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M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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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M15标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

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

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

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

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

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新规定熏蒸

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

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

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

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

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

1、美国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

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

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过渡期措施: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NPPO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

的情况,但在其新的法规完成前不采取其它措施。

2、加拿大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4月1日

过渡期:2004年6月1日-2005年4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自1999年1月4日起,输加货物木质包装须经除害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不带树皮、活虫及活虫痕迹;(3)如无木质包装,则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

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

通报CIFA.(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过渡期措施:(1)原指令中规定2004年6月1日前,仍可由出口国NPPO出具官方

检疫证书;(2)现规定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

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的情况,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仍按原指令执行。

3、墨西哥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12月10日

初步实施时间:第五条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完全实施时间:其他待定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对我国输墨西哥木质包装无特殊检疫要求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采用ISPM15#,检疫措施类似于美国

过渡期措施:注:未见正式法规文本,仅见其官方网站信息。

4、北美植保组织

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三个北美植保组织成员将协调分阶段逐步实施ISPM NO15

标准,现美国和加拿大已公布实施时间,预计墨西哥将于2005年中期正式实施。在

第一阶段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不符合ISPM NO15号的情况。5、澳大利亚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4年9月1日

过渡期:2004年7月1日-2004年9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

板等)在输入澳大利亚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

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

害迹象。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

证书或由A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6、新西兰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04月29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3年4月16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

板等)在输入新西兰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具

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质包装不带活虫、树皮、虫孔及土壤、树枝等附着物;(2)采用ISPM15#标准的,按规定处理并加施标识;(3)不采用ISPM15#标准的,可按新西兰提出的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

7、欧盟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11月1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 年3月1日

过渡期:部分实施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直径大于3毫米的

虫孔;或者木材含水量低于20%;(2)来自松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须进行除

害处理并施加标识,并出具官方检疫机构植物检疫证书;(3)来自非松树线虫疫区

的针叶树木质包装,由官方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

非疫区。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有去皮原木制成;或者根据ISPM15#标准实施除害处理

并加施标识;(2)2004年6月30日前生产、修理、循环使用,但标识中不含有

FAO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只能重复使用至2007年6月30日;(3)对于撑木和木械

要求不带树皮虫孔并进行除害处理,施加标识,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8、英国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同欧盟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总体要求与欧盟一致,但有些细节要求不一致,如标识中各要

素的位置可以由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调节,特别是为考虑到标识的清晰度,IPPC的标

志不一定要加施在每个单独的木箱上。

9、韩国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07月11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2)除

害处理标准和标识体系与ISPM15#要求相同;(3)韩国将我国划为松材线虫疫区,

输韩针叶木质包装全部要求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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