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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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杭州市、宁波市规章,下同)备案审查工作,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遵照以下工作要求:
(一)全面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措施规定;
(二)全面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涉法事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有关具体规定作出分析判断;
(三)详细记载备案审查中工作情况,列出审查后发现存在的问题;
(四)客观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条对设区市政府、省级各部门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以下涉法事项重点审查:(一)制定机关是否适格,有无法定职权依据;
(二)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减免税等事项;
(三)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有无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四)有无规定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等内容;
(五)有无自我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