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风险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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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风险宣讲
20201111
• 发票很重要!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既是钱又是税!
• 发票又有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 票。
,进行虚假申报的。
(3)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
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1.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
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2.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 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
(一)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 开具未上传的专票
包括走逃(失联)纳税人 税控专用设备中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开具或
已开具未上传的专票
(一)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 税款的专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
联”“作废”的专票
4.经总局、省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专 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
项规定情形的
走逃(失联)
5.属于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 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 H公司观点
J公司向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异常,导致H公司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权利,造成了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
• 法院判决
买卖合同中,向买方开具真实有效可供依法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现因J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导致H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28928.44元被税务机关要 求转出。H公司不能依法享受抵扣税款产生的相应损失,是J公司未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造成,应由J公司承担赔偿责任。H公司相应诉 讼请求应予支持。J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公司赔偿税款损失328928.44元
• 不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开错: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
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按规定存放和保管、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等等,面临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
2016年8月5日,J公司向H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总金额2263802元,其中税额328928.44元。发票中均备注如下信息:合 同编号4500983665、供应商代码901781。此后,H公司将该增值税发票的税款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018年6月27日,J公司因未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2018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H市税务局向H公司 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H公司其取得的发票号码为01901493-01901517的25份连号发票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 围。要求H公司在收到通知书所属期申报进项转出。
人的
——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需在系统认定“走逃(失联)”】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二) 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以 下两条,则开具的专票
列为异常凭证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专票 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3.其中,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有: ◎尚未申报抵扣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 ◎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后果
1 增值税进项税额
消费税纳税人 3
◎尚未抵扣的: 暂不允许抵扣
◎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的,暂不允
◎已 抵 扣 的 :一律进项转出
许抵扣;
(收到通知次月申报期内)
◎已经申报抵扣原料已纳消费税的,冲减当
异常增值税 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
的专票列为异常凭证的,执行本条。
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不足冲减的补缴税款。
• 虚开等等面临刑罚和罚金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取得异常扣税凭证案例
•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7日至6月22日期间,H公司作为买方、J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4500983665),约定:合 同标的为11种设备(总数量85),总价款为2263802元,总价款包括货物价款,将货物运抵买方安装现场的包装、运输、保险费用, 技术服务费用,培训费,保修费用及各项税费、指导安装调试费等。
◎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期满后按①②③处理。
防范建议
• 1、加强企业老板、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 2、增加企业其他部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 3、对合作企业的多方面了解以降低 取得异常凭
2 出口退税
扣税凭证处理
A级纳税人 4
◎尚未申报/已申报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 办理出口退税(除另有规定外); ◎免抵退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进项转出; ◎免退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追回异常凭 证对应的已退税款
◎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 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 (核实后再处理);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出口退税或消 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 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 称严重背离的;
满足其中一项,开具的专 票列为异常凭证。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
2.生产企业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4.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1)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
;
(2)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走逃(失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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