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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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旨在充分发挥学生的潜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和拓宽知识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和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开辟一条可行的途径。
第二条双专业教育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一个辅修专业的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审查合格后,获得辅修专业的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一个辅修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评定通过,获得辅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政策制定、资源协调、学籍管理、质量控制等工作;相关学院负责所属双专业、双学位教育学生资格初审、教学计划制定、教师聘请和日常教学管理,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双专业、双学位教育实行弹性学制、自愿申请、缴费就读和择优录取原则。双专业、双学位教育中的辅修专业,其弹性学制为4到6年且按学年另行收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相应专业的收费规定。
第二章修读资格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具体条件是:
1. 贵州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
2.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3. 必修课程合格,原则上前三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补考学分不超过8学分。
4. 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承办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提高修读条件。
第七条双专业、双学位的报名及审批程序是:
1.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四周公布承办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学院及招生计划。
2. 学生填写《贵州财经大学双专业、双学位学习申请表》,在该学期第六周报主修专业所
在学院审核、批准。
3. 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于该学期第八周前向学生申报的双专业、双学位所
在学院推荐。
4. 双专业、双学位承办学院在接到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推荐意见后,于该学期第十二周
前完成对申请学生审核并将批准结论上报教务处。
5. 教务处审核并报请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后于该学期第16周将批准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三章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方案由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性意见制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学院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设置和学期安排。
第九条双专业、双学位课程为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学生修读课程学分不低于50学分,修读双学位同时必须完成10个学分辅修专业的毕业论文和专业实习。双专业、双学位承办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实际情况提高修读学分标准。
第十条双专业、双学位课程一般单独组班开课,上课时间按均衡原则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及小学期。不在小学期上课的课程在第16周进行期末考试,不与学校正常教学发生冲突。第十一条双专业、双学位课程期末考试未通过的学生,在重考不合格后可申请重修。重修可以插到下一年级双专业、双学位教学班学习,也可以随正常教学班听课、考试。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其学籍由教务处和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三条凡获准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到财务处按规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凭缴费单到双专业、双学位承办学院领取听课证,在指定的班级听课。
第十四条凡擅自缺考、考试作弊者,取消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资格。对考试作弊者按《贵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在最长学制年限内按学分缴费并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学分和其他教学环节。学生回校学习、参加考试的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第五章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所在学院要建立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规范学生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双专业、双学位教育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第十八条双专业、双学位教育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小于或等于主修专业课程,学生可申请免修。但双专业、双学位学习期间免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2学分。第十九条获得双专业、双学位资格的学生,辅修专业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课程学分重复计算。如果毕业时辅修专业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双专业、双学位学习结束后,双专业、双学位所在学院转一份成绩单到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证书与学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申请毕业和学位授予时,辅修专业也达到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经学生本人申请,院、校两级审查合格后,获得辅修的第二专业证书和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辅修第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申请毕业和学位授予时,如果辅修专业没有达到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应向辅修专业学院提出延期毕业的申请。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年限与在校学习的最长时间共计不能超过六年。
第二十三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延期毕业时间结束时,辅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经学生本人申请,院、校两级审查合格后,获得辅修的第二专业证书和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辅助第二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校同级本科学生有关教学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若就双专业、双学位事宜发生争议,参照学校已有的相关争议处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