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笔记汇总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法理学笔记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代领导集体(胡锦涛)提出2、每一代领导集体有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成果。
3、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4、我国的法律平等指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立法面前人人平等。
立法权无平等,社会成员不享有平等的立法权5、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只能保证机会上的平等、过程中的平等,并不能保证结果上人人平等。
6、国法: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宗教法——现行有效7、国家的法: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现行有效8、司法民主性的体现:(1)司法工作人员由人大产生(2)人民陪审团制度9、法律规则适用“全无或全有”10、法律的最高价值——人的自由11、非正式法律渊源在具有法律说服力,且能够构成法律人决定的大前提是,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理由(如公共政策)12、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给定的,由指定法规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和说明。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13、同一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1)特别法优先(2)全国法有限(3)新法优先(4)实体法优先(5)国际法优先(6)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省级政府规章优先于较大市政府规章。
14、《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基本法《国家赔偿法》——常委会制定,不是基本法15、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的法律关系和调整方法16、法律事实:(1)法律行为(2)法律事件17、法律关系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建立的社会关系——错误。
法律关系的建立,以法律事实为前提,而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其中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识而转移。
18、法院判决以——公平正义和当事人权益的标准19、德国、奥地利、芬兰存在判例,但也是大陆法系国家20、历史解释的具体方式是排除历史上不合理不合法的解决方案,与特定历史中的解决方式密切相关。
21、法的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
法的移植可能全盘接受。
法理学十二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第一章:法的概念与特征1.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
2. 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程序性、历史性等特征。
3.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1. 法的起源有自然起源说、神意起源说、契约起源说、暴力起源说等。
2. 古代法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
3. 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第三章:法的本质与功能1.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2. 法的功能包括规范功能、教育功能、引导功能、制裁功能、调整功能等。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分类1. 法的渊源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2. 法的分类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第五章:法的效力与适用1. 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
2. 法的适用原则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
第六章:法的解释与适用1. 法的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等。
2. 法的适用原则有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法律适用原则等。
第七章:法的制定与实施1. 法的制定包括立法、修改、废止等环节。
2. 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
第八章:法的实施与效果1. 法的实施效果有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
2. 法的实施效果评价包括法律效果评价、社会效果评价等。
第九章:法的改革与完善1. 法的改革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
2. 法的完善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完善。
第十章: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法的国际化是指国际法在国内法的适用。
2. 法的全球化是指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
第十一章:法的伦理与道德1. 法的伦理是指法律在道德方面的要求。
2. 法的道德是指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价值。
第十二章:法的教育与传播1. 法的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等方面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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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概念P3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了解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2、阶级分析方法P83、价值分析方法P8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P15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第二节中国法理学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了解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了解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第二节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2、法的阶级本质P42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类别P54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第二节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第三节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3、法的效力范围P60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P63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1、法的要素的定义P65第二节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简|判)P672、法律概念的分类(判|选)P68第三节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概念P692、法律规则的分类P70第四节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不能替代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简|论)P74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P743、法律原则的分类P754、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P77第七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P782、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P79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P81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选|判|简)P82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P842、民商法P853、行政法P854、经济法P865、社会法P876、刑法P87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87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力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P912、权利和义务的概念P94*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P95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P96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P96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P97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P97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P97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P98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P98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98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P99第九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1、概念P1022、特征P102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P108第十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的释义P1112、法律关系的分类P112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P113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P11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1162、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种类P117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P1182、法律事实的种类P119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1、法律责任的构成P1242、法律责任的种类P126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P1272、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P1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1、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P1292、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P130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P1314、免责的条件和方式(简)P132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1、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简|论)P140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P147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3、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P149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P1502、中西方封建法制的主要差别主要有五个方面(简)P152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P152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简)P154第十四章、法律演进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1、法律演进概念P159第二节法律继承1、法律继承的概念P1612、法律继承的原因(简)P161第三节法律移植1、法律继承概念P164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P1663、法律移植的实践P167第四节法制改革1、法制改革的概念P169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第一节全球化概论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1、趋势⑤个P178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一节立法概念1、立法的特征P190第二节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P192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1、立法过程P1942、立法程序P196第四节立法的原则1、立法原则概述P1982、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199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一节守法1、守法的概念P2032、守法的条件P206第二节执法1、执法的概念P2072、执法类别P2083、执法的原则(简|论)P210第三节司法1、司法的概念P2112、司法体系P212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1、法律职业的概念P217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第三节法律职业制度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P2302、法律方法的内容P231第二节法律推理1、形式推理概念P2332、辩证推理概念P234第三节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论)P2392、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P2373、法律解释的原则(简|论)P2384、法律解释的方法P239第四节法律论证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1、价值的概念P249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1、法的价值体系释义P2512、法的目的价值体系P2523、法的评价标准体系P254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P258 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一节法与秩序1、法对程序的维护作用P261第二节法与自由1、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简)P265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简)P266第三节法与效率第四节法与正义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一节人权的概念1、人权划分P2772、基本权利P280第二节法对人权的保护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P282第六编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一节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P290第二节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1、法与国家的关系P294第三节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第四节法与民主1、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重要第二十四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1、法与生产的关系P302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重要P305第三节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第四节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第二节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P317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简|论)P318第三节法与宗教1、宗教信仰自由法条P324第四节法与文化1、法律文化的概念P3242、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简)P3263、法律文化的作用(简)P326第二十六章、法制与社会建设第一节法治的概念1、法治与法制关系(简)P3312、法治与德治(案例分析)P332第二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节法治与和谐社会。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笔记

一。
法学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的划分:①法律部门角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
②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3.西方法学的历史:①始于希腊,②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③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④十三,十四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发展和变革,⑤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⑥十八世纪末开始欧洲大陆,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⑦二十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去帝国主义阶段,社会法学派适时问世,⑧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存在主义法学派,综合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问世。
4.中国法学史:①夏商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②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时期,③中国古代法学一度昌盛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出现而终止,④汉代起出现律学⑤三国时出现法学昌明景象,⑥1840年鸦片战争后,当时爱国人士主张变法图强,⑦民国时期官方的法学理论承袭封建法学思想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为民国的政治统治和法律制裁提供理论依据,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引来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5.法学与相邻学科①法学与哲学,十九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
②法学与政治学,紧密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④法学与社会学,⑤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还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⑥法学与逻辑学,两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学推理问题,6.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的方法论原则:①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7.法学的研究方法:①阶级分析法②价值分析法③实证研究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8.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①主体意识②权利意识③参与意识④平等意识⑤宽容态度⑥法治观念⑦义务观念⑧理性精神⑨人本观念⑩全球意识9.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⑪基础素质:①思想素质②文化素质③身体心理素质⑫法律素质①法律思维能力②法律表达能力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二。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一)第一节法要点一: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文件,采用过许多名称,如律、令、典、赦、格、式、科、比、例等,它们都是国法意义上的“法”,与哲理意义上的“法”不完全等同。
要点二:清末明初,由于受日本的影响,国法意义上的“法”,则逐渐由“法律”一词代替。
要点三:按照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
阿奎那的理论,法分为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要点四: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地将,乃是指“国法”。
其外延包括:(1)成文法;(2)判例法;(3)不成文法;(4)教会法等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要点五:“国法”是法理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提出来的。
要点五: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
在这一点上,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
要点六:由技术规范构成的法,在法学上被称为“技术法规”。
要点七: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可为模式;(2)勿为模式;(3)应为模式。
要点八:法律文件有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之分。
法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
要点九: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要点十: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要点十一:法的认可主要有两钟方式:(1)明示认可;(2)默示认可(含义)。
要点十二:“法由国家制订或认可”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要点十三: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要点十四:没有法,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
要点十五:但法并不等同于国家意志。
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
要点十六:宗教教规、风俗礼仪、道德规范虽然都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由于都不是国家或以国家的名义制订或认可的,因而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小胡补充一点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不能不看:在对法概念的作出定义之前,对各种“法“的名称进行清理,给定“法”概念讨论的范围,是完全有必要的。
法理学考研笔记

法理学考研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其他法学分支具有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
在准备法理学考研的过程中,做好笔记是系统掌握知识、提高复习效率的关键。
以下是我在复习过程中整理的法理学考研笔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运行等。
它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而是从宏观的角度审视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的本质是法理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分析法学派则侧重于对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将法律视为一种独立的规则体系;社会法学派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法律的价值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
这些价值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体现。
二、法律的渊源与效力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主要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等原则。
对事的效力取决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空间效力通常以地域为标准,时间效力则涉及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问题。
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起始环节,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立法应当遵循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原则,确保法律的质量和公正性。
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理学第十四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法理学概述1. 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方法等基本问题的学科。
2. 法理学的任务: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阐明法律观念,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3.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方法等。
二、法律现象1. 法律现象的定义:法律现象是指与法律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
2. 法律现象的特征:(1)普遍性:法律现象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和各个国家。
(2)多样性:法律现象表现形式多样,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等。
(3)规范性:法律现象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导、约束和评价作用。
(4)强制性:法律现象具有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三、法律观念1. 法律观念的定义:法律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评价和信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
2. 法律观念的作用:(1)指导作用:法律观念对法律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
(2)评价作用:法律观念对法律现象进行评价,有助于判断法律现象的优劣。
(3)信仰作用:法律观念对法律制度产生信仰,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法律观念的类型:(1)法律意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看法。
(2)法律观念:人们对法律的评价和信仰。
(3)法律信仰: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四、法律制度1. 法律制度的定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实施措施。
2. 法律制度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制度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实现社会公正:法律制度通过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
(3)保障人权:法律制度通过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保障人权。
3. 法律制度的类型:(1)成文法:国家以成文形式颁布的法律规范。
(2)不成文法:国家通过习惯、惯例等非成文形式颁布的法律规范。
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学学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一)中国“法学”之词源1.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那时刑、名、法、术各成一学,“法学”是其中之一。
2.“法学”一词首见于南齐。
3.古代中国之法学主要是介绍法律的“知识”,今天的“法学”一词是19世纪西学东渐的产物。
(二)西方“法学”之词源1.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
2.现在英语中用legal science 或science of law和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概念1.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2.古罗马给法学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二)西方不同学派研究的侧重点1.价值法学倾向: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两罚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2.规范法学倾向: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3.社会法学倾向:注重对社会中的“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与社会的关系、法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
4.美国综合法学:将法的价值研究、规范研究、社会事实研究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研究。
(三)中国古代法学家关注的法学研究对象1.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律”、“刑统”之类。
2.具体对象:(1)先秦:着重研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礼”在治理国家中的功能关系。
(2)秦汉以降:着重解释与宣传国家法,故法学以“律学”形式出现。
(3)进入20世纪特别是辛亥革命以来:对价值法学、规范法学、社会法学思潮均有介绍,唯在“法律”的外延方面,国家法一元论传统仍强劲,已经开展国际法研究。
(4)1949年以后:法学研究对象定为国家与法,阶级斗争。
(5)改革开放后:法学研究的对象复归于法律。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调整XX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特征(三个区别,是什么,用什么保障,如何救济)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涉他)行为的社会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规范:不特定、反复适用。
(判决书不是规范性文件,因为其针对当事人一次性适用。
即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法律、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
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普遍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区别道德、习惯);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但国家意志不一定是法。
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
(区别于宗教)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独特标志。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具体的可操作性。
可诉性:可救济。
——可诉性是种可能性,并非所有实定法都具有可诉性。
宪法有可诉性。
马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不是全体公民,也非某领导个人)3、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法:指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1)立法机关制定法;(2)判例法;(3)经由国家认可而形成的习惯法;(4)其他(教会法)考点2.法的概念的争议三个基本要素:内容正确性(法律符合道德)、权威性制定(国家制定的)、法的实效(法律具有实际社会效益)法和道德的关系法德分开法实证主义(法实然)(1)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实效为次要要素: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可以与道德无关,最强调与国家有关,但也不强调国家唯一。
(恶法亦法)(2)法的实效为首要要素、权威性制定为次要要素: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
法理笔记

第一编第一章法学概述1.法学概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什么叫法理学: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出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编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天剑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工具。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意志观:①就法承载的意志主体而言,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之中,法主要反应的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②就法所获得的合法形式而言,法是一种国家意志的表现。
③就法的本质的意志形成的途径而言,它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表现。
6.制约法的意志性的内在与外在因素:内在:理性外在:物质生活条件7.法的本质属性:①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②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是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的手段③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8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①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②法律的规范性二.法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①制定、认可和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②法律的国家性③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以权力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①权力和义务是法的内容②法律的利益导向性。
四.法通过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①法的国家强制性②法的程序性*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
9.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力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以保证权利于义务得以实现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整理笔记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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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法学是什么●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一、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的: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而其他学问的发展并不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世俗生活,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困惑、纠纷、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用语”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应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二、西方法学发展的背景:1、公元前254年科伦纽卡士大神官——在公众场合,在众人面前讲解法律条文2、公元前198年阿埃利乌斯执政官——以其世俗的身份讲解法律知识●(古罗马)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物的认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三、中国法学发展的背景:1、先秦时期!封建时期注重礼法、刑法!“刑名法术之学” 、“刑名之学” 刑:刑种名:赏罚分明2、魏明帝时期“律学”最早出现在:汗律学的作用:对现行法律进行注解,解释。
3、南北时期:《南齐书》: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法学】:最早出现的“法学”的字眼,相当于律学;与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有根本的区别。
四、中国与西方对于“法学”认识的区别:●中国:注重对现行法律进行注释,解释。
重归纳轻演绎;重考据轻理论;重实用技巧轻学理阐释;重刑轻民。
●西方:是对神事和人事的认识,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西方法学除了大量的实用知识、技巧,也还有大量的知识涉及到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
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除了法学家,还有哲学家、理论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为此做出了贡献五、法学的层次:1、知识之学:法学是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体系2、智慧之学初级智慧之学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处理各种事情高级智慧之学创造法律知识3、精神之学法学的本质是一种精神【注】:法学是精神之学,促进发展法律,法学的极致是一种信仰捍卫法律社会。
六、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由日本输入;日本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1.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2.研究实在法3.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二、法对当前社会的作用1、从社会中寻找规律,并用其来约束社会的人们2、促进社会的进步3、能够树立社会正义三、我国法学体系的划分1.依法律部门而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2.依认识论而划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1)理论法学释义: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2)应用法学释义: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一)古希腊哲人的思想道路1、古希腊、古罗马——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和摇篮2、黑格尔:古希腊文化是西方人的精神家园。
3、古希腊哲人原创性地提出和阐释了正义和法治观念。
4、古希腊人已养成反思性的思考和自由辩论的习惯。
5、古希腊人致力法律哲学的思考,创建了自然、理性、正义、公平、平等、诚实等概念。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杰出代表:1、黑格尔:古希腊文化是西方人的精神家园2、智者派:世界上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注】智者派对西方法学的三种认识:(1)法律就是习惯;(2)法律是强者的利益;强者制定,保障强者(3)法律是一种契约。
为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3、苏格拉底(Socrates):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1)苏格拉底试图克服智者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2)苏格拉底的思想:①天上地下万物的生存、发展、灭亡都取决于神的思想;②通过事物来寻找规律③试图克服智者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4、柏拉图(Plato),代表作:《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世界【注】(1)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体是正义问题(2)柏拉图发扬了苏格拉底的见解和知识,认为所有事物都存在各自“善”的理念(3)柏拉图的“理念世界”:柏拉图认为对事物的定义不是感性的,而必须关涉到事物的本质,该本质只能是思维或理智的对象,柏拉图把该理智的对象称之为“理念”。
(4)柏拉图在其“理念论”的基础上建立并阐述他的正义论和法律观。
他认为,整个世界都是由“善”的理念构成,那么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及其法律制定者就应掌握“善”的知识,该统治者及法律制定者即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哲学王”。
但柏拉图认为他的“理想国”是一个乌托邦,所以他在《法律篇》中提出了“法治国”。
5、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代表作:《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注】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用“法治”的手段实现了柏拉图的正义学说。
修正了柏拉图的理念正义学说,他更重视实际情况。
(1)分配正义:主要是立法原则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东西,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东西(2)平均正义:主要是司法原则约束违背分配正义的惩罚,主要体现在司法中(三)古希腊的正义理论1、正义为法律存在的基础,该价值取向通过神话和文学得以体现:《伊利亚特》、《奥德赛》2、公元前5世纪,希腊哲学和思想发生变化,哲学从神话和宗教中摆脱出来3、古希腊哲人“正义与法治的理念”:古希腊哲人反思性的思考和自由辩论的习惯,并将其运用到了政治实践,致力于法律哲学的思考。
如:公平、正义。
(四)古希腊的法治观念1、品达:法律是“国王”;2、希罗多德:法律是“主人”;法律的地位高,具有权威性3、柏拉图:公民是法律的“奴隶”。
4、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注】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1)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的利益;(2)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据专断命令进行统治;(3)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
二、罗马法学(一)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古罗马法学,古罗马法律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罗马法学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鲁制度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1、罗马法学的特点:(1)产生的先导性,罗马法学是西方乃至世界古代社会产生最早的法学;(2)内容的完备性;(3)影响的深远性:宏观——它是注释法学产生的根据,教会法学内容的参照,近代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微观——近代法学许多概念、术语、原理、原则、制度、体系都有罗马法学的烙印。
2、罗马法学的主要成就(1)实在法的发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2)法学分类:公私法、万民法与市民法(3)法学自身的发展:法学知识系统化;较成熟的法学体系;出现法学阶层,法学流派(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1、罗马法学的形成时期(公元前3世纪)(1)佛拉维乌斯(公元前304年):盗法律诉讼文书且予以公布,打破僧侣垄断法律知识;【注】使法律从僧侣到民众,打破了僧侣阶层垄断法律知识的局面,促进了罗马世俗法学的产生。
(2)柯隆加尼乌斯:在公开场合传授法律知识;(3)埃利乌斯:以非神官身份著有关市民法的三部书。
【注】进一步为世俗法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2、罗马法学的发展时期(1)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罗马日益强盛,商业发展,罗马法学亦得到发展;(2)代表性人物:西塞罗,他区分了“自然法”和“人定法”。
3、罗马法学的昌盛时期(1)公元1世纪至公元3世纪,该时期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时期。
(2)奥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学家以解答权;【注】①促进罗马法学的发展;②提高罗马法学家的地位;③促进学术间的相互促进。
(3)公元2—3世纪出现大批法学家,最有名望的有五位: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鲁斯。
4、罗马法学的衰落时期(原因:出现全面的政治经济危机)公元4世纪到5世纪,罗马出现政治危机,导致罗马法学衰落;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帝国皇帝法伦丁三世联合颁布“引证法”,从而扼杀了罗马法学的创造精神,罗马法学日趋衰落。
5、罗马法学的中兴时期(1)查士丁尼时期编纂成的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2)查士丁尼死后编定的《查士丁尼新律》【注】“国法大典”不仅反应了昌盛时期罗马法学的全部面貌,而且使罗马法学,罗马法达到一个新的顶峰。
罗马法学的基本特质:1、以私法为研究中心;2、以唯理论和自然理性为指导;3、.重在解决法律实务;4、与国家权力紧密结合。
三、欧洲中世纪法学(一)中世纪法学的历史意义1、中世纪法学的主要成就:注释法学与教会法学的发展。
【注】注释法学的目的在于恢复罗马法学的地位,发展就意味着罗马法学的复兴2、“3R运动”:Revival of Roman law,Renaissance,Religion of Reformation.【注】“3R运动”体现了人们对古典文明的向往和对法律的追求3、对中世纪法学的评价:(1)以教会法学为主导,法学世俗化被遮蔽;(2).法学流派继续发展,法学教育规模扩大;(3)为开启法治、权力制衡奠定基础。
(二)注释法学注释法学分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派,二者在研究的着眼点和研究方法上有很大不同,注意区分。
注释法学派着眼于过去,采用机械注释方法以罗马法为对象作出注释,为恢复罗马法本来面目;注解法学派着眼于现在,采用评论的方法,把历史和现实相结合,去解决现实中产生的问题。
1、11世纪末—13世纪前半叶:注释法学派,主要代表:伊纳留;阿佐;阿库修斯。
2、13世纪下半叶—14世纪末、15世纪初:注解法学派,主要代表: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巴尔多斯。
3、注释法学的贡献:(1)发展了君主权力不受限制原则;(2)其阐发的罗马法原理和原则广泛传播,为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教会法学1、教会法学:研究教会法(教权与神权斗争时期产生的)2、教会法学产生的标志:格拉蒂安《教会法矛盾调和集》3、教会法学家是法学家而不同于神学家4、教会法学对后世的影响:(1)积极的一面:人类文化重要遗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渊源:上帝面前一律平等。
(2)消极的一面:维护神权统治。
四、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跨国界的存在)1、古典自然法学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17世纪—17世纪中叶:形成阶段,强调法学的独立性,要求将法学从神学独立出来代表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2)17世纪末—18世纪中叶:完善阶段,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