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作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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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月9日,56岁的咸宁物流配送公司司机张永成送完货后返回时买了一副瓷棺,并将其放在了货车后面的车厢内,张师傅返回途中天正好下雨,路遇年青小伙王义华在路边挥手拦车。热心的张师傅便让王义华爬上了后厢。由于雨下得大,车厢又没有雨篷,于是王某躺进瓦棺,然后又盖上了瓦棺盖,只留一点缝隙透气。在车子的颠簸中,王某不知不觉地睡着了。
在小伙子睡着的过程中,又有一位抱小孩的妇女(张秀芳)招手希望张师傅在她一程于是也上了后车厢。当王某醒来后,他伸出手试探一下是否还下雨并且探出脑袋,这一幕正好惊吓到车厢里抱小孩的妇女,她抱着孩子从车上跳了下去。
张师傅看到后立即将车停下,发现妇女已经休克,被摔在一旁的孩子已经死亡。并不知情的王某也从车上跳了下来,只见地上躺着个妇女和小孩。他俩一起将母子送到浏阳市人民医院抢救。
经医生紧急抢救,妇女无生命危险,但双腿骨折,下身瘫痪,动弹不得。两岁多的小孩死亡。伤者家属赶到医院后,张秀芳忍痛向家人和医生哭诉了在车上遭遇“死人复活”的恐怖情景。王义华赶紧解释说:“躺在瓦棺里的人就是我啊!”张秀芳又被吓昏过去。
在警方到达后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秀芳的家属将咸宁物流配送,张师傅,小伙王义华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庭在审理中认为,王义华和咸宁物流配送配送公司不负有责任。张秀芳的跳车完全是在特殊情况下缺乏冷静态度所造成。不过,由于张永成没有将车上放有空棺材和还有一名乘客的情况告知原告,因此对这起事故应承担30%的责任,张秀芳自己承担70%的责任。对此,原告与张永成都表示要上诉。
分析:
我对于此案例我认为张秀芳应承担70%主要责任,而张永成和王义华均承担小部分责任(张永成20%,王义华10%),而咸宁物流配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妇女张秀芳来讲,首先她搭乘张师傅的车属于自愿行为,是由于天气下雨的原因先提出上车要求而张师傅乐于助人而提供了帮助,张师傅对于小伙子在车厢内棺材睡觉的事情一无所知,因此并没有预料到张秀芳受到惊吓而跳车的结果。对于小伙子王义华从棺材内探出手和头的事实,说明棺材里的人并没有死,张秀芳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对王某进行关照和施救,及时保护王某的生命权,也可以同时选择大声呼救让张师傅马上停车。而不应该认为王某死而复生,更不应该盲目选择抱着孩子跳车。所以对于张秀芳抱着孩子跳车的行为,我认为主要是因为张秀芳自身缺少相关意识和一定的心理成熟能力。所以这次悲剧并不是由于咸宁物流配送,张师傅,王义华主观上造成的。因此我认为张秀芳自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70%)。
对于司机师傅张永成,我认为其应承担部分(10%)责任。张永成在同意张秀芳上车时即等于达成了载张秀芳一程的口头协议,但张师傅因为主观上认为没有危险而没有履行其附随义务,即应当告知妇女张秀芳车厢内还有一名男性乘客,那么妇女就可能会留意为什么张师傅说的男乘客(王某)并没有在车厢里,可能就会提醒张师傅并且有心理准备知道小伙子可能正在张师傅买的棺材里面休息。因此,张师傅所承担的责任只有他没有及时履行他的附随义务而给当事人造成损
害的。《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因此,张师傅应当承担20%因没有履行附随的提醒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青年小伙王义华,我认为他应该承担小部分责任,而不是像法院所认为的完全没有责任。首先,张师傅只是答应王某可以上车厢载他一程,并没有说明王某可以随意使用张师傅的个人物品(瓷棺材),所以根据宪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不得在张师傅不知情的情况下的私自决定使用个人物品,但王某并没有做到,因此侵犯张师傅的所有权并直接对张秀成造成惊吓。这才直接造成张师傅认为妇女应该可以看到还有一个小伙子在车厢里,并认为车厢里是安全的不会出现类似案件中的惨剧。我认为小伙子王义华侵犯了张师傅对于棺材的所有权并且产生了一定的隐患,所以王某应对该次事件负有10%的责任。
而咸宁物流配送公司与司机师傅张永成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我认为咸宁物流配送公司与张师傅之间的雇佣关系在张师傅把货物送到目的地之后就已经自动解除。因此张师傅买棺材和返程以及中途允许其他人上车的行为均属于张师傅的个人行为,不在咸宁物流配送公司的管控范围之内。因此咸宁公司不应该对本案负有任何责任。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案例责任归属的所有分析。最终我认为咸宁物流配送公司对该次事件不负任何责任。司机张永成负有20%的附随义务没有尽到的责任,年轻小伙王义华负有10%的未告知张永成而使用其个人财产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而张秀芳由于自身未做出正确反应而承担70%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