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对罪犯及个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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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对罪犯的个别教育

(XXX)

【关键词】个别教育个别谈话情感施教依法办事

【引言】目前,监狱的工作正面临着现实的严峻挑战,罪犯的结构复杂化,一些罪犯的认罪服法意识趋淡,改造意识明显减弱,自我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工作在监狱一线的警察普遍感到罪犯难管理、难教育、难改造。社会现实也在提醒我们,时代在变迁、监狱罪犯在变化、监狱工作所处的工作环境在改变,迫使监狱的各项工作也要以变应变,用先进的理念、创新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才能更好地完成《监狱法》赋予我们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神圣职责。

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不断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任务。如何改进和创新教育改造的工作方法和途径,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广大监狱警察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所要面临的新问题。

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笔者对罪犯的个别教育改造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一.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运用科学的手段

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就是要坚持“科学地认识罪犯、科学地分析罪犯、科学地组织管理罪犯”。只有如此,才能够逐步构筑监狱安全防范的立体化、监管手段科学化的新格局。

科学地认识罪犯,才能使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科学的认识罪犯是做好罪犯教育改造的基础。作为一名罪犯,他首先是“人”,是触犯刑律的人。他的犯罪是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低下的必然反映,是在其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指导下产生的必然结果。但他作为一个人,其人性尚未完全泯灭,这方面从罪犯的来往信件和与亲人会见时的表现可以找到佐证。认识到这一点,就能使我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目标更加明朗化,在罪犯的个别教育中更具有针对性。

在同罪犯谈话时,有许多罪犯都倾诉了对自己犯罪的忏悔、对亲人的思念和愧疚、对家人生活的担忧。如果我们抓住这一特点因势利导,就能够取得很好的教育效果。如笔者所工作的豫中监狱服刑人员张某(35岁,因抢夺、抢劫罪被判刑18年),入狱后通过个别谈话和教育,该犯认识到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哥们义气重才走上犯罪道路,在认识到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同时,也感到对不起父母、妻儿。如果不好好改造,不断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警官的关心教育。针对这一情况,我多次与其谈话,帮其制定改造规划,宣传监狱政策,使该犯坚定了改造信心,改造表现积极。并且非常想在适当时候让其父母来监狱进行帮教,了解他在监狱的改造生活,消除家人的担忧。

科学地分析罪犯,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教育。罪犯都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犯罪经历、不同的家庭背景、不同的文化层次,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在改造中的表现也千差万别。有些认罪悔罪意识强烈、有些我行我素态度消极、有些阴奉阳违投机改造、还有些感情丰富意志薄弱之人对生活悲观失望。对这些不同思想的人员,就需要我们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措施、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开展有针对性个别教育。如对职务犯注重身份意识教育、消除其优越感,对低龄罪犯注重前途和亲情教育并强化学历或技术教育,对改造表现好、劳动积极的罪犯树典型,抓住其闪光点,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而对惯犯、累犯则加强法律法规、监规狱纪教育,在严格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上下功夫,

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罪犯及时给予帮助,提高监狱警察管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如笔者所工作的豫中监狱服刑人员王某(34岁,因强奸罪判刑4年),入狱后,其情绪一直不稳定,经过谈话了解到该犯的妻子要求离婚,他的内心十分矛盾,很想征求父母的意见,鉴于此,我们及时安排该犯与其父母通了亲情电话,对其个人问题商量了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使该犯放下了思想包袱,真切地感到警官是在真心帮助、关心他,目前该犯改造表现积极。

科学地组织管理罪犯,才能使罪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在此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罪犯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应该是主动的受教育者。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具有选择性、有表达的需要,因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该体现针对性、渗透性、可接受性。

另外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可以借鉴管理学的“柔性化管理”的原则,结合改造实际,科学的认识罪犯,遵循罪犯改造的规律,努力挖掘罪犯自身改造积极性的要求,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

二、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坚持依法办事。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多年来,我国的监狱工作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留下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传统做法,如以罚代管的旧传统、罪犯不打不骂管不了的旧思想等,都与我们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不相符。因此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树立依法行刑的理念,依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监狱警察的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不搞法外施刑,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才能让罪犯心服口服。

一是要平等的对待每一名罪犯,不偏袒、不歧视,监狱的各项执法活动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政策、阳光操作,杜绝关系犯、人情分。二是给予每名罪犯同等的机会和希望,创造条件给予他们同等的受奖励的机会,在实现狱内公平的同时,也着眼于回归社会后的同等机遇。例如在罪犯文化教育及谋生技能的培养方面追求普及性。三是要保障罪犯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诚实守信教育罪犯。监狱及警察的执法行为也要诚实守信。

三、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坚持情感施教。

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情感施教能提高罪犯的心理认同性和情感相融性,从而提高教育效果。面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在教育改造中应逐步由传统的看守型向教育型转变,“监狱是学校”就是对监狱警察这一职业很好的诠释。罪犯的教育改造应着重突出依法、严格、科学、文明,充分体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人性化、理念化。

情感施教的方法有很多。如亲情同餐、亲情帮教活动、亲情电话、亲人互动等,借助亲情的力量唤醒罪犯内心深处对真、善、美的渴望,发挥亲情的吸引力、亲和力、感召力,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如笔者所工作的豫中监狱的服刑人员许某(18岁,因抢劫罪判刑4年),刚入狱时与他犯因为口角引起矛盾打架,受到严肃处理。处理后,承包警察及时与其谈心,分析了其犯罪的根源、违规违纪的后果、被判刑后给家人造成的伤害、以及他应该对社会对其家人承担的责任。该犯感到深深的自责,为自己的所作所为痛哭流涕。通过情与法的感召,该犯逐步转变了思想,端正了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对于他的进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并在不同场合进行表扬,极大的鼓舞了该犯的改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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