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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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局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民政形象,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由政工股负责,乡镇民政协理员由乡镇和民政局双重管理,纪检组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具体负责。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由纪检和政工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政工股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解聘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事,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体制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纪检负责随时对公益岗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时发现工作不负责、应付、弄虚作假、无故缺岗的情况,予以批评或警告,对屡教不改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奖惩办法(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报劳动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不服从工作调配的,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可以报劳动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条考勤(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由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负责。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20分钟内未到视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缺勤一天。

(三)缺勤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缺勤。

单位公益性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公益性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公益性人员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单位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责、考核标准等;2. 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3. 督促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公益性岗位工作质量;4. 定期检查公益性岗位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工作安排;2. 积极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3. 主动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4. 配合单位开展各项工作,维护单位形象。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程序:1. 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等;2. 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3. 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4. 组织面试、考核;5. 确定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内容:1. 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和业务知识;2. 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 安全生产知识;4. 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平时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效率;4. 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年终考核内容包括:1. 平时考核成绩;2. 工作业绩;3. 遵守规章制度情况;4. 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一)请假制度:1、病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12:00时。

XXX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XXX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XXX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结合XXX乡(镇、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X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资、政策扶助,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布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经过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种岗位;
二、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包含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督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司法协管员、社会治安联防员等岗位;
三、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以下管理办法:
1、遵纪守法,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2、听从统一指挥,服从工作安排,能够保质保量完成责任区内所有工作;
3、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对应工作岗位的良好身体素质,每年1月底前自行向单位提交体检报告;
4、个人形象良好,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或出现其他影响队伍形象的行为;
5、爱岗敬业,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6、爱护公共设施、财物,妥善保管工具,工作所配备的一切物资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私借他人或带回家中私用;
7、认真完成单位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单位两次书面提示仍未改正的,应视为公益
性岗位人员自愿放弃岗位,单位可另行聘请人员。

五、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行。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各类单位开展公益性岗位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或低报酬的劳动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类型公益性岗位分为以下两类:1、社区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社区管理、社会公益服务、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2、企业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优质企业的生产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五、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政府组织开展:各级政府及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等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招聘,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2、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通过网络或宣传方式自愿报名,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

六、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条件1、社区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不良行为和犯罪记录;(2)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要求;(4)有志于服务社区,具有一定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

2、企业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及相关工作经验;(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申报的具体岗位工作;(4)愿意通过公益性岗位工作来提升自我价值。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1、招聘对象工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为免费或低报酬。

2、招聘广告: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性质,要求,权利等情况制定公告,在单位主页、社交媒体等上发布,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3、计划制定:各机构应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合理设计岗位任务及数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下达公益性岗位计划。

4、岗位分配:各机构应根据招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具体岗位工作能力,自愿申请意愿和相关经验等因素上岗。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 积极参与公益性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3. 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形象;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2. 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4. 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日志、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年度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总结、业绩展示、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全勤为22天。

第十条请假制度:1. 病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含3天)的,需提供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2. 事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私事需休息1天以上的,需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3. 旷工:公益性岗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和单位形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益性岗位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三、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招聘、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优先安置原则:优先安置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申请者。

3. 保障权益原则: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4.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管理职责1. 机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设置、招聘、使用和管理。

2. 机关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管理。

3. 机关单位后勤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等保障。

4. 机关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招聘与使用1. 招聘程序: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

2. 招聘条件:应聘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职业资格或技能。

(3)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4)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

3. 使用期限: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

六、工资与福利1. 工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调整。

2. 福利: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七、考勤与考核1. 考勤: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考核:机关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4篇)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4篇)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岗位职责,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益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的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民警、社工、志愿者等岗位。

第三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以公益为宗旨,服务居民,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促进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第四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原则应当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原则,明确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社区民警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社区治安秩序,解决居民的安全问题;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社工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服务;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志愿者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为居民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更,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权力与义务第十二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规范,严守岗位纪律。

第十三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保守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十四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度。

第十五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勤勉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高效、热情,为居民提供帮助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遵守社区内部规章制度,保持社区工作的良好秩序,维护社区的形象。

第十八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保护社区的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或私自使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工作目标,遵纪守法,工作纪律良好,服务态度端正。

2024年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篇)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公益性岗位管理政策,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服务,便于公众了解公益性岗位相关信息,根据《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设立的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岗位。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由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设立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制度和政策;(二)指导和监督各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三)组织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和认定工作;(四)协调解决公益性岗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公益性岗位培训和交流活动;(六)开展公益性岗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七条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调整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公益需求和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并经合法程序依法设立。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调整由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调整应当根据社会公益需求的变化情况、岗位工作实际情况和公众意见,经过评估和认定后进行。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责任由设立单位或社会组织负责,具体职责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岗位工作的实际需求和服务效果,落实岗位标准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和认定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和认定由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加强公益性岗位的服务能力,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岗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设立,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和管理,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目标是:发挥公益性岗位的服务功能,提高公益性岗位的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管理和评估。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公益事业的发展方向和需求;(二)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三)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四)拟聘用人员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程序如下:(一)拟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当提交《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对拟设立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单位可以正式设立公益性岗位,并公告公益性岗位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二)依法招聘、遴选和考核人员;(三)合理配置人员,优化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四)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开招聘,公告招聘信息,并接受社会竞争;(二)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择优录用;(三)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评估第九条对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作成果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平;(三)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就业岗位。

包括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事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要求等内容。

招聘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等环节。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

第三章考核与补贴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时领取补贴,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章退出与补充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岗位:(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岗位的情形。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等。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与使用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2. 优先性: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 合理性:岗位设置应结合实际需求,避免资源浪费。

4. 持续性:公益性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 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2. 培训管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应按程序退出。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1.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3. 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细则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第十一条病假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定义2.1 公益性岗位人员:指在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服务孵化员等。

2.2 公益性项目: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项目,旨在推动社会发展、公益事业等。

3.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与选拔3.1 招募渠道3.1.1 国家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家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2 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3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内部招募渠道或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2 选拔程序3.2.1 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料,经过初步审核后进入面试环节。

3.2.2 面试环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个人素质、适应能力和志愿服务意愿等。

3.2.3 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4.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与义务4.1 权益4.1.1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公益岗位补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2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1.3 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的项目应确保其人身安全,若因公益活动造成受伤,应有相应的保险和医疗保障。

4.1.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得到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2 义务4.2.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项目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服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4.2.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性项目的组织方和相关人员。

4.2.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护项目涉及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服务报告,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评价5.1 管理措施5.1.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确保公益项目的有效实施。

5.1.2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等。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公益性岗位,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1. 岗位设立和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具体需求,确定岗位的名称、职责和要求。

同时,建立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岗位的招募、选拔、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2. 招募和选拔:根据岗位的要求,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募和选拔。

招募时要注重招募对象的志愿精神和责任意识,选拔时要注重选拔对象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3. 岗位培训和考核: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借助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评价、奖惩和激励。

4. 服务效果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岗位的工作情况和服务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福利待遇保障:对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

6.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岗位的招募、安排和服务情况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

以上是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可能因地区和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二)第一条管理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而设立的工作岗位,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1.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社会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办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

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司法协管、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

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护林、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政府需要特殊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具有七星关区非农业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一)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失业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的家庭;(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七)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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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冲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冲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全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

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实施具体管理,镇人民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每季度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用人位负责人要认真配合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情况。

对镇人民政府的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一切待遇。

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的,一律解除合同,并由所在单位返还不在岗期间工资。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

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

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

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

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

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
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
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镇政府给
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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