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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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职改[1998]020号
三、任职条件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一)正常晋升任职条件
4、中学高级教师
(l)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2)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
(3)中专或高中毕业学历,经高等院校进修,取得本专业四至六门以上主要课程结业证书,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
上述教师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完成省教委或地(市)教委规定的任教课时总量和教师工作总量要求。
②承担中学一门以上课程教学,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
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开过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水平与能力得到同行公认。
③任职期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④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或教学教育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⑤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撰写二篇以上有价值的所教学科的教学论文(含教学经验总结,德育教师、班主任、校级领导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实际工作,一篇为所教学科教学论文,另一篇为德育、班主任、教育管理方面论文,下同),在校级以上专业性或教研性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或发表一篇所教学科论文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教材二万字以上。
⑥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在教学、德育、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得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单项奖。
⑦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已经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入中学任教的教师,符合本文规定学历、进修要求,经一年以上中学教学实践考察,表明能履行相应中学教师职务职责,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中学教师职务一年以上者,若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与现聘教师职务年限相加,符合本文规定晋升高一
级教师职务任职年限并具备其他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和要求
l、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前四年中有三学年任教课时总量要求:省直厅(局)所属中学专任教师(含实验课教师)不低于960课时,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低于360课时,一般行政人员不低于480课时,成人中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全日制中学同类人员的80%,地(市)、县、乡三级所属中学、成人中等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所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不低于省直所属学校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2、任教课时以省教委下达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每周规定的教学时数为依据。
每学年正常教学周数为40周。
断续任教者按实际任教周数计算。
各地自行增加的课程、课时或非列入招生计划班级的课程及请他人代课,其教学周数和课时,均不得计入任教课时总量。
3、经学校批准同意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其进修学习期间可免除教学工作量要求,其晋升教师职务的工作量可往前顺推到四年中有三年的教学工作量年限,但必须相应增加任职条件中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的时间。
4、进修学校、电教、普教教研究、督导室、职教中心、会考办、教学仪器管理机构实验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前四年中有三年教师工作总量要求(一天为一个工作日):进修学校教师不低于480个工作日,电教、普教教研室、职教中心人员不低于570个工作日,督导室、会考办、教学仪器实验人员不低于690个工作日。
进修学校教师、普教教研室、督导室人员还须根据工作需要,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下基层调研、听课、督导检查等任务六、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l、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和任职年限,在职教师自聘任现职务之日起到申报晋升年度的8月底止,离退休教师自聘任原职务之日起到批准离退休之日止。
2、申报晋升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二篇(项、本)符合任职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或作品、著作、译著、教材、成果作为送审代表作。
3、下列情况之一,若其作品内容联系中学教学教育实际,可视为同级CN
刊物上发表的作品:
(l)中学电教专业人员和音乐教师在省级电台、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和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音像作品。
(2)美术教师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委、省美协主办的美展或被省美术馆收藏。
(3)体育、音乐、美术学科教师直接指导培训的学生在国家级以上比赛中获奖。
(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中获奖。
(5)论文在华东区以上专业性和科研、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
(6)论文在高等院校公开发行的学报上发表。
(7)论文在省教委主管的准印证、特许证有关期刊上发表。
以上(l)至(4)种对象在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时,可选择其中一项作为代表作送审,另送一篇符合规定要求的有价值的教学论文。
4、对部分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指到1986年底已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现仍从事教学工作)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学教师,经考核,文化业务基础比较扎实、教育教学效果好,可不要求其获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简称免试对象),根据
其具备的其他任职条件,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5、晋升或转评中学教师职务外语不作要求。
6、正常晋升教师职务任职期考核成绩须合格以上,其中若年度考核成绩有一年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者,须相应延长任职年限一年,若当年考核成绩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超前、破格晋升教师职务任职期考核成绩优秀,即年度考核成绩须有一年优秀,其他年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7、代表作鉴定等级要求。
代表作鉴定等级分高水平、较高水平、一定水平、一般水平、不合格五等。
其中破格、超前和进修学校、普教教研室。
教科所、督导室、职教中心、会考办等申报评审对象,其代表作鉴定至少一篇须具有较高水平,另一篇具有一定水
平,其他申报评审对象代表作鉴定二篇都须具有一定水平,方能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8、经原省教育厅批准登记的1979年底在册民办教师职务评聘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
民办教师被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9、认定党委、政府(部门)表彰时,获得低一级二次综合性表彰可视为获得高一级一次综合性表彰。
同年获得二次及二次以上表彰,只能按最高一次表彰计算。
10、上一次评审没有通过和表决的,或预审未通过的,若符合本次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同时附上次申报表)。
若因代表作鉴定不符合要求,本次评审必须提供新的代表作。
申报者若保留原有一篇代表作的,原专家鉴定应一并上报,若送审代表作全部采用未送审过的,原送审的专家鉴定可不必上报。
11、因谎报成果,伪造学历、资历、教学工作量、表彰、考核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被评上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出均取消其任职资格,间隔二次内不得申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学校及其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违反本文件规定的评聘程序和评聘条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学校负责人或者教师职务评审组
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打击报复他人的,由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其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
七、本文适用于全省全民所有制的普通中学、成人中等学校、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进修学校中学教师,省、地(市)、县(市、区)普教教研室、督导室、电教馆、职教中心、会考办、教学仪器管理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企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私立学校等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八、本文未载明而《试行条例》和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 993)18号、19号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均按上述三个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文规定若与以前有关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为准。
以上规定由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