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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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一、集体研究决策事项的范围
1、制定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等方面的实施意见;
2、制定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方案;
3、制定重大工作布署、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落实方案;
4、研究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人事变动、干部任免、机构设置、组织发展工作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5、党代会、人代会的工作报告;
6、对各行政村、镇直有关单位年度考核及奖惩意见;
7、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方案;
8、上级规定应由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形式及范围
1、书记办公会:酝酿讨论需要提交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研究的问题或临时解决本单位急需解决的较大问题,
2、党委会:讨论决定本单位政治、经济、新农村建设重大问题和党的建设、人事变动、组织发展、干部任免、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查处等问题。
3、党政班子会:研究制定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制定或者调整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凡投资超过10万元的建设项目,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必须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及要求
1、确定议题。书记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或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书记同意,会议议题确定后提前半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无特殊惜况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研究事项,由分管领导准备;重大或复杂问题需要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包括决策的书面文本、起草说明或调研论证报告、相关法律依据等由分管负责人提前准备好发到参会人员手中;组织发展、党员转正名单应提前打印好书面材料,发到参会人员手中。
3、充分讨论。书记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由书记主持,特殊情况由书记指定镇长或副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不先对问题定调子。
4、逐项表决。会议研究事项较多时,实行逐项表决。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不进行表决,待进一步弄清问题后再提交讨论。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表决的,要把提出异议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四、决策的执行与监督
1、凡经过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再召开同样级别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
2、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后,负责执行的责任单位(含主办和协办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确保镇重大决策落实的质量和进度,任何人不得推诿扯皮。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镇主要领导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3、决策在执行过程中,责任领导应及时将工作进度和问题向镇主要领导汇报,党政办要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