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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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2007年9月27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宗旨

第一条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宣

城市政协的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

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

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人选由

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讨论的书画院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

下,院长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根据需要,本书画院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三、书画师

第六条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书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

区)政协委员和社会

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书画

院书画师。

第七条书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

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

第八条书画师的权利: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2、参加书画院举

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和考察等活动;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

品;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5、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

院备案。

第九条书画师的义务:1、遵守书画院的章程;2、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每年须缴1-2件书画作品;

4、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

四、附则

第十条书画院可通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

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

费。

第十一条书画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

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担任机关负责人的副院长分管财务,进行审

批报销,每年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书画师),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篇二:上

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院章、钢印、

财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备案,负有相应的责任,应加强管理。

第二条本院的院章用于本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明材

料;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印章由专人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印章使用须经执行院长同意,不得滥用。对不按规定

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委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未经执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

第六条需更换印章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批准,方可

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

第七条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委会,

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坚持民主办院,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重大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必须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

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实施。

第三条财务收支情况,须接受院委会的监督,年终由执行院

长向院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任职年龄过高的,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事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五条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

经院委会 2/3 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六条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任免事项均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对决策的议题要认真讨论,使大家

能够畅所欲言,要尊重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征求广大书画家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院书画家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经院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院《章程》、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二)、损害本院名誉,侵占本院利益;

(三)、严重破坏本院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不正当使用本院业务秘密,给本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条书画家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籍。

第三条本院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大力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对

评出的先进理事单位和优秀书画家,将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本院鼓励在艺术或学术上有突出贡献者。凡在中国书

画家联谊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组织的全国大型书画展中获三等奖以上者,本院将免费为其举办书画展和宣传推介。(转载于:书画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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