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倒签的风险及其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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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倒签的风险及其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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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9 16: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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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合同管理

内控

应急性

计划资金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防范风险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约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准则,是减少和规避风险的重大措施。

在近几年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中,我们发现,尽管各单位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执行,但是,在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须加强和完善的地方,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合同倒签现象,即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间早于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

经调查,存在倒签现象的合同共4类,主要为:工程建设合同,修理修缮合同,买卖合同,作业、修井、测钻、压裂施工等勘探开发类合同。O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无论从份数或金额,工程建设、勘探开发、修理修缮等3类合同是

合同倒签问题发生的重灾区”。

一、合同倒签可能引发的风险

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要的法律契约,是体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倒签合同不仅与目前我们的内控制度中关于防范风险的目标相悖,也不符合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一)存在法律隐患。

合同倒签,也叫事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成立形式,法律称之为履行接受”。《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实际履行完的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也失去了事前控制的作用。

(二)损害油田的经济利益。

合同双方在实际履行完毕后,如果因价格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证明,那么就会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条款——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这种市场价格有可能远远高于双方通过谈判可以取得的价格。目前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物价呈持续上

扬态势,而行政部门的价格调差文件往往到10月、11月份才下发。因此,如果10月份以前已实际履

行完毕的合同,在11月份以后再签书面合同,就有可能按照新的价格进行结算,这必然导致油田成本的增加,损害油田的经济利益,这也是油田许多工程建设类及维修类合同工程早已完工而施工企业迟迟不签订合同而等到年底才突击签合同结算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不签订书面合同,财务部门不能入账,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就不能及时显示,因此无法真实反映

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而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巨大的经营风险。

(四)扰乱企业管理秩序。

年底下达的大批资金计划,超出了正常调整和补充的范围,许多单位为了赶在年底之前把计划资金消化掉,或清理年内因计划资金不够、计划未下达等原因未结算的合同,签订大批合同。为了赶时间,合同立项审批和履约结算手续几乎同时进行,造成年底突击花钱和结算现象,不仅从程序上不符合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各专业会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工作量的急剧增加,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同时也使许多合同的审查质量降低,损害企业经济利益。

二、合同倒签的原因

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急需项目,而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投资计划、外委计划滞后,

合同办理过程中手续复杂是发生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

原因一:对合同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存在误区。

检查中发现,因主观原因发生的倒签合同占一定的比例。

(一)主观上的不作为。有的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向外付款的条件,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这种情况在年底技术服务合同的挂帐结算上尤为突出, 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例如:有的单位的项目承办部门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因为按照

规定不签合同无法对外进行付款,这才想到签合同的问题。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项目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有的单位因预算工作不到位,年初对本年度将发生的项目未进行合理的估算,往往到10月份以后才能确定全年的

资金计划,导致一些项目12月份才开工,年底才签订合同。车辆修理合同、零星采购合同、基建零星维修等零碎项目,因预见性、可控性差,合同发生的次数多、金额小,合同承办部门认为每发生一笔业务就办理合同审批会很繁琐,往往采用先履行、再集中签署合同的方法。

(二)主观上的恶意规避。个别单位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先实施履行行为,再签订合同。例如先供货后签合同、

先干活后签合同,形成既成事实性合同;或为了年内把单位资金计划消化掉,虚列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

原因二:油气生产的连续性与资金计划下达的滞后不匹配。

按照目前的管理制度,外部合同、外委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以项目执行计划为依据填报合同立项审批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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