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料工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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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守则规定了锅炉用钢材坯料划线、下料的有关技术要求。
本守则适用于锅炉钢材坯料划线、下料。
2、总则
2.1 用于制造锅炉的主要钢材,必须有明确的牌号、质量保证书、炉批号。并按JB/T3375标准验收合格,未经复验及复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2.2 用于制造锅炉的钢材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材料代用应按规定程序审批。2.3 用于制造锅炉的钢材必须平直,如有弯曲、凹凸不平应先行矫正,达到下料要求。
2.4 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材,其表面的凹陷、疤痕,当其深度为0.5~1mm时,应修磨成圆滑过度;当其深度超过1mm时,应补焊修磨,经表面无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操作人员
3.1操作人员应熟悉图样、技术要求及工艺要求
3.2 操作人员应检查钢材的牌号、规格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图样和工艺要求,并检查钢材的钢印(或标记)是否齐全,材料代用必须具备完整的材料代用手续。
3.3 各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合格证上岗,禁止无证者使用设备,按JB/T4308-1999《锅炉产品钢印及标记移植规定》的要求在坯料和余料上进行钢印(或标记)的移植,无标记移植的不得流入下道工序。
3.4 量、检具须经鉴定合格,工装设备不得随意拆卸和更改。
3.5 操作人员要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现场管理工作,对工件和工具应备有相应的工位器具,整齐的放置在指定地点,防止碰损、锈蚀。
4、划线
4.1 准备
4.1.1 准备好划线是所用各种工具和量具,如划规、地规、样冲、划针、手锤、粉线、钢尺、角度尺等。
4.1.2 对于批量较大的零件,须制作适用的样板,样板本身尺寸的正确性,应经检验部门的认可,并进行定期检查。
4.2 一般规定
4.2.1 应按设计图样、工艺文件在钢板上以1:1实样进行划线。
4.2.2 端面不规则的板材,管材及型材等材料划线时,必须将不规则部分让出。
4.2.3 拼接并按有要求的零件下料应按有关标准及工艺进行。
4.2.4 根据不同下料方法,划线时应留出适当的切割余量。
4.2.5 对轧制纹路有要求的零件,划线时必须注意纹路要求。
4.2.6 需要剪切下料的零件,划线时应考虑剪切线是否合理,避免发生不适于操作的情况。
4.2.7 划线时,应首先划基准线,而后再划其他线:对于对称的零件,一般应先划中心线和垂直线,以此为基准再划圆弧,最后在再划各项直线,划圆时,可用样冲打小眼,让圆规定脚。
4.2.8 用石笔所划及粉线所弹出的线条必须清晰。
4.2.9 为了防止主要尺寸在运转、加工过程中失去痕迹,应对准线中心打上样冲眼,在拐弯或弯曲的地方应打得密一些,样冲眼深度一般不大于0.5mm,其偏离划线位置的误差不得大于0.5 mm。
4.2.10 对形状比较复杂、相贯零件划线前必须放样,待检验认可后方可在钢材上划线。4.3 线的标记
划线时,当所划的线除下料线外,还有其它的线时,应对主要线加注标记,并在油漆在钢材上标出,以示区别。
4.4 主要零件的划线、下料
4.4.1 管材的下料
管子的划线下料应根据管件展开长度进行,同时应考虑到管料的拼接,在拼接管料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4.4.1.1 水冷壁、对流管束、连接管和锅炉范围内管道等,每根管子全长L的拼接焊缝总数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拼接管的最短长度不允许小于500 mm。
4.4.1.2 快装锅炉的烟管、拉撑管不允许拼接。
表1
4.4.1.3 每根(排)蛇形管全长平均每4m允许有一条拼接焊缝,拼接长度L≥2500 mm,最短长度≥500 mm。
4.4.1.4 插入管(指切取检查用或切除有缺陷焊缝后补入的管子)长度≥300 mm。
4.4.1.5 管子的对接接头应位于管子的直段部分(压制弯头除外),除压制弯头外,管子对接
接头中心至管子弯曲起点或支吊架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
5.1 对于热水锅炉和额定蒸汽压力≤3.82MPa的蒸汽锅炉,受热面管子包括插入管不允许小于50 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3.82MPa的蒸汽锅炉,则不小于70 mm。(特殊结构允许适当放宽)
4.4.1.
5.2 锅炉范围内管道应不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00 mm,如焊缝需热处理,此距离还应不小于管道公称壁厚的5倍。
4.4.1.6管子切割,≤Ф159 mm的管子,采用锯床下料,>Ф159的管子可采用火焰气割或机械切割。
4.4.1.7 集箱的下料:
集箱应尽量采用整根管子制成,如必须拼接时要符合下列要求:
4.4.1.7.1 集箱拼接时最短的筒节长度,不小于500mm。
4.4.1.7.2 集箱拼接时环缝总数(设计上需要的环缝不包括在内),当集箱长度L≤5mm时不超过1条,长度5m<L≤10m时,不超过2条,长度L>10m时,不超过3条。
4.4.1.7.3 集箱上支吊件的连接焊缝应距接接焊缝边缘100mm以上,集箱上的开孔也要离焊缝≥0.8d。
4.4.1.8 管子切割后其焊接端面的倾斜度f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图1)
4.4.1.8.1 管子外径DW≤40mm Δf≤0.8 mm
管子外径40<DW≤89 Δf≤1
管子上径89<DW≤133 Δf≤1.5 mm
管子外径DW>133 Δf≤2 mm
4.4.1.8.2 胀接管口的端面倾斜不大于管子公称外径的1.5%,且最大不超过1 mm。
4.4.2 型材的下料:
4.4.2.1 圆钢下料时,Ф10~220的圆钢在带锯床上下料,应注意端面的倾斜度及长度上的余量及余量公差、长度上的余量见表2,余量公差见表8。
4.4.2.2 端面倾斜度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2)
≤Ф40
Ф41~Ф70
Δf≤1.5mm
Ф70~Ф120
Δf≤2 mm
>Ф120
Δf≤2.5mm
表2 长度余量(单位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