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文艺创作和文艺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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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文艺创作和文艺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一、宗旨
为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深入实施“文化人才工程”和“文艺精品工程”,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推动文化强区建设,繁荣和发展我区文化事业。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扶持奖励范围
文艺创作扶持是指对有一定基础、有加工价值的作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在与作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进行加工,进行必要的前期经费投入。
受奖励的作品是指获得政府常设奖的作品或在市级以上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文联及其协会主办的文艺作品评奖、比赛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市级以上指江苏省、南京市,其他省市获奖不在此奖励扶持范围。
三、扶持奖励标准
申请扶持的文艺作品由我区文化艺术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按参加赛事的规格确定扶持经费,扶持经费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20%,用于前期排练等;第二次拨付30%,用于打磨、提高等;第三次拨付50%,用于参赛。
获奖作品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国家级奖项的作品。6人以上群体节目,一等奖 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双人舞,三人舞,曲艺小品等节目,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独舞、独唱、独奏、美术、书法、摄影、论文、剧本等获奖作品,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二)获省级奖项的作品。6人以上群体节目,一等奖 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双人舞、三人舞、曲艺小品等节目,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独舞、独唱、独奏、美术、书法、摄影、论文、剧本等个人获奖作品,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
(三)获市级奖项的作品。6人以上群体节目,一等奖 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双人舞、三人舞、曲艺小品等节目,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独舞、独唱、独奏、美术、书法、摄影、论文、剧本等个人获奖作品,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四)同一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凡不设一、二、三等奖项,只评优秀奖的文艺赛事,优秀奖作品等同三等奖作品;文艺赛事既评选一、二、三等奖,又评优秀奖奖项,优秀奖作品等同入展(演、播)作品;入展(演)奖金按三等奖的50%计算,市级入展(演、播)作品不作奖励。
(五)获得中宣部、省、市五个一工程奖、政府奖给予特别奖励。
四、奖励期限
一年奖励一次,于12月底前报送申请,次年初召开表彰大会。申请扶持项目的报送时
间另行通知。
五、奖励经费
区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基金作为奖励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由主管部门负责专款专用。
六、申报办法
(一)申请扶持或奖励的作品应是以浦口区名义参赛创作的作品。
(二)凡符合本扶持奖励办法的作品,采取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办法进行申报。申请奖励的须填写《浦口区文艺精品奖励申请表》,附有效获奖证书复印件;申请扶持的须填写《浦口区文艺作品扶持申请表》,附节目介绍、经费预算申请等材料,报区文广局文化科。经区文化艺术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扶持或奖励。
(三)单位和个人申报扶持奖励作品,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给以通报。若已骗取奖励的,将撤消奖励,追回所发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1、未尽事宜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日实施。
附:1、浦口区文艺作品扶持申请表
2、浦口区文艺精品奖励申请表
浦口区文广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