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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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70号

(2003年5月6日)

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土地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范围

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供应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限定划拨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同时,凡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无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带有赢利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存量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或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后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并转为出让的用地。

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是在对上述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最低价格控制标准,协议出让土地的实际价格不得低于该标准,各地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以该标准为最低限,与用地单位协商确定实际出让价格。

二、统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标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按以下控制标准确定:

(一)未纳入政府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受让土地单位除支付征地等有关费用外,交纳政府收益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评估地价的20%;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协议出让,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评估地价的80%。

(二)存量划拨土地原使用者直接改为出让或因转上、出租、抵押等原因改为出让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规划条件下评估地价的40%。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租赁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按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折算的最低阻金标准。

三、完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制度

(一)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应当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考虑征地费用或收回收购土地费用、拆迁安置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投资利润和利息、城市配套费、土地增值收益以及其它相关税费等因素。

(二)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集体定价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采用后作为具体定价的依据。对于评估结果在按相应基准地价系数修算结果±20%幅度范围内的,可予以采用。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与用地意向者的协议过程。协议结果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审定后,按规定权限报政府审批。

(三)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结果公开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开,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固定场所或有关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协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条件、成交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查询服务。

四、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严禁以低于最低限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低于最低价出让土地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估价行为的监管,认真搞好土地估价结果审核工作,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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