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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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09]41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09.01.13

【实施日期】2009.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41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汉长安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陕文物字〔2008〕16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汉长安城遗址保护规划》及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结合遗址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分析,进一步调整和深化价值评估,明确保护对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原则。将礼制建筑遗址区纳入规划范围。补充遗址文化层埋深,为制订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遗址整体保护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进一步调整保护区划,统筹考虑地上遗存和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的保护。建议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将护城河遗址、建章宫遗址和礼制建筑遗址区整体纳入保护范围。应结合地物、地标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

(三)应区分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和保护措施,管理规定应做到明确、具体。应针对文物保护和遗址环境控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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