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内容提示: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七、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八、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基本养老保险

九、中央在鄂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十一、行业移交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十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即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比例:

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3.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人员,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

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4.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缴费

1.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费在税前列支。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额的11%记入,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或跨省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4.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能挪作他用,不能提前支取。

5.职工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合计),按规定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余额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6.社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保经办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请参见“中国劳动网——虚拟办公——各

省市养老金计算——湖北省”。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对原获得全国或省级劳模,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不再另行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企业可通过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加以解决。

2.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和监外执行的,可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尚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宣告其无罪,被通辑或在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3.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补齐。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4.对多报冒领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如数追回,并根据有关法律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五、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本省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按照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农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对于上述企业中 2003年7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缴费基数:

( 1)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其上年度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 2)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以农垦企业所在市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农垦企业所在市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所在市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40%的,以40%为基数;上年度农场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

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农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2.缴费比例:

参保的农垦企业(或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即企业按 20%缴纳,职工个人按8%缴纳。

3.缴费办法:

( 1)在核定或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核定和征缴;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应纳入农场整体进行核定和征缴;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由农场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统一代收代缴。

( 2)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经核定确实无力缴费,也无资产可变现的企业职工,可按其重新就业方式参保,农场为分配了土地,身份变成了从事农业生产职工的,按照从事农业生产职工的办法参保;找到了新就业单位的,随新单位一起参保;自谋职业或成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对1995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时间及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之间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上述第(1)项规定执行。

4.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 1)原未参保的农垦企业新参保时,对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应按历年个人帐户规模由农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补缴。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补缴基数,按参保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至300%范围内选择;从事农业生产职工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参保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2)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已退休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1.农垦企业和职工参保后,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的规模,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规模一致,即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

2.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补缴资金到位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建个人帐户,补建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职工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则1996年至2003年6月30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应从新参保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