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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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管理
低报价、高索赔,这是国际工程承包的惯用做法。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加强索赔管理,这也是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必然趋势。我国工程承包要走向世界,必须提高索赔意识,了解索赔内容,掌握索赔技能。
引进11.09亿美元国际贷款的黄河小浪底工程,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经过激烈竞争,以意大利英波吉罗公司为责任方的联合体中标大坝工程(Ⅰ标);以德国旭普林公司为责任方的联合体中标泄洪工程(Ⅱ标);以法国杜美兹公司为责任方的联合体中标发电设施工程(Ⅲ标)。这些公司中标后,又将各自的部分工程以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其他外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如此,在小浪底形成错综复杂的生产关系,工地上共有51个国家的七百多名外商和上万名中国建设者参加进来,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小联合国”。
1994年9月12日,小浪底主体工程开工,中国人面对的是陌生的一切;在这里大家遵循的唯一准则就是 FIDIC合同条款,于是发生了一系列令中国人心绪难平的事件。
一名中国工人在施工中掉了4颗钉子,外方管理人员马上派人拍照。不久,中方收到这样一封信函:浪费材料,索赔28万元。
合同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干净有序。某工程局导流洞开挖时收到外方一封信函:“施工现场有积水和淤泥,根据合同××条款,限期清理干净,否则我方将派人前往清理,费用由你方支付”。起初,中方颇不以为然:洞子开挖,能没有积水和淤泥?过了两天,外方果然派来90多名劳务前来帮助清理,当然外方不会白干,各种费用合计,外方要求索赔200万元。
某隧道局,3000多人,辛辛苦苦干了9个月,得到的报酬是被外方索赔5700多万元,而他们全部劳务费用只有5400万元。
几年来,中方收到的各种索赔信函达2000多份,起初中国人想不通,有人甚至跑到外方营地抗议,然而,不管想通想不通,低报价、高索赔,这是国际工程承包的惯用做法。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8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这正是与国际接轨迈出第一步,随着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逐步深入,加强工程施工中的索赔管理势在必行。
1、索赔的含义
要加强索赔管理,首先应明确索赔的含义。索赔一词来源于英
语“claim”,其原意表示“有权要求”,法律上叫“权力主张”,并没有赔偿的意思。下了飞机去提取随机托运的行李,看到写有“Baggage Claim”的地方,就是行李提取处,并不是丢了行李要求赔偿的地方。所以索赔应是顺理成章的权利主张。我国工程师认为这种事很难办,要大家认陪,很难接受,赔钱小事,面子事大,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要与国际接轨,必须转变观念。外国人法制观念强,一切按合同办事,他们理解的承包商提出的“Claim”是应该给予承包方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增量”与“增值”。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存在要他们承认错而难以再相处的问题。只要“事出有因,查有实据,索价合理”,他们就认账。而钱给多少恰巧是认账的主要考虑。若是由于甲方的失误以致造成乙方的损失,这才含有赔偿的意思,但从承包方来讲,也是根据合同的一种权利要求,仍然可以包含在Claim的词义中。通常为区别起见,特别标明是“补偿要求”(Claim of Indemnity)或叫“损失赔偿”(Claim of Damages)。
明白了索赔的含义,我们就不会为发生在小浪底工程中的索赔现象而疑惑不解。实际上我国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也有不少成功索赔的例子。
索赔实例之一:中冶尼日利亚合营公司承揽的NKDWS工程,在1983年7月签约,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合同期为29个月。合同执行结果,合同拖延12个月,实际收款额达到了2330万美元,超收330万美元,其中依靠索赔增加的款额为303万美元,占合同总额的15.15%;索赔实例之二,我国某公司在中东某国承包了一项住宅工程,合同额为5000万美元,合同期为2年,工程于1981年5月26日开工,结果到1987年7月完工,拖期4年,在此情况下,公司于1983年专门成立了索赔班子,经过4年多的艰苦努力,认真准备索赔论证资料,仔细计算索赔款项,通过对业主的索赔,最后业主不仅免除了罚款,而且还支付给我方一笔可观的变更工程款和附加费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没有索赔,我方经受的经济损失将十分惨痛。
2、索赔的内容
2.1 合同的索赔合同一旦签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宽,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图纸和工程量表。在索赔案例中,有关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表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有关合同条件的索赔内容常见于以下两个方面。
2.1.1 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业主已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即接受了投标书的内容和标价,如果未注意到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有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例如,承包商的报价单中钢材项注明是采用当地的某一型号钢材,在施工中由于钢材质量问题被监理工程师拒绝使用,承包商不得不买进更高质量的钢材,因出现了钢材差价,承包商会提出索赔。
2.1.2 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
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对此,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但如果承包商执行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有权为此提出索赔。
2.2 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
2.2.1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说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2.2.2 特殊风险合同文件中规定应有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5种风险发生时造成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承包商除可以获得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润、中断施工的损失、修复和重建费用外,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
2.2.3 不利自然条件不利自然条件是指即使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利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通过现场勘察也无法合理预见到的不利施工条件。如施工中遇到丰富地下水、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等,影响到改变原定的施工方法、降低施工速度或增大工程量,承包商可要求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2.2.4 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或构筑物只要是施工中遇到合同文件中未注明的地下文物或构筑物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变更工程处理,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2.3 设计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这些错误包括:
(1)设计图纸与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2)现场条件与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