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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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河北省X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

章程

【2012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等人发起,于2012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河北省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县XX路X号。

邮政编码:XXXXX

第三条:组建本社的目的是:以组织社员利用河边、湖边滩涂地及荒山、荒坡闲置地大量种植引进的美国竹柳新树种、营造用材经济林。增加绿化面积、增加木

材积蓄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美化生态环境、再造秀丽山川,建设美丽中国。同时,创造巨额财富、增加社员收入,利国利民。

第四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让土地通过种植竹柳、创造出巨额财富。盈余按社员拥有的股份进行分配。

第五条:本社本着有地出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集合、整合各种资源,将适合种植竹柳的河边、湖边滩涂地、有水源的荒坡、荒山,等空闲地种上竹柳,让其成林成材。

1、有土地的农户,用土地入股。一亩地的使用权,按一年折价壹仟元人民币为一股。

2、有资金者,用资金入股。按投入人民币壹仟元为一股。

3、筹建阶段,参与筹建工作的人,享有筹建的原始股。每人为10股。筹建阶段,筹建人投入的时间与精力按劳取酬。每一天,按人民币100元计酬。

4、筹建阶段,X村XX投入人民币万元,作为合作社流动资金。此款作为入社的股份入账。

5、2013年元旦前后,(北京)XX生物研究院投入人民币XX万元扩大合作社规模。

6、XX县XX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法人代表XX以价值人民币X万元的竹柳树苗作为投入入股;占有叁拾股。

第六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1、组织土地使用权流转。将X县X镇X村位于XX水库旁除入社社员以外分散于农户手上的土地使用权,有偿的转让到XX省X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的名下。以便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竹柳用材经济林。

2、以XX省X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竹柳造林项目,招募有资金者入股。加入群力竹柳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增加合作社的经济实力。

3、集中采购优良的、生长快、材质好的乔木新树种竹柳。自繁育苗、移栽、集中管护、使其生长迅速,尽快成林成材。同时,将自繁苗提供给广大农户种植竹柳。

4、在竹柳种下后,办理林权证,以便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或进行产权交易、融资、贷款、利用外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造林面积。

5、竹柳成材后,联系木材销路,或自办纸浆生产厂,木材加工厂。形成完善的产业化生产链。

6、利用第一、二年树苗幼小时,在林间种植大豆、花生、红薯等农作物。第三、

四、五、六年在林下养鸡,发展林下经济,增加收入。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竹柳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五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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