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A 公司与俄罗斯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FCA 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A 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B 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B 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B 公司,最终致使A 公司无法向B 公司收取货款。请问:

(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

(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

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A 公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

(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答:(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中心”有管辖权。

(2)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3.★【案例分析】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

(1)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

(3)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

答:(1)A公司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

①A公司自负运费,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②A公司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

③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越过船舷为止。

④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2)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发票、保险单、提单等),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

(3)不能。信用证方式的信用性质属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承诺。作为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

5.■【案例分析】【2014.10】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2012

年2月2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一份发价:“欲出售推土机10台,每台10000

美元,2012年8月20日至30日交货。”2012年2月23日,B公司回复A公司:“接受

你发价,每台可否售价改为9500美元。”2012年2月28日,B公司收到A公司回复:“同

意按贵公司所提价格成交。”2012年8月A公司因故未能如期交货。后B公司同意将交货

期延至2012年9月10日前。但2012年9月5日,A公司通知B公司其2012年9月10

日前无法交货,请求再次延期,遭到B公司拒绝,请回答: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为什么?

(2)B公司可否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为什么?

(3)B公司能否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为什么?

答:(1)合同成立时间是2012年2月28日。因为2012年2月23日B公司对A公司的回复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改变,是新要约,所以2012年2月28日A公司的回复是对B 公司的承诺,此时合同成立。

(2)B公司可以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因为B公司作为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权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的延期请求。

(3)B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因为即使买方同意卖方延期履行合同,但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延迟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6.■【案例分析】【2014.04】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

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上述A、B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2)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甲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补救办法?

(3)丙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合同于2010年8月28日成立。 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来电拒绝了甲公司的发价,实为向甲公司发出新发价。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来电为接受,公约规定接受一经到达,便即生效,合同亦即成立。

(2)不能。公约规定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应给予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买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甲公司负责。乙公司是按甲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的,依公约规定乙公司不负责。

7.■【案例分析】【2013.07】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