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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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专用设备的概念2
1、专用设备的范围2
2、专用设备目录2 2.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3 2.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5
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8
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16
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6
2、政策解读16
三、专用设备的采购流程17
1、流程描述17
2、流程解释说明18
四、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19
1、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19
2、备案操作流程19
五、专用设备相关税收政策20
财税[2008]48号21财税[2008]115号23财税[2008]118号24国税函[2010]256号25
附件一:专用设备统计管理台账26
一、专用设备的概念
1、专用设备的范围
本手册中的专用设备是指其投资额能够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设备,包括三大类: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有其固定的设备名称、应用领域,严格的技术指标或性能参数,对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还要参照专门的能效标准。
2、专用设备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8月20日在财税[2008]115号文件中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于2008年8月28日在财税[2008]118号文件中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以上三种专用设备目录简称《目录》。
2.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4
2.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5
6
7
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8
9
10
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
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政策解读
(1)专用设备投资额: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
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3)“5年”包含两层意思:
a、从“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开始计算抵免税额,企业如果因
相关资料无法准备齐全致使当年无法享受抵免税额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会相应缩短。
b、“5年”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5年,也就是说,加上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其实是6年。例如:2008年10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在计算税额抵免年度时,2008年当年即为第一个抵免年度,2008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向后结转至2013年。如果2008年相关资料无法准备齐全,致使2008年无法享受抵免税额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到2010年资料准备齐全时,企业只能在剩余年度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专用设备的采购流程
1、流程描述
2、流程解释说明
(1)设备管理部:
根据《目录》中的设备名称判断各部门提的设备需求是否符合《目录》要求,符合要求的单独标记提供给采购部建物料主数据;不符合要求的走一般设备申请流程。
(2)采购部:
a.根据设备部提供的信息建立专用设备物料主数据。物料主数据名称必须与《目录》名称一致,可以在名称后加括号填写相关的位号、规格等信息。
b.对于名称符合《目录》要求的设备,采购部需要判断是否能够采购到既满足设计需要、又符合《目录》性能参数要求的设备。如果不能够买到,则走一般设备采购流程;如果能够买到,在签合同时需要保证合同名称、发票名称与《目录》完全一致,并提供完整的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铭牌等资料。如果《目录》中的能效标准已经作废,可以使用国家更新后的能效标准,但需要告知财务。
c.收到设备发票后将预制后的发票、合同复印件交给财务控制部稽核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