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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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一个自然人,从出生至死亡,一个企业,从登记成立到宣布解散,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例如,一个自然人一出生,即发生各种身份关系、监护关系和法定代理关系;成年后将直接同商业企业发生购买消费品的关系;同房屋所有人发生房屋租赁关系;同银行发生储蓄关系;同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关系;同公共汽车公司和铁路、航空企业发生运送关系。对自己精神创作的成果则发生知识产权关系;对父母的遗产则发生财产继承关系;在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则发生损害赔偿关系。虽然我们在从事这些活动的时候,并不能总是明确感受到,但是毫无疑问,这些民事法律关系客观存在着,一旦发生纠纷,我们就可以感受到这些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力。
2. 关系
顾名思意,就是之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但是,并非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都是法律关系,更不一定是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这些关系并非法律关系,因为他们不受法律的支配。
3. 法律关系
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其本质在于经由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正是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差异之所在。
4.民事法律关系
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它的实际内容则是各式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身份关系和人格关系等等。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生活关系,只有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才能得到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民法正是通过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使之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形式,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实现,以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了主体、客体、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一定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相互之间,因此至少有两方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天然的。在现代社会,自然人包括本国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原则上都是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但是在以前,比如说奴隶就不被承认为民事主体。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国民法还赋予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团体以民事主体资格,使其能够以独立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取得或转让财产,行使权利并依法承担责任。这些被赋予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就是法人。
所以,近现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和法人。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务。
A、客体与标的、标的物与客体物
B、客体的范围:物、给付、无形财产、人格利益、身份利益
C、客体的多样性在不断的扩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样性的,包括物、行为、著作、发明等智力成果以及人格和身份。而且随着现代社会中,财产以及具有财产价值的事物日益扩张,民事权利客体的多样性也在日益扩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规定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为权利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力,是对客体即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均是义务主体,他们所负的义务就是不得妨害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不作为义务。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义务主体不得予以妨害的义务,即构成所有权关系的内容。而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涉及的所有物,即为所有权关系的客体。
再例如,买卖关系中。买方和卖方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买方所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对方交付商品,所负的义务是向对方支付价
款;卖方的权利是请求对方支付价款,所负义务是向对方交付商品。交付商品和支付价款的权利义务即为买卖关系的内容。而交付商品的行为和支付价款的行为,即为买卖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前者如刮风下雨等自然想象,或者是散步看书读报等自然活动,后者如人的出生、死亡失踪等等。客观情况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事实,关键在于法律的规定。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按照是否直接包含个人意志,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A.事件:在民法学上是指不直接包含人的主观意志的法律事实。例如人的出生和死亡、灾害等等。这些事实虽然不直接具有意志性或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但是其一旦发生,便依法在一定主体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人的死亡会引起财产继承关系。
B.行为:法律上所称的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以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因其无意识能力,所为动作也不得成为行为。
3.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均为不合法行为,其中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等。这些行为的发生,即引起民法的否定反应,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在行为人和权利受损害的人或其他人之间形成民事责任关系。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其中有可以分为表示行为和事实行为。
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示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将表示行为称作民事行为,其中不合法的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才是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