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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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如何税务处理

问:本公司为了促销,对购买本公司产品的实行抽奖活动,公司购买的奖品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一、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视同销售货物,应当按市场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同时对购买的商品允许抵扣进项税。因为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购买的货物就是公允价值,相应赠送时也就是购买时的公允价值,所以,虽然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但其实质上,增值税的税负并没有增加。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但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外购货物支出的税前扣除,因为是为了促销目的,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对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二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但对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采取抽奖形式,对于个人来说是属于偶然所得,所以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的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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