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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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09-5-31]
审批内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1994年2月26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1994年8月29日)《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1997年3月2日)
受理范围: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100张床位以下民办医疗机构等
审批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等
申报资料: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
公章)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4、《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6、选址报告(内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建筑
设计平面图
7、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附申请医疗机构限制条件(内容依据《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8、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
9、设置申请单位(人)资信证明(由有资质的资信公司出具)
10、房屋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房屋性质为医疗用房或商业用房)
11、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
文件
12、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
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3、涉及联合重组需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
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许可批件
受理时间:收件后在五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时限: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闵行区卫生局承诺受理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闵行区卫生局
收件地址:莘建东路201号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卫生窗口
咨询电话:34120781
监督电话:64984930
经办人和电话:卫生窗口工作人员 34120781
收费标准:此项不收费
查询网址:或可以下载《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设
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医疗机构设置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