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1.0版-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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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履历表
广东南粤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1.0版,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
“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
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
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四)适时调整,是指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经营状况、监管政策、资信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根据授信业务申请方式分为主动授信与申请授信。
(一)主动授信,是指我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我行具有长
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我行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业务需要实时更新主动授信客户清单。主动授信客户为政策性银行及上市银行、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Baa级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监管评级在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及其他已上市金融机构等。
(二)申请授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金融机构客户授信。
申请授信客户主体为除主动授信类客户以外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对国内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政策性银行及大型商业银行根据其规模情况直接给予授信额度。其中,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200亿元,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50亿元,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00亿元,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直接给予授信额度50亿元。对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A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
上述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无须申报,可直接使用。资金运营中心可根据此类银行经营情况及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变化,直接调低其授
信额度。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需调高授信额度的,须按权限呈报相关行领导审批。
第七条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一般金额机构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特别授信额度及期限实行单报单批,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九条我行一般仅对金融机构法人核定授信额度,金融机构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十条我行对下述各类业务,按授权规定由资金运营中心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续做,我行对交易对手免核授信额度。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平台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交易;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的一般性金融债交易;
(三)投资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与政策性银行进行本外币资金存/拆放业务;
(四)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做市商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进行的即期
外汇交易;
(五)买断式票据转贴现转出业务,正回购票据转贴现业务;
(六)以主体评级AA级以上(含)、债项评级AA+级以上(含)或风险管理部门认定同等风险水平的债券为标的的买入返售交易;
(七)存放金额、期限对等(折算为人民币的存入金额不小于存出金额,且存入期限不短于存出期限)的本外币互存业务;
(八)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资金运营中心内设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中心”),负责全行金融机构同业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授信”)的审批与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同业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同业客户经营财务情况及信用状况,提出同业授信额度核定审核意见;
(二)管理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监控同业客户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建议,设立专人统一管理和控制同业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指导、检视各相关部门关于同业授信有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资金运营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协助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