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与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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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实际交易房产,延期缴纳契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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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免税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权限划分 耕地占用税减免,除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
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以外, 均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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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免税
契税减免,按照减免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报 批减免和备案减免。在具体项目划分上,把减 免税条例规定的一般性减免税项目和涉及个人 的减免税项目划归为备案类减免。同时为简化 备案,对耕契两税中涉及大量个人的减免税不 再要求备案。其它如“企业改制”等需要严格 审查把关的划归为报批类减免。
征收;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
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 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 经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 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 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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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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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 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另 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 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提供中介 机构的评估报告)。
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具体 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赠与和交换。以投资、入股、抵债等方式转移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视同权属转移征收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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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 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加 强关口管理)。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 要依据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 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 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 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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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 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 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 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 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 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 用地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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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与管理
利津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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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 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37号)精神,我省于2010年底 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 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 号)文件,对机构、人员编制等划转问题进行了 明确,同时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耕、契两由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府办出台了专门的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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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申报表) 契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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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起30日内,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 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 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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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 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 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 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备案和审批 备案类(7日内) 审批类 (30日内)
均需要出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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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减免税逐级备案制度
一是建立减免税登记台帐 二是实行减免税逐级备案
除个人减免税项目外,对耕地占用税、契税 减免税档案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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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规定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 积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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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税率
我省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自2010 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 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 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 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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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为精简减免项目,将1.5%税率(指个人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和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家庭 唯一普通住房的)可作为一档税率直接在申报 表中填列,而不是作为税收减免反映。在征管 系统中将申请表中税率设为三档,即3%、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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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契两税减免税的申请及处理
1、受理 申请表及资料——大厅——主管税务机关或上 报(10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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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区)耕 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我县耕地占用税税率是21.5元/平方米,占用 基本农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 应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即每平方米 32.25元。(鲁政字[200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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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 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 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 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以房 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单独 注明的车库、地下室面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 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 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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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 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 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 当天。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 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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