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1年11月原告栗某为结婚需要与被告A公司达 成装修协议,由A公司对栗某住房进行装修,装修 工程于2002年1月上旬完工。2002年1月中旬原告 搬人新房居住后,于4月份原告出现头晕、全身乏 力等症状,后其母也出现类似症状,经诊断为血液 病。同年8月,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居室 内空气质量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氨、TVOC (综 合指标)含量分别超过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 染物限量标准21倍、12.6倍、3.3倍。同时,经南京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用于装修的细木工板的检 测,该木板甲醛释放量为13.9个单位,超过了国家 规定的标准。由此,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公司在装修 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造成有毒气体的产生,导致 原告患上血液病,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 问题:该案件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
(二)环境污染侵权
特征: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 殊侵权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环境属于广义概念, 生态环境也概括在其中。 3、污染行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污 染环境的行为,既可能是作为的行为,也可能是 不作为的行为,在很大范围内,不作为的形式更 为常见。不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 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 任。
1、构成要件 (1)饲养的动物 (2)动物加害的损害事实 (3)损害后果 (4)因果关系 2、责任人:饲养人或管理人
3、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4、免责事由:被侵权人故意 5、减轻责任事由:被侵权人重大过失 6、特殊问题: (1)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不得过失相抵 (2)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由原饲养 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3)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 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 法》第83条)
案例:个体户甲因为转产,将不用的氯气 放置于公路边的一块荒地上,烈日暴晒后, 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此例中:氯气的合法占有人甲抛弃高度危 险物致人损害,甲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①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非 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 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工业灾害型侵权
(一)高度危险责任 1、高度危险责任的特点 (1)高度危险责任被区分为:高度危险作业之 经营者的责任;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者 使用人的责任。
(2)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下列情形采用了过错责任:a、第74条规定,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遗 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 连带责任。b、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 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表明其即使具有轻微过失, 亦应承担责任),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受雇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损害的,雇 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 员追偿。
(四)被监护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 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 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一节 特殊侵权行为概述
一、概念
特殊侵权行为: 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的侵 权行为。
特殊:1、法律依据特殊; 2、法律要件、法律效果、免责事 由等方面特殊。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
——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
1、责任主体 2、归责原则 3、构成要件 4、举证责任 5、免责事由 6、责任类型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侵 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与众不同,不是“造成他 人损害”,而是“造成损害”。这种表示方法意味 着,环境的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财 产损害,还包括更为广泛的损害。环境污染责任的 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 甚至当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后代人的权益。在很多情 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主体甚至是国家,国家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广泛。可以适用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 状、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局限于损害赔 偿责任。
三、工业灾害以外危险型侵权
(一)建筑物危险型致人损害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 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
(二)地wenku.baidu.com施工致人损害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 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1、公共场所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 3、责任人:施工人
案例:甲、乙二未成年人相约“荡秋千”, 甲找来细绳,乙帮助甲将细绳拴在窗户的钢 筋上,挽了一个活结。甲试图将头套进活结, 但身高不够,乙见状,抱甲的双腿往上举。 甲将头套进活结,乙撒手后,甲窒息死亡。 甲的法定监护人要求乙的法定监护人赔偿, 诉至人民法院。
被监护人侵权的特点 1、被监护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2、受害人遭受了损害结果 3、侵权的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 4、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5、监护人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案例:甲爆破公司完成一项爆破任务后,因 为嫌麻烦,就将数百只雷管,一百多公斤 TNT炸药放在工棚里。甲的员工乙看在眼里, 于夜间撬开工棚门锁,将雷管和炸药悉数窃 回家中。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导 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死伤 多人。 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乙死 亡时,亦同。②甲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 高度注意义务,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2、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 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有二,且须责任人举证证明:①损 害是因战争等(包括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暴乱 等认为的突发性暴力事件)情形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②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 任。可见,不可抗力不属于免责事由。
(二)职务侵权
《民通意见》第55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 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 权责任。” 特点:1、执行工作任务 2、责任人:企业法人(用人单位) 3、无过错责任 4、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工作人员故意或重 大过失)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
• 间接侵权型:公务侵权、职务侵权、受雇 人侵权、被监护人侵权 • 工业灾害型: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 产品缺陷 • 工业灾害以外危险型:建筑物、地面施工、 动物
一、间接侵权型
(一)公务侵权型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点:1、损害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 2、执行职务 3、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4、责任主体:国家机关
(3)免责事由具有特殊性。 (a)如果《侵权责任法》第九章对高度危险责 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特别规定,则不能再适用《侵 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 (b)免责事由的证明大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需要责任人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 (c)不同情形下,特殊免责事由各异,需要分 别记忆。 (4)高度危险责任法律大多规定有赔偿限额。 但是,根据通说观点,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责任人 具有过错,可以请求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害赔偿。
3、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合法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合法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 用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分为两个层次: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②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 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 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 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 • • •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动物致人损害
(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分担。《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①所 有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 由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所有人将高 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管理人遗失、 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a)由管理 人承担无过错责任;(b)所有人有过错的, 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 损害: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其 他重大损失 • 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使用或消费有缺陷 的产品所致。
3、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 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受到损害的 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2)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 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且须责任 人举证证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时, 不可抗力和战争等情形都不是免责事由。
(3)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使用高速 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责任 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分为两个层次:①能够证明损害 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 担责任。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可见,此种情形免 责较为容易。
4、抗辩事由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 (3)产品投入不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存在。 • (4)时效抗辩 • (5)使用者的过错 讨论:甲在某商场购买的电器遗忘在商场门口,被 乙捡到,后该电器爆炸,致使乙受伤。乙可以主 张什么权利?
(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1、概念和归责原则 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 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因其制造、销售的有 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产品缺陷致 害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 任归责原则。
2、构成条件
(1)产品须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包括如下基本含义: 缺陷应当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因此,合理的危险 不是缺陷。 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 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应依一般标准和法定 标准确定。 (2)需发生损害后果。其后果必须是缺陷产品自身 以外的后果。其本身可以以违约责任追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