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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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及对中国的启示

姓名张承栋

浙江树人大学城建学院土木工程专业103班学号201002014339

摘要:《旅游文化资源:格局、过程与政策》一书探讨了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欧洲各国在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文

化遗产保护和经营理念,以及在鼓励公众参与,利用信息技术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探索。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欧洲:中国;启示

一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

遗产保护起源于欧洲,1790年法国国民议会设立了遗产保护机构,列出遗产清单,到2005年底法国已有4.15万处古迹被列入保护名单。为了更好地在人们心中树立遗产意识,1984年法国人又创建了首个文化遗产日(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意大利则每年举办“春天”、“夏日”、“秋实”或“冬眠”等各种遗产保护主题活动。从《旅游文化资源:格局、过程与政策》一书研究的案例可看出欧洲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呈现以下特点。

欧洲的文化遗产保护强调保护工作不是单一的独立进行的,而是多元、齐头并进的,将保护与资金、住宅建设、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1975年欧洲议会为振兴处于萧条和衰退中的欧洲历史城市和文物古迹保护,发起了欧洲建筑遗产年的活动,并通过了《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其中“特别强调建筑遗产是‘人类记忆’的重要部分,它提供了一个均衡和完美生活所不能或缺的环境条件。城镇历史地区的保护必须作为整个规划政策中的一部分,这些地区具有历史的、艺术的、实用的价值,应该受到特殊的对待,不能把它从原有的环境中分离出来,而是要把它看作是整体的一部分”。书中指出,“合理利用”的定义为:利用文化遗产提供的多种机会,但同时也要尊重遗产的伦理价值。遗产的价值与其地理位置和当地社区的知识紧密相关。广大公众能够接近并且认识遗产为丰富遗产提供了机会,例如增强社区的意识和凝聚力,复兴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促进劳动力市场中最低阶层的就业,最终改善地方形象。

二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状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正式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时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这三十年中也发生了飞跃式的历史跨越,从一个相对封闭,侧重历史研究、考证的学术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对社会、文化、经济建设产生着深刻影响,不仅具有历史研究意义,而且具有越来越强的实践意义,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同时也在推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方面成为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经过几十年来的学术研究和保护实践,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理论、方法、政策以及实施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创建了独有的保护模式。我国一向重视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建国后中央政府与省、市、县各级政府相继进行了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普查、分级,公布了大批自然与文化保护单位。1991年,我国成为“世界遗

产公约”的缔约国,在遗产保护过程中,我国创建了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模式一‘黄山模式”与“丽江模式”。“黄山模式”的核心内容是景区游,区外居;“丽江模式”的内容则是:规范和控制古城的商业活动;研究制定古城区环境容量和游客承载能力指标,实施控制:加强对古城建筑行业的管理、引导和控制,确保古城建筑风貌的原真性;加强对古城居民和游客进行文化遗产管理和名城意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等。这两种模式都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赞赏。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出现了许多新的作法,或者是开辟了新的领域;或是在原来的范围中突出了某些重点。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新的《文物保护法》中定名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随着工作的深入,在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有些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增加了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历史建筑’’等新的保护概念。“历史文化风貌区’针对的是某些历史地段改动较多,已不适合用历史文化街区的较严格的方式保护,但它仍有一定的历史遗存,是城市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个保护概念的保护要求较“历史文化街区’,稍低,保护、整治所占的比例小些,改建、重建可以相对稍多一些,但在风格、形式上要重现历史的风貌。还有一些近代代表性建筑,如花园住宅、工厂厂房、码头仓库等,或由于使用的需要;或由于价值不够,一时很难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将其定为“历史建筑”,采取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法加以保护和利用。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明确的法律制度既是保证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秩序的主要“标尺”,也是维护合法保护与经营活动的法理依据。同时,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率在某种程度上是与相关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及公正性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应是以立法为核心,以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为目标,以公众参与和监督为主要环节,以资金补助为有效保障的完整体系。

树立整体保护理念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如忽略对其的保护而盲目进行城乡规划和大

规模开发建设,最终必将以牺牲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只有充分考虑到影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因素,实行整体保护,并合理地对历史文化遗产再利用,赋予其新的内涵,才能使历史文化遗产获得更好的生机和活力。鼓励公众参与文化遗产公众参与如果要落实到实处,就必须确立公众参与管理的形式和渠道。公众参与必须是一个能充分反映公众要求的制度,而不能流于形式。因为遗产地居民是遗产区域传统资源的拥有者,他们的权利应该得到保证。要举办听证会、专家座谈会,通过这些途径让那些和遗产管理活动关系密切,尤其是居住在遗产区域内的公众能够充分的发表意见,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政策、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计划进行公示和听证,在决策阶段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那些得到社会一致认可的公众和专家的建议必须在遗产管理中得到落实。凡是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或者重大工程开发的,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的论证,保证文化遗产管理的科学性;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征求公众的意见,保证管理政策实行时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同时在管理的过程中赋予社会公众,媒

体组织,非政府组织(NGO)等监督控告的权利,监督文化遗产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否负责,资金使用是否妥当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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