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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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的法 律 方 法 与 法 学 方 法 论 、 律 方 法 论 实 际 上 是 非 常 不 法 同 的 虽 然 大 部分 研 究 法 律 方 法 与 研 究 法 律 、 学 方 法 论 的学 者 法 经 常 一起 进 行 学术 讨 论 . 办 学 术 活 动 . 同 推 进 着 我 国法 治 的 举 共
辑 解 释 .这 是 指 将 被 解 释 的 法 律 条 文 放 在 整 部 法 律 中乃 至 这 个 法 律 体 系 中 .联 系 其 与 其 他 法 条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来 解 释 法 律 () 6 当然 解 释 . 指 某 个 法 律 条 文 虽 然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适 用 于某 个 是 案 件 事 实 . 从 该 法 律 条 文 的 立 法 本 意 来 看 . 案 件 事 实 更 应 该 但 该 适 用 该 法 律 条 文 。 ( ) 法 解 释 , 指 同家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立 法 原 7立 是 意 . 法 律 规 范 具 体 条 文 的 含 义 以 及 所 使 用 的 概 念 、 语 、 义 对 术 定
案件 的审判 中, 方法 的运 用有 着重要作 用0本文从法律方法的 内容、 法律 与其相近观 念的 比较 、 方法的意义及其 实际 运用 法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等 方 面 进行 简要 的分 析 。
关 键 词 : 律 方 法 法 学 方 法 内容 意 义 法
一
法 律 方 法 的主 要 内容
来 的事 情 。在 这 么 短 的 时 间 里 湘 关 的专 题 出版 物 、 术 会 议 、 学 甚
同. 常用 的解 释 也 不 尽 相 同 我 国常 用 的 法 律 结 实方 法 除 了上 述
法 律 方 法 与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在 目的追 求 和 价 值 关 切 点 上 进 而
展现 出不 同 法 学 研 究方 法 往 往 以揭 示法 律 的 正 确 性 与 正 当性 为 主要 的研 究 目的 . 正 当性 问 题 有 时 无 法从 法律 自身 获得 充分 而
在 个 案 中 总 是 有 某 些 特 殊 情 形 能 够 阻却 法 官 对 法 律 规 则 的
生 搬 硬 套 .如 在 多 种 权 利 或 利 益 的相 互 对 立 情 形 下 借 助 逻 辑 推 演 并 不 能 确 定 某 种 利 益 要 求 或 权 利 主 张 具 有 优 先 性 .所 以 法 官 只能通过 利益衡 量来确定 哪一种利诉 求或 权利 主张更为重 要 . 如 曾 经 引 起 广 泛 关 注 的深 圳 首 例 手 机 “ 一 赔 十 ” 在 经 过 一 年 假 案 多 的 诉讼 等 待 后 . 院 最 终 判 决 原 告 胜 诉 . 令 被 告 环 球 设 备 通 法 判 家 的 总 赔 偿 额 达 到 了 数 十 万 元 , 然 《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规 虽 消 中
法 律 方 法 的 合 理 运 用
黄 晨 璞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西 广
桂林
5 10 )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9 5 (0 20 — 0 8 0 1 0 — 2 X2 1 )3 0 2 — 2
摘 要 j 决 纠纷 是 法律 人 的 天 职 , 解 而在 解 决 纠 纷 的过 程 中 必须 运 用合理 的 方法 , 法律 方 法是 法 律 人 所 依 据 的根 本 在 某 些疑 难
所 谓 利 益 衡 量 , 的是 法 官在 审 理 案 件 时 . 案 件 事 实 查 清 指 在 件 的 实 质 , 综 合 考 虑 当事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 地 当时 的社 会 环 境 并 当 及 其 人们 的 价 值 观 念 等 方 面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害 关 系作 对 比 权 衡 . 而 作 出 案 件 当事 人 哪一 方 应 当受 保 护 的判 断 在 此 基 础 从 上 , 看 应 该 适 用 的法 律 条 文 。 此来 作 为 审 理 案 件 的依 据 。 再 以
米 对 法 律 规 定 进 行解 释 .通 常 我 国 的法 律 在 第 一 条 会 明 文 规 定 律 与外 部 因 素 的 关 系 中 入 思 考 法 律 的 重 大 且 根 本 性 的 问题 . 深
立 法 的 目的 。 ( 限缩 解 释 。 一 解 释 方 法 与 扩 张 解 释 正好 相 反 , 3) 这
即 人 们 常 说 的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是 “ 于 法 律 的 思 考 ” 而 法 律 方 法 关 :
是 指 法 律 条 文 如 果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表 面 文 义 进 行 解 释 .其适 用
要 求 根 据现 行 有 效 的法 律 . 思 考 和 解 决 我 们 所 面 临 的各 种 法 律 来
至 同 名 课 程 的设 置 . 些 都 表 明, 些 概 念 的 联 系 与 区 分 之 问 题 这 这 法 律 方 法 与 法 学 研究 方法
关 于法 律 方 法 的 内容 . 界有 不 同 的 观 点 。总 的看 来 , 律 学 法
方 法 可 以划 分 为 四类 : 一类 , 义 的法 律 解 释 方 法 ; 二 类 , 第 狭 第 法 在 我 国 具有 独 特 的研 究 价 值 律 漏 洞 补 充 方 法 ; 三 类 , 确 定 概 念 的 价 值 补 充 ; 四类 , 益 第 不 第 利
证 明 , 于此 , 学 研 究 往 往 必 须 求 助 于 法 律 的外 部 因 素 。法 律 鉴 法
方 法 则 以 法 律 的 正 确 与 正 当为 思 维 的 前 提 .法 律 实 践 中的 法 律
人 首 先 要 假 定 法 律 是 正 确 与 正 当 的 . 先 必 须 敬 畏 法 律 . 而 推 首 进 所 作 的 说 明 法 律 解 释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各 个 国家 的法 律 体 系 不 进 纸 面 上 的 法 律 本 身 转 化 为 生 活 现 实 中 的法 律 现 实 .这 也 是 一
切 法 治 成 为可 能 的前 提
几点 , 有合宪解释 、 还 社会 学 解 释 、 比较 法 解 释 等 等 。
2法 律 漏 洞 补 充 方 法 .
法律 方 法 与 法 学 方 法 论 、 律 方 法 论 法
法 律 漏 洞 . 指 整 个 法 律 内部 存 在 不 完 整 . 需 要 填 补 的 空 是 有 白 . 法 律条 文存 在 法 律 应 规 定 却 未 规定 的情 况 对 于 出 现法 律 即 漏 洞 的案 件 .法 院 的 审 判 法 官 不 能 因 为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而 拒 绝 审
念 , 到 法 学 界 的广 泛 关 注 . 史 并 不 算 长 . 就 是 本 世 纪 初 以 践 中法 律 方 法 的 现 实 意 义 与 价 值 法 律 方 法 研 究 是 在 自 己 的理 受 历 也
个人介绍 : 晨璞 , , 黄 男 出生 与 1 8 9 7年 7月 2 2日 , 南省 永 州 市 人 , 就 读 于广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2 1 湖 现 0 0级 宪 法 学与 行 政 法 学 专 业 ;
衡量。 1 义 的法 律 解 释 方 法 . 狭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与 法律 方法 一 样 都 是 法 学 界 所 熟 悉 的 概 念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 注 的 是 法 律 的 根 本 性 问题 , 关 比如 法 律 ( 括 各个 部 包 门法 律 1 的性 质 、 内容 、 用 、 作 特征 等 , 人 们 获 取 有 关 法律 的认 识 对
的范围过于宽泛 . 于是 缩 窄 其 文 义 的 范 围 . 而 达 到 立 法 者 的 本 问 题 . 法 律 作 为 解 决 各 种 问 题 的 依 据 . 重 于 法 律 系 统 的组 织 从 把 侧
意 。 ( ) 张 解 释 , 是 根 据 立 法 精 神 , 合社 会 的 现 实 需 要 , 4扩 就 结 将 性 和 内部 实 施 机 制研 究. 不 是 重 在 对 法 律 的批 判 性 考察 和 学 理 而 根 法 律 条 文 的含 义 按 照 扩 大 范 围 的 解 释 。 ( ) 系 解 释 . 称 为 逻 性 分 析 所 以说 法律 方 法 属 于 “ 据 法 律 的思 考 ” 5体 又
规 定 , 是 法 律 规 定 不 充 分 具 体 、 有 明 确 的 构 成 要 件 , 此 适 和 语 言 学 之 间 的关 系 但 没 因 用 范 围不 确 定 . 适 用 此 法 律 规 定 用 于裁 判 案 件 前 . 须 结 合 具 在 必 任 何 知 识 的背 后 都 有 自 己 的哲 学 . 律 方 法 也 不 例 外 . 是 . 法 但
体 案 件 事 实 情 况 . 法 律 规 定 的 构成 要 件 和适 用 范 围加 以 确 定 对
4 利益 衡 量 .
我 们 主 张 的 “ 律 方 法 ” 不 是 南某 一 种哲 学思 想 主导 的知 识 与 思 法 . 想 领 域 , 是 由 多种 哲 学 支 撑 的 , 者 说 , 由 一 些有 共 同或 相 似 而 或 是 倾 向 的 哲 学 思 想 或 者 其 他 学 科 思 想 在 背 后 默 默支 撑 着 的开 放 而 方 法 的 思 考 .都 是 与 这 种 方 法 所 要 解 决 的实 际 问 题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 如合 同是 否有 效 、 嘱成 立 与 否 、 师 伪 证 罪 成 立 与 否 等 。 例 遗 律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的 方 法 背 后 . 示 着 人 类 思 想 的 光 辉 。实 际 上 . 显 法 律 方 法 研 究 在 我 国 的兴 起 .与 实 践 哲 学 在 全 球 的 复 兴 也 存 在 密
( ) 义 解 释 . 是 按 照 法 律 规 范 通 常 的 字 面 含 义 和 通 常 使 1文 就
用 的方 式 对 法 律 规 范进 行 解 释 。 ( ) 2 目的 解 释 , 指 从 立 法 目的 有 很 大 的帮 助 关 于法 律 的思 考 . 是 主要 从 法 律 的外 部 因素 或 者 法
二 、 律 方 法 与 几 个 相 近概 念 的 比较 法
在 所 后, 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 的法律规则 . 而是综合分 析案 非 封 闭 的学 术 与 工作 领 域 . 这 个 领 域 中 . 有 有 关 法 律 人 工 作
切 的关 系 。 正 是 因为 近 年 来 灌 界 将 理 性 、 践 理 性 等 概 念 工 也 学 实 在我 国, 法律 方法 、 法学 方法 论 、 律 方 法论 以及 一 些 相 近 概 具 运 用 于 法 学 研 究 之 中 . 们 才 能 更进 一 步 地 真 切 感 受 到 法 律 实 法 人
发 展 , 是 实 际上 . 律 方 法 与 法 学 方 法 论 . 律 方 法 论 是 不 同 但 法 法 理 , 只 能依 据法 律 漏 洞 补 充 方 法 创 设 规 则 。我 们 通 常 使 用 以 往 的概 念 。 而 的 习 惯 、 接 适 用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行 目的 性 限 缩 、 张 或 是 类 直 进 扩 我 国的 法 学方 法 论 研 究 明显 受 到 欧 洲 大 陆 国家 . 其 是 德 围 尤 推 适 用 法 律 等方 法 来 补 充 法 律 漏 洞 的法 学 方 法论 的影 响, 有 浓 厚 的 思 辨 色 彩 “ 法 论 ” 词 本 身 具 方 一 3不 确 定 概 念 的 价值 补 充 . 就 具 有 高 度 抽 象 的哲 学 意 蕴 .通 常 是 指 针 对 某 个 学 科 领 域 的 方 不 确 定 概 念 的 价 值 补 充 . 指 有 的 时 候有 些 情 况 虽 然 有 法 律 法 问题 的一 般 性 研 究 , 以 . 同 方 法 的方 法 。 有 点 类 似 于 语 言 是 所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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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基 础 上 展 开 的 自 己 的思 想 资源 。但 是 般 来 说 , 律 人 只 有 一 法 是 在 适 用 法 律 .而 不 是 在 传 播 思 想 或 者 哲 学 。 我们 目前 所 关 注 的 . 是 这 个 意 义 上 的法 律 方 法 。 就
三 、 律 方 法 的意 义 及 其 实 际 运 用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