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创新性和实践性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接受主修专业的教育外,跨本科专业大类接受我校开设的另一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
第三条申报资格与条件(一)XX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三年级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四)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报名及审批序(一)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前公布接收攻读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
(二)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于本科三年级秋季入学后第一周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辅修学士学位承办学院审核、批准后,学生于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查询结果。
第五条教学管理(一)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承办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性意见具体拟定。
辅修学士学位教学班的教师聘请及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
(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根据学生报名情况自行选学课程跟班学习或单独开班,单独开班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教师的聘请及排课、课程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安排。
(三)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教学要求、毕业论文的质量要求应与将本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
(四)为保证教学的稳定性,计划一旦确定,学院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安排。
第六条学生注册(一)凡获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在学生系统中注册相应课程。
注册课程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逾期未缴费将视为自愿放弃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所有该学期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做注销处理,且不予补缴费用或补选课程。
(二)凡注册修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指定的班级上课学习,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在学习结束时参加全部注册课程的考核(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及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申报的工作方案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及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申报的工作方案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及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申报工作方案1. 项目背景•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和联合学士学位项目是为了培养具备多领域知识与技能的综合型人才而设立的。
•该项目旨在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2. 目标与意义•培养具备两个专业领域的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增强其就业竞争力。
•推动不同学科领域之间的合作与融合,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的人才。
3. 项目内容•设立双学士学位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实习课程。
•提供横向专业领域的跨课程选择,让学生能够在两个领域取得扎实的知识基础。
•强化实践实习环节,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情境,并锻炼其实际操作能力。
4. 合作与资源•与其他学院、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提供跨学科的教学资源和实践环境。
•制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合作模式,确保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5. 进度与时间安排•第一阶段:项目策划与准备(3个月)•第二阶段: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6个月)•第三阶段:师资培训与实践基地建设(9个月)•第四阶段:学生招生与项目运行(12个月)6. 资金预算与保障•拨款预算:XXXXXX元(具体金额由相关负责机构提供)•资金保障:建立专项资金账户,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7. 评估与反馈•设立项目评估机制,定期评估项目的进展和效果。
•收集学生、教师和企业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项目内容和运行模式。
8. 风险与控制•风险:合作关系不稳定、课程设置不合理、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
•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制定详细的课程设置方案、建立资金监督机制。
9. 项目推广与宣传•制定宣传计划,利用校园媒体和社交媒体进行项目宣传。
•举办相关活动和招生说明会,吸引更多有潜力的学生参与该项目。
以上是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及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申报的工作方案。
通过合理的项目设计和合作机制,我们将培养出具有广泛知识背景和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推动学科间的交流与发展。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引言: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是指在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学生可以选择修读另外一门专业并获得相应的辅修证书或学位。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方案的实施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加广泛的知识和技能培养,拓宽学生的就业市场和升学机会。
本文旨在探讨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实施方案。
一、辅修专业方案1.辅修专业的选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选择适合的辅修专业。
辅修专业的选择应当有规定的范围,包括与主修专业相关的学科或跨学科的学科。
2.学分要求3.修读时间和安排辅修专业的修读时间应当与主修专业的学习时间有一定的重叠,以方便学生合理安排课程。
具体可通过时间表的调整或在课程上设置弹性选课的方式来实施。
4.辅修专业证书二、双学位方案1.双学位的选择学生可以选择修读与主修专业相关或者互补的另一门学位。
双学位的选择范围应当有规定,以保证学位的合理性和专业性。
2.学分要求修读双学位所需学分应当有明确的要求。
学生需要修读一定数量的学位专业课程,并达到一定的学分数才能获得双学位。
3.修读时间和安排修读双学位通常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学院应当帮助学生安排好主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的学习时间,以保证学生能够顺利毕业。
4.双学位证书修读双学位并成功完成学分要求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的颁发应当符合学校和学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审核流程。
三、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的课程设置1.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相关课程设置学院应当为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提供相关的课程,以确保学生能够获得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同时,学院可以为跨学科的辅修专业提供跨学科的课程,以满足学生的需求。
2.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的共同课程设置学院应当为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提供一部分共同的课程,以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
共同课程可以在专业课程中设置,也可以单独设置。
3.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的实践教学学院应当为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提供相关的实践教学机会,以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文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双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2.辅修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学生最早可在第二学期期中申请报名,第三学期开始修读);2.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3.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双学位专业或1个辅修专业。
三、报名程序1.每年四月份及十月份开设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时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再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招生学院进行审核,如设有考核面试环节,学院自行组织考核面试。
对于各学院审核或考核面试通过的确定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须与教务处及招生学院签订协议,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报名备案。
3.学生凭录取通知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攻读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籍。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修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教学计划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构成。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为更好地实施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方可开办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已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即可开设辅修专业。
二、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培养方案由教学单位制定,双学士学位40—45学分,辅修专业30—35学分,其课程设置需涵盖专业主要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实施。
三、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本科4年制3—6年、本科5年制4—7年)修满规定学分。
四、严格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五、原则上本科生应修读跨一级学科的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学分要求,符合《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发给大连大学统一印制的双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并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大连大学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六、上课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如果所修读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选主修课程。
七、如果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务处相关科室审核,以该门课程的成绩代替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该门课程成绩。
八、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可免修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未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如所学课程不在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内,则可记为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累计6学分。
九、以学期为单位、按照学生所选修课程学分收费。
如学期中途停止课程学习,已交学费不再退还。
十、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
如需调整课程所在学期或更新课程,须在课程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2周前提交执行计划更改申请,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介绍
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发布时间: 2006-3-14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以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取得毕业资格,都符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者,可以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学位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8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3.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攻读第二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送开设专业的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各院系报送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
未能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其辅修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的学分。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发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者,在取得第一专业的毕业资格,且第二专业也修完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浙江工商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2+2)培养方案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2+2)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是一个计算机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专业,旨在培养能在经济管理部门、大中型企业从事基于信息技术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开发的工作和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
三、主要课程设置
数据库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运筹学及应用、计量经济学、组织行为学、系统分析与设计、管理信息系统。
四、学制
二年+二年。
五、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包括系统分析与设计课程设计、数据库应用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六、授予学位
管理学学士。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2008级(2+2)指导性教学计划进程表(一)
【专业基础课】
计算机组成结构
统计学
操作系统(英)
运筹学及应用
数据库原理
管理信息系统(英)
组织行为学
课程设计(数据库应用)
【专业课】
创新实践
计量经济学(英)
软件工具及应用
系统分析与设计(英)
系统分析与设计实验
信息安全技术
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计算机网络与通信实验
【专业选修课】:
模块一:信息系统开发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英)
系统模型与模拟
决策支持系统
软件项目管理
模块二:信息系统管理
市场营销学
信息分析与预测
管理会计
商业自动化
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企业战略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
共同选修课程:
科技论文写作
高级运筹学
电子商务概论(英)信息经济学
证券投资学
国际贸易。
浙江工商大学辅修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09]217号)
浙商大教〔2009〕217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现将修订的《浙江工商大学辅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浙江工商大学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课程,以培养知识面宽和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章辅修专业第三条辅修制分为专业辅修与单课辅修。
辅修专业一般应是目前社会需求量较大、学校批准且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
单课辅修是学生根据自己意愿有选择地修读一些辅修专业的课程,如累计达到相应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则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条申请辅修专业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提出,第三学期开始修读;单课辅修的申请每学期均可提出。
第五条申请条件与学业要求:(一)学习潜力大,学有余力,不影响主修专业学习;(二)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三)辅修专业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不得拖延至毕业后。
第六条学制与课程要求:(一)辅修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二年;(二)辅修专业的学分一般定为30学分左右;(三)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制订,经教务处审定,分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申请辅修:(一)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辅修申请与辅修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14周左右,在选课网上进行(学生选定的辅修课程也可视同为任意选修课)。
课程选定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后,将达到30人以上并同意开班的学生名单送至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二)辅修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跟班听课的方式进行;(三)学生一经选定课程,除课程不能正常开出外,学校不接受任何调整请求。
第八条教学管理:(一)学生辅修先以单课形式修读,辅修课程经考试合格,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单;如累计已修完辅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专业的学分,则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二)修读辅修课程时,若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重复,学分数与教学要求(教学大纲)相同时,学生可免修该辅修课程,并把主修课程取得的学分记入辅修学分;(三)学生毕业时如任意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要求,所取得的辅修课学分可抵作任意选修课学分;(四)辅修课程选定后,学生即到所在学院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交纳相应的辅修学分学费(视同未超选的任意选修课除外),同时办理听课手续。
大学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暂行办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XX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及《XX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我校决定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为做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三条每位在校本科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辅修专业的修读应在不影响主修专业修读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在校本科生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第五条我校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由主办学院参照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修读条件第六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学分,方可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七条提出申请的本科生,己修主修专业所有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且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第八条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当支付相应的培养费用。
第九条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一专业招收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条学校每年6月中旬公布可以辅修的专业名称和招生名额,同时组织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报名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应登陆教务系统学生端口,在线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主修专业学院需严格按照本文件之规定,依据学习成绩等综合情况,认真审核提交修读申请的学生的资格。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辅修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位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辅修双学位的含义辅修双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达到规定学位授予标准取得的第二学位。
第二条基本要求1.双学位的课程由10门左右辅修专业课程、4-6门学位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构成,总学分50学分左右。
2.双学位的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3.双学位的教学按照《XX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位授予条件1.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且符合辅修学科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双学位。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位(1)《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不得授予学位的任一情形;(2)在校修读双学位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学校处分文件为准)者;(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者;(4)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者。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辅修专业修读达到毕业要求和双学位授予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在校本科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自XXXX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实现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根据《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基础上,在本科层次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施行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修读条件第二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条学校开设的双学位、双专业专业目录由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社会需求确定。
学生辅修专业必须在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范围内选择。
第四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选择辅修专业一般于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五条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二)第一学年的实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无不及格课程;(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学校开设的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不属于双专业范围,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学生不得互选。
第七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纳入我校正常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为保证双学位、双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由各学院实行单开班的上课形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自主确定上课形式。
第八条双学位、双专业教学开设单位负责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工业大学一体化双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内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学生攻读一体化双专业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谓的一体化双专业,是指学校推行的如“计算机+某专业”、“某专业+管理”、“化工+某专业”等“X+Y”型复合型专业,以X为母体专业,将X与Y专业一体化整合进行课程设置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一体化双专业修读条件与录取程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正式录取后按《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一体化双专业中超过原单独设置的母体专业的学分按加修学分学费标准(即75元/学分)分别于第三、第四学年开学初收取。
第五条一体化双专业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按《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执行。
学生修满一体化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在其母体专业毕业证书上注明修读“***第二专业”;符合学位证书授予条件的,则在其母体学位证书上注明修读“***第二专业”,若两专业分属两个学科门类,则另发一个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生若未能修满一体化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其所获学分已达原单独设置的母体专业毕业总学分,且未获学分课程非母体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则颁发母体专业毕业证书;符合上述条件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且其总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5,则颁发母体专业学位证书。
本办法自2006级本科生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本科学生正常毕业(不含结业后一年内换发毕业证书,下同)时,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已认定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不授予学士学位,并授权教务处办理:(一)正常毕业时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限最低选修学分内)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分在70分以下;(二)有4门(含)以上必修课经重修后及格;(三)犯有严重违纪错误,受到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第二款中述及的本科正常毕业学生,若在校期间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学位委员会仍可组织讨论并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一)获省级部门以上奖励(包括省级各种荣誉称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获奖、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省级竞赛浙江赛区二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冠、亚军队主力队员,省级文艺竞赛或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等);(二)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水平考试(高级);(三)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考试;(四)参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或优秀证书)或成绩超过520分(英语专业除外)(五)托福考试成绩达550分(含)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达6分(含)以上;(六)考取研究生;(七)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书)。
(八)四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列全班或本专业前80%,或四年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加权平均成绩名列全班或本专业前80%;(九)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反映学生在学业上具有某方面特长的其他条件。
四、结业后经过返校考试而换发毕业证书的非正常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
浙商大教〔2009〕218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现将修订的《浙江工商大学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浙江工商大学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的课程,培养知识面宽和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度。
第二条双专业是指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三条双学位是指与主修专业学位不同的学科的学位。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培养计划第四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专业必须是培养条件较好、社会需求量大的本科专业。
第五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专业,其培养计划按照该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计划(55学分左右)执行。
但此类专业所在学院必须明确培养计划中与全校其他专业或辅修专业相通课程之间的互认关系(包括单向和双向互认)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修业年限为4—6年(连同第一专业)。
第三章申请条件、时间及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条件:(一)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能力较强、潜力较大;(二)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三)学生在校期间限修1个第二专业。
第八条申请时间:学生一般可在第二学期提出修读第二专业的申请,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相关课程;也可按规定先行缴费选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主修专业毕业前提出修读第二专业的申请。
第九条审批程序:要求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原所在学院审批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复审后,由教务处审批并公布。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订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计划和课程互认规范;负责双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日常教学管理;负责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获准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形式与学校其他本科专业相同),每学期开学第1周,学生选课并到教务处申请听课资格,双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已备案的学生选修课程目录,登记课程考核成绩,每个学生的学期课程成绩单须一式3份,其中1份发给学生保存、1份交教务处备案、1份交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存档,学生“双专业、双学位”学习结束后,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将成绩表送学生第一专业所在学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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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
浙商大教〔2009〕2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的课程,培养知识面宽和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度。
第二条双专业是指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三条双学位是指与主修专业学位不同的学科的学位。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培养计划
第四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专业必须是培养条件较好、社会需求量大的本科专业。
第五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专业,其培养计划按照该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计划(55学分左右)执行。
但此类专业所在学院必须明确培养计划中与全校其他专业或辅修专业相通课程之间的互认关系(包括单向和双向互认)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修业年限为4—6年(连同第一专业)。
第三章申请条件、时间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能力较强、潜力较大;
(二)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
(三)学生在校期间限修1个第二专业。
第八条申请时间:
学生一般可在第二学期提出修读第二专业的申请,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相关课程;也可按规定先行缴费选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主修专业毕业前提出修读第二专业的申请。
第九条审批程序:
要求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原所在学院审批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复审后,由教务处审批并公布。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条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订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计划和课程互认规范;负责双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日常教学管理;负责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获准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形式与学校其他本科专业相同),每学期开学第1周,学生选课并到教务处申请听课资格,双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已备案的学生选修课程目录,登记课程考核成绩,每个学生的学期课程成绩单须一式3份,其中1份发给学生保存、1份交教务处备案、1份交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存档,学生“双专业、双学位”学习结束后,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将成绩表送学生第一专业所在学院归档。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审定、学生申请资格审核、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指导及证书发放等。
第十二条学生可根据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和每学期的课表、教学进程安排表选择课程(含实践环节)插班修读;并于每学期开学1周内将本学期选定修读
的双专业课程名称交该专业所在学院,由学院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对于学生修读的本专业、辅修专业和双专业教学计划中出现的相同(相通)课程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课程互认原则执行:
(一)第一专业与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出现的课程(实践环节)之间名称(内容)必须相同(相通),而且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考核方式必须相同,课程考核合格;否则,不能互认;
(二)若课程名称、性质、考核方式相同,课程考核合格,课程内容部分相通,课程学分不一致,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以替代课程学分少的课程;若课程学分少的课程替代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则只能申请替代内容相同(相通)的部分(学分),且必须通过课程开设学院的认定;内容(学分)不同部分,则必须补修,且要通过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若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方式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考核合格,而课程性质不同,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可以互认,且可以替代任选课,但任选课不能替代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四)若课程名称、学分、性质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考核合格,考核方式不同,考试课程可以替代考查课程,但考查课程不能替代考试课程;
(五)符合上述原则者,若申请课程免修,向本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课程免修单》,经本专业所在学院审核,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复审,报教务处核定备案。
教务处将审定结果通知学生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及申请者本人。
除经审定可以互认(替代、免修)的课程(实践环节)外,学生应参加听课等全部教学活动,参加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各门课程(实践环节)的学分。
对于某些因部分内容与已学课程有重复或适于自修的课程,学生可办理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的手续,但必须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学生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应向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提交退读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和相关学院。
第十五条学生取得“双专业、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实践环节)学分,并已具备学校授予本专业学位资格,即可向双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选派指导教师后,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十六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且申请获取双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必须修完双专业的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实践环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申请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修完双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实践环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七条“双专业、双学位”教学管理的其它方面,按照学校普通本科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达到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主修专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由学校颁发双专业、双学位本科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主修专业未获得毕业证书则不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主修专业未获得学位证书则不颁发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采用两专业(学科)同时印刷(或书写)在一张证书上的形式发放(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学生第4年毕业时主修专业合格,但第二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
可先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第二专业达到毕业要求时,再以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换取双专业、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凡未修读完“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但已取得该专业培养计划中主要专业基础课的学分,达到本校辅修专业证书发放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证书发放要求、但已取得的双专业的课程学分,按任选课学分记录。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须按照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费;从第5学年开始,除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外,每学年初还须缴纳修读“双专业、双学位”专业学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