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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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但要是因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则应该获得相应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遵循法律规章的程序而行,一定要提前三十日解决终止合同意向书送达问题,同时,提前三十日送达意向书时要考虑到单位自身的特点,合理安排时间,如员工倒班的要提前一点时间通知,在操作上把时间尽量往前赶,这样单位的回旋余地也就大些,在编写操作规程时要注意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意向书中写明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以及自动顺延的时间等内容,严格按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来办理,该补偿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虽然送达可选择多种形式,但要注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终止决定,并要求劳动者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送达时除劳动者外,应当至少有两个送达人员在场,如果劳动者以各种借口拒签,送达人当时应记录在案,必要时,用人单位不妨采取报纸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书面通知。

如果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等情况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明,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续订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进行相关手续,如未提前通知的,则需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一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在续订合同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其续订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可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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