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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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的发票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发票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基本联包括铜版纸、发票和记账。背面复印件由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留存备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应当以发票联为原始支付凭证;记账副本应当是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的原始记账凭证。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和纳税人的业务需要,增减发票以外的复印件,确定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和号码、发票号码和用途、客户名称、客户银行账号、账户名称。商品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单价、字数、开票人、发票日期、开票人姓名(盖章)(个人)等。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活动和发票管理的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单位使用票据,可以书面要求税务机关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单位名称确认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打印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由省级税务局签发。

税务机关对发票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发票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地方发票防伪措施,并报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发票专用防伪产品应当按规定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得丢失。有缺陷的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含量和颜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发票改版,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票改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改版时,应予以公告。

第十条发票监制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发出发票印制通知书,指定的印刷公司必须按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单应当载明印制发票的公司名称、使用发票的公司名称、发票名称、发票编码、型号、份数、规格、颜色、印刷数量、起止编号、交货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一条发票印制企业印制的成品,应当设专用仓库保管,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不得丢失。废品要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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