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行政执法依据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级
别管辖划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房文[2012]204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30
【实施日期】2012.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的通知
(洪房文〔2012〕204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部门,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检查效率,按照南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法字[2012]10号)要求,根据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管辖职能划分,我局对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级别管辖进行了划分,请你们按照划分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表。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31
•【字号】武房发〔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
知
各区房管部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二)行政法规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三)部门规章6、《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8、《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9、《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10、《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行政】泰安市市级行执法依据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关键字】行政
泰安市市级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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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2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国土房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发挥政治优势、行业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
三、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的全面工作。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五、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局领导工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沪房管法[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法〔2009〕168号)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局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六月一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市房管局是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是市房管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市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第三条(涉及行政复议申请的信访转送)市房管局相关处室在处理信访时,发现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将来信移送行政复议机构处理。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的登录)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电子文档登录簿上登录,编制案号。
第五条(确定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两名工作人员承办,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确定三名工作人员承办。
第六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审查要求)行政复议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下审查意见:(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要求补正;(四)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房管局管辖的,告知管辖;(五)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告知第三人参加。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房法规字[1994]第214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房法规字[1994]第214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场处、地政处、房管处、修缮管理处、产权产籍处、市交易所:市政府1993年18号令《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发布后,我局系统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取得很好效果,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18号令的规定,规范我市执行房地产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结合我局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有权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根据政府机关设置和权限的有关规定,我局系统依法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职权的机关,应是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市局有关处室和区县局的科室、房管所、交易所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应给予执法相对人以行政处罚的,都应以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名义进行,不得越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其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也均应是代表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行使职权。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权限问题,仍按1990年市市政管委批复施行的《北京市执行城镇房地产法规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办理。
由于近几年来,又有一些新的法规、规章出台,增加了新的处罚内容,例如,对倒卖公房使用权的,可以责令限期腾退、查封、没收房屋;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规章的,可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停止施工、查封设备、建筑材料等;对违反拆迁法规、规章的,可以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退还周转房等。
为此,对处罚权限暂作如下规定:(1)对违反城镇房地产法规、规章的行政案件,一般均由房地所辖的区、县房地局进行查处;市局直接经办的案件,由市局查处(必要时也可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名义处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93号市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局相关处室,涪陵区、垫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的有关规定,推动全市国土房管系统深入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联系人:李永德电话:137****7192电子邮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5年1月26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查处职责、查处程序和协调机制等事项,是查处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行政规章,也是国土房屋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必将推动全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现制定以下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查处整治工作职责(一)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新格局。
查处违法建筑是国土房管系统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举报受理、查处认定和行政监管等工作机制,认真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严厉惩治违法用地行为;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区县(自治县)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万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违法建筑查处整治工作,互通举报线索、共享监管信息、强化协调配合,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违法建筑的新格局。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目录一、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1---4二、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5---8三、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9---571、行政许可 (9)2、行政处罚………………………………………10—453、行政征收 (46)4、行政强制 (47)5、其他行政行为…………………………………48--57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徐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敦萃职务局长单位地址:徐州市彭城路35号邮政编码:221005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7、《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市市、县(市)(含贾汪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管理房地产交易。
8、《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9、《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津国土房监[2009]411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监〔2009〕41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有关部门:现将《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结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明确表示对行政执法进行投诉的,统一在局信访接待室进行接待。
对投诉人以电话或来信、来访等方式投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登记表》,并告知投诉人提供或出示与投诉相关的材料:(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五)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七)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信访处应当在接待投诉人投诉的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将《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转给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以下简称局法监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京建发[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1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部门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载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的通知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
检查级别管辖划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0.30
•【字号】洪房文[2012]204号
•【施行日期】2012.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检查级
别管辖划分的通知
(洪房文〔2012〕204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部门,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检查效率,按照南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法字[2012]10号)要求,根据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管辖职能划分,我局对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级别管辖进行了划分,请你们按照划分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附件:。
房产中介行政执法边界与依据探讨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中介(经纪)企业数量及从业人数持续增加。
2018年末全国共有房产中介企业20.6万个、从业人员158.3万人,分别比2013年增加212.7%和103.9%。
2020年上半年虽受新冠疫情影响规模有所削减,但房产中介仍是2020年第一季度十大就业形势最好的职业之一。
2019年我国二手房交易额增长2.8%,达到6.5万亿元,房地产市场即将全面进入存量房时代。
同时我国商品房营销环节“一二手联动”模式已非常普及,房产中介也在新建商品房营销中提供经纪服务,房产中介行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但与此不相称的是,社会对房产中介行业的评价以负面居多,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如无证照、无备案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瑕疵;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挪用或占有客户交易资金;吃差价、乱收服务费等。
房产交易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市场能否稳健运行,整治行业乱象、查处房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刻不容缓。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推行行政机构改革,与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的部门也在重组整合。
例如江苏省各地市的模式基本是将房地产市场管理职能由原房管局归并到住建局,但市、区住建部门及街道办的房屋租赁管理职责尚未理顺,住建、房产中介行政执法边界与依据探讨朱春 蒋晓华 陈炜 华佳摘要:房产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面临执法主体边界不清、执法抓手不足等多重障碍。
分析房产中介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界定跨部门执法边界,分析住建系统内部职能划分;结合《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和《民法典》的实施,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探讨。
研究认为,基于强化综合行政执法、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改革趋势,各省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或修订地方性房地产中介(经纪)管理办法,落实实施细则,强化执法抓手,切实提升对房产中介监管和执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房产中介(经纪);行政执法;执法边界;执法依据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1-0050-55 收稿日期:2020-12-14作者简介:朱春,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00 六年三月行政主体执法依据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浦口区房产管理局)法律依据:(一)房产管理及权属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统(以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5、《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宅局•【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深住[2002]38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25日深住[2002]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10月19日深住[200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由我局依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直接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我局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具体承办我局行政处罚工作,直接对局长负责。
我局行政执法委员由局分管领导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负责人、局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其职权如下:(一)对是否立案进行审批:(二)审查行政执法人员呈交的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书》;(三)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听证会主持人员的回避;(四)指定听证主持人员;(五)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六)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及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决定;(七)提出撤销我局下发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意见;(八)其他应由执法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446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6.03施行日期1996.06.03文号沪房地物[1996]44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446号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现将《关于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房屋行政管理的力度,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本市房屋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责和房管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管办事处是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派出的行政管理机构。
二、房管办事处的设置,应根据街道区域范围的大小、产权分布的情况、各区县房管部门的经济实力与人员编制等情况,按一至三个街道区域设置一个房管办事处。
三、各区、县房管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房管办事处的工作,以加强最基层房屋行政管理的力量。
四、房管办事处的行政职能主要是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宣传、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房屋(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调节房屋业主、租赁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日常的房屋行政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1、协助售房单位、房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组建业主委员会。
对无人管理的异产同幢房屋,如联建公助产、优惠价房产,则负责召集筹建业主委员会。
2、联络、指导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沪房管执〔2014〕313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执〔2014〕313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5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现结合本市房屋管理工作的实际,通知如下:一、关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93号)等有关规定,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具体查处程序按照《查处存量违法建筑工作规范》(附件1)实施。
对于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查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沪府办〔2014〕67号)的规定,将原属房屋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转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职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一是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装饰装修单位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允许施工时间、现场巡查、废弃物清运与处置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
二是在日常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要完善装饰装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区登记制度,建立专门的巡查制度,落实专人对房屋装修活动、小区区域以及住宅外立面进行动态巡查,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从源头控制违法搭建的发生。
房管局执法权限
房管局执法权限
稽查大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查处房产市场违法销售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资质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房产经纪机构、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宣传房地产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市场广告、信息发布宣传进行管理。
五、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场所,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稽查大队队长:张雨
副队长:董腾然
队员:康永杰张杰鹏闫紫丽魏晓丽武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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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2、《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三条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6、《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7、《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8、《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9、《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10、《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1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1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五条1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15、《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16、《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17、《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18、《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19、《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20、《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21、《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2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2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2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25、《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2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27、《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28、《安徽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29、《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30、《安徽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行政法规1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国务院1983.6.42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12.173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7.204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9.1地方性法规1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01.5.1 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人大常委会2002.10.1部门规章1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2.7.12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4.13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6.1 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5.1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3.296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1.5.17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6.18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0.1.19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1995.9.110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2.111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6.112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1.113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9.114 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12.115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3.116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5.117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0.1.118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11.119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1.120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2.1政府规章1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999.10.21 2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2005.5.1类别 3 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993.11.04(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1.1);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1.1)。
2、行政法规①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1.25);②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8.1.1);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7.9)3、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4.1.1)(三)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①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7.1);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2002.4.18);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2003.4.18);④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1998.8.25)。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共73项)(一)行政许可(4项)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物业管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行政处罚(48项)1、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者伪造、涂改、租借、受让、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处罚种类:注销资质证书、罚款法律依据:(1)《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未从事开发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和销售的,将预售和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低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1)《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