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管辖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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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辖(案例练习题)
一、【案情】2001年6月,飞达汽车配件商店(以下简称“飞达商店”,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内南小街58号)与珠海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地址:珠海拱北区金山大厦F座)签订了一份书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恒昌公司(供方)给飞达商店(需方)提供价值16万元的汽车配件,同时,自合同订立起一个月内由恒昌公司负责将货物由广州火车站发运至北京广安门车站。合同还规定,合同签订后,飞达商店先向恒昌公司给付定金5万元,合同实际履行后,飞达商店将全部货款给付恒昌公司。因恒昌公司违约未按期发运汽车配件,双方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发生纠纷。2001年12月13日,飞达商店向其住所地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恒昌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本案应该由珠海拱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及的是购销合同,关于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有约定但为实际交付货物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本案中双方公司约定北京广安门车站为合同履行地,可是实际上没有交付货物,所以不能按履行地而是应该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所以本案应该由珠海拱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案情】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2005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东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后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10多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厂长即找到律师王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题】1.本案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途径解决?
2.A、C、E、F、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如果你是王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1.应该通过诉讼而不是仲裁。根据《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所以在县一级是不能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因此在E县也不可能有仲裁委员会。
2.A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A县为被告住所地所以A县法院有管辖权。
C县法院没有管辖权, C县是合同签订地,虽然合同里规定了可以C县法院起诉,但是该规定违反《民诉法》第24条所以该条款无效,所以C县没有管辖权。
E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E县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E县法院可以起诉是违反民诉法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所以E县法院没有管辖权。
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加工承揽合同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D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第24条规定,D县有管辖权。
F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虽然F地是实际履行地,但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履行地在D 县,所以F县没有管辖权。
3.能满足要求。可以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根据《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县是侵权行为地,所以B县法院有管辖权。
三、【案情】200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贺玉在丙县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按合同规定,星光厂当即交付定金10万元,木材站必须于同年11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乙县火车站,到站地为甲市邻近之县丁县,然后由供方以汽车运输至甲市,交货地点为甲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星光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题】1.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1.该内容无效,因为违反了《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视为合同履行地,所以交货地甲市为合同履行地。
3.根据《民诉法》第24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乙县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甲市法院有管辖权。
四、【案情】王老汉于2007年12月在某市甲区住所内死亡。死亡后留下如下遗产:乙区有一幢平房共5间,面积约一百多平方米;丙区某银行存有约10万元存款;丁区银行有11万元存款;甲区住所地之家中有大量生活用具。王某有两子一女,大儿王玉在甲区某公司工作,二儿与三女均在外地工作。后兄妹三人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大儿王玉、二儿王石、三女王晖分别向甲、乙、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丙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均在2008年3月7日。
【问题】1.该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可否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该案管辖权?为什么?
3.该案最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1.根据《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区为王老汉死亡时所住地所以甲区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的主要遗产是指不动产5间房子,所以乙区法院有管辖权。
2.可以,按遗产的价值确定是否是主要遗产,在本案中不动产5间房屋是主要遗产,而且根据《民诉法》第34条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可以确定有管辖权。
3.根据《民诉法》第37条规定,甲乙两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五、【案情】甲市夏天贸易公司与乙市天厦公司在丙市签定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天厦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夏天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夏天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15日内发货,由夏天公司送货上门,交货地点为天厦公司在丁市的仓库。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后由于夏天公司所交的空调质量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天厦公司将夏天公司诉至乙市人民法院。乙市人民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到丁市人民法院。丁市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又将案件移送给丙市人民法院。丙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夏天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