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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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

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的制度。

2.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

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

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

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书面审查为主的制度。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

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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