的人
• (二)知情人的分类
• 1、接触内幕信息的便捷与否划分,可分为
传统知情人(traditional insider)和临时知 情人(temporary insider)
• 传统知情人:传统理论所指的公司知情人,包括
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和一般员工;
•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2)控制人; • (3)雇员; • (4)配偶、家庭中的直系亲属、家庭的信托人; • (5)购买自己股票的发行人 • 《中国证监会关于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湖南证
券交易中心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 临时知情人:
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5、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偶然接触内幕信息的人是知情人吗?
• 例如在美国有这样一个经典的案例:甲为普
通旅客,某日在所乘飞机降落过程中,从窗 口发现上市公司乙公司的仓库着火。甲下飞 机后即据此入市交易。甲之行为属于内幕交 易吗?
• 甲获取内幕信息纯属偶然,且手段正当合法,其
具有重大性质的内幕信息(§67重大事件)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其他内幕信息( § 75)
•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1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15、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1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18、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 (2)信息必须是未公开的,即内幕人员所
持有的信息,必须尚未被市场上其它投资 人所公知。
• 公开性:何时算公开?公开的标准?
• 以某一权威性公布为标志的信息公布准则

1968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SEC v. Texas Gulf Sulphur Co. 案确认了以道琼斯新闻揭示牌(Dow Jones News Service Broad Tape)作为信息公布标志的原则。在本案中,Texas Gulf Sulphur Co.发现一重要矿产,不久即向新闻界公布一 正式新闻稿。新闻稿于1968年4月16日10点发出,10点29分 到达美林证券内部新闻网,10点54分至11点2分左右在道琼 斯揭示牌上公布。而被告于10点20分下单买入证券。对此, 法院认为,在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前,应确保该 信息以充分方式进行了有效披露。本案中,虽然在法定文件 公布之前,公司已经向整个新闻媒体发布了正式声明,但声 明只是公开的第一步,内幕人员必须待声明在更具权威性和 广泛性的媒体--道琼斯揭示牌上公布之后方可从事相关证 券交易。
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5)本条第(一)项(即证券法74条)及本项所规定的
自然人的配偶;
• 3、上述两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
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4、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
• (2)市场知情人,主要是指参与证券发行和交易
活动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服务人员;
• (3)管理知情人,主要指依法对发行人行使一定
管理和监督权的人员,如证券发行主管机构工作人 员及工商、税务等经济管理人• 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 (四)知情人的义务 • 1.禁止买卖义务。即知情人不得买进或卖出与所
知悉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无论知情人是否利用 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也无论其知悉证券内幕信 息的时间,更无论买卖证券目的如何,均不免除 此项禁止性义务。
2.禁止泄露义务。即禁止知情人不得将所知悉的 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方式多种 多样,如将内幕信息有意告知他人,或无意中将 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如将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 交给他人保存。泄露信息包括知情人员与他人(如 家人)讨论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方案等。
• 2、主观方面 • (1)内幕人员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主观上
是否必须“明知”(scienter):
• 行为人实际知道信息和信息的具体内容; • 行为人知道信息还未公开; • 行为人知道该信息的重要性。 • (2)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是否要以谋取私利为目
的?
• 从严规制内幕交易的角度出发,为避免行为人转移
第五章 禁止的交易行为
• 第一节 内幕交易 • 第二节 操纵市场 • 第三节 欺诈客户
第一节 内幕交易
•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main/investor/tzsc/
nmjyjsl/39745251.shtml
• (一)概念 • 内幕交易,又称为内线交易、内部交易或者知情
非国家政策信息)。
• 2、内幕信息的重要程度:“如果一个理性的
股东有相当大的可能认为一项事实,对于其 所作出如何投票的决定是重要的,则该事实 是重要的。”
• 3、信息的公开程度:内幕信息须为尚未公开
的信息
• (二)内幕信息的法定范围
• 证券法将内幕信息界定为“具有重大事件
性质的内幕信息”和“其他内幕信息” 。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
利润,伪造内幕交易未盈利的情况,不以主观是否 牟利作为内幕交易构成法定要素更有利于对内幕交 易行为的有效规制。
• 3、客观方面——内幕信息的认定及盈利与

• (1)该信息必须与某一证券或证券发行人,
或者特定种类的证券或证券发行人相关, 而不是与证券或证券发行人整体相关,即 必须是微观或中观的信息,该信息必须是 具体的(specific)或确定的(precise)。 而不是宏观的全局性的信息。信息不仅包 括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的信息,而且还应包 括影响公司经营发展前景的信息。
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
中,获悉公司与中基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 的有关信息。2007年2月份,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
规定,向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透露了自己 知悉的相关信息。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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