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每日一题汇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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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错误?

A甲打算将毒品从乙市运往丙市,但在高速公路检查站被巡逻警方查获的,由于甲运输毒品尚未到达目的地,成立运输毒品罪未遂

B甲意图抢劫乙携带的10公斤黄金,但在抢劫过程中遭到乙的保镖阻止,甲未能抢到财物的,按照司法解释,甲的行为属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财物"的情形,适用未遂的规定

C甲欲承包工程,找到市长乙,乙向甲甲提出须先付其100万元报酬,否则甲不可能承包工程,甲为能获取该工程,只好给了乙100万元,但在工程审批之前市长被双规,随后案发。甲成立行贿罪未遂D甲发现乙在盗窃丙家财物,为了帮助乙能够顺利盗窃财物,甲在门外望风,后来乙盗窃了丙家价值5万元的财物,但甲在望风过程并未发现任何异常。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

【解析】①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的行为。为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说未能转移毒品存放地的,属于未遂;运输毒品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甲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因其使毒品离开了原处,转移了存放地,应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A选项说法错误。

②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甶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甲明确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抢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成立抢劫罪,应当适用加重情节〃抢劫数额巨大财物"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处罚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

③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国家工作人员乙勒索而给予乙100万元钱,但甲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甲的行为不成立行贿罪,而非行贿罪未遂。如果甲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则成立行贿罪既遂。当然,无论甲是否成立行贿罪,本案中乙都成立受贿罪,属于索贿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C选项说法错误。

④乙盗窃丙价值5万元的财物,成立盗窃罪既遂,属于直接正犯。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而为其望风,但未发现任何异常的,甲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也有帮助故意,乙也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甲的帮助行为并未对乙的盗窃行为提供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帮助效果,按照共犯从属性说,不能将乙的违法行为归属于甲,甲的行为属于帮助未遂,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ACD

2.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以杀人故意砍乙,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后来乙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的,甲没有采取真挚有效的努力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B乙从国外归来,送给多年好友甲一块金表。甲怀疑其是赝品,便花言巧语欺骗丙,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丙。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的名表。甲以诈骗故意实施了诈骗行为,偶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故成立诈骗罪未遂

C甲使用暴力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强行猥亵了乙,并趁乙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甲的暴力行为与拿走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贪污100万元的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贪污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故成立诬告陷害罪未遂【解析】①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甲在杀人以后,给乙伤口放纸巾的行为不足以防止死亡结果,甲的行为不属于中止行为;因路人发现乙而将其送往医院救活的,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选项说法正确。

②甲主观上误以为自己出售的是赝品表,而〃谎称"为名表并以名表的价格出售的,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但客观上甲出售的的确是该款名表,不可能骗取他人财物。因此,即使甲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但其行为不可能侵犯他人财产,甲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而诈骗罪未遂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一定实施了诈骗行为,即可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B选项说法错误。

③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压制乙女的反抗,意图抢劫乙的财物,经乙哀求后甲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抢劫行为,未能实现抢劫财物的实害结果,甲成立抢劫罪中止。甲另其犯意,又对乙女实施了猥亵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甲趁乙不注意之际,违背其意志而转移了财物的占有,取得了乙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既遂。由于甲取得财物与之前甲实施的暴力行为无关,不属于"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在本案中,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与盗窃罪既遂,应当数罪并罚。C选项说法错误。

④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且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逻辑结果),而非任何结果。诬告陷害罪,以诬告行为达到了使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既遂标准,不要求司法机关事实上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甲诬告乙贪污100万元,足以使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实上检察机关初查后才发现不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故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既遂。D选项说法

错误。

【答案】BCD

3.关于帮助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是公司法务,在审查公司合同时,发现对方当事人诈骗财物而未及时提出,致使公司被诈骗的,甲成立合同诈骗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帮助犯

B甲发现乙意图跳楼自杀,遂大喊"快跳啊,我一会还要上班〃,乙深感世态炎凉,遂跳楼自杀的,如果认定乙自杀属于违法行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C甲对乙说"如果你将保管的丙的电脑据为己有,我负责给你出售",乙将电脑据为己有后交给甲销售的,即使侵占罪的法定刑轻于赃物犯罪,也要认定甲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D甲明知乙绑架婴儿丙后向其家人勒索财物,仍然答应乙为其喂养并照顾婴儿日常起居的,甲成立乙绑架罪的帮助犯

【解析】①作为公司法务,甲在审查公司合同时,发现对方当事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甲负有及时提出并阻止的义务,但甲能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义务,致使公司被诈骗的,甲成立对方当事人合同诈骗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帮助犯。此外,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不知道甲帮助自己的合同诈骗行为,甲单方面以帮助故意实施了帮助行为,并起到了物理的帮助效果,属于片面的帮助犯。A选项说法正确。

②帮助犯中帮助行为的内容,包括物理性帮助

(有形帮助犯,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等)和心理性帮助(无形帮助犯,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如果认为乙的自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即使认为自杀者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负刑事责任,但甲通过现场助威、鼓舞、打气的方式促使乙自杀,帮助乙实现了违法行为的,也应当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B选项说法正确。

③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丙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甲教唆乙实施侵占行为,并购买乙侵占的财物,触犯侵占罪的教唆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以侵占罪的共犯论处,因为既然甲成立财产犯罪的共犯,就不再认定同一财物的赃物犯罪。C选项说法正确。

④帮助降低法益侵犯危险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乙成立绑架罪,属于直接正犯。甲明知乙绑架婴儿丙仍然答应乙为其喂养并照顾婴儿,虽然客观上也对乙控制婴儿丙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助力,但甲的行为主要降低了婴儿面临的生命、健康危险,不属于刑法禁止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ABC

4.下列哪些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明知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

B司法考试中考生甲雇请乙为自己替/考的

C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乙财物的

D甲明知乙销售伪劣商品而购买的

【解析】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实施刑法禁止的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①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成立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成立重婚罪。甲明知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甲成立破坏军婚罪;但乙与甲同居的行为不成立破坏军婚罪,不成立重婚罪,即乙的行为不是刑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故乙与甲不具有共犯关系。A选项中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规定,dai/ti他人或者让他人dai/ti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成立dai/ti 考试罪。dai/ti他人考试的人(ti考人)与让他人dai/ti自己参加考试的人(应考人)通常是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属于共同正犯。当然,如果一方不成立犯罪,则不具有共犯关系。B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③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具有共犯关系,但不能成立彼此犯罪的帮助犯,而都属于实行犯。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完全存在仅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的情形。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乙财物的,甲成立行贿罪,乙成立受贿罪,二人具有共犯关系。C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④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属于片面的对向犯,刑法明确规定只处罚销售一方的行为,而购买行为本身不属于行为禁止的违法行为。购买者即使主动请求卖主出售给自己,无论数量多少、单价如何,既不能按照分则法条认定犯罪,也不得按照总则法条认定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即单纯购买行为无罪。因此,甲、乙二人不具有共犯关系。D选项中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BC

5.下列哪些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为贩毒者乙寻找购买毒品的吸毒者的

B甲被裹挟参与乙组织、策划的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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