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13-93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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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13—93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3-03-08批准1993-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是与燃煤锅炉制粉系统配套的计量给煤设备。
2 引用标准
GB 9439 灰铸铁件
GB 7721 电子皮带秤
GB 1348 球墨铸铁
GB 979 碳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523 运输胶带
GB 526 运输胶带和传动胶带外观质量
JB/ZQ 4000.3 焊接通用技术要求
JB 8 产品标牌
JB/ZQ 4000.7 锻件通用技术要求
JB/ZQ 4000.10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型号
型号说明如下:
3.2 结构型式
NJG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结构型式如图1所示。
图1 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示意图
1—主机;2—可调联轴节;3—落煤管;4—煤闸门3.3 品种及基本参数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技术要求
4.1.1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技术文件制造。
4.1.2 工作条件:
a.环境温度为-20~40℃;
b.相对湿度为30%~90%。
4.1.3 原材料、外购件、协作件均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4 铸铁件应符合GB 9439和GB 1348之规定。
4.1.5 铸钢件应符合GB 979之规定。
4.1.6 焊接件应符合JB/ZQ 4000.3之规定。
4.1.7 涂漆应符合JB/ZQ 4000.10之规定。
4.1.8 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5dB(A)。
4.1.9 轴承温升不大于35℃。
4.1.10 动态技术要求:
a.胶带空运行整数圈、零值变化应不超过试验持续时间内最大输送量累计荷重的1‰;
b.动态零值短期稳定性应符合GB 7721中2.2.3条Ⅱ级之规定;
c.动态累计误差应符合GB 7721中2.2.1条Ⅱ级之规定;
d.动态累计重复性误差应符合GB 7721中2.2.2条Ⅱ级之规定。
4.1.11 在20%~100%生产能力间,模拟物料变化10%所得两显示值之差应不超过最大设定值的0.5%。
4.1.12 对于等于或大于最小累计荷重的任何累计荷重,给料应符合GB 7721的有关规定。
4.1.13 给煤机的电子仪器、仪表的绝缘电阻及绝缘强度应符合GB 7721的规定。
4.1.14 给煤机壳体的耐压能力应不小于350kPa
4.2. 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
4.2.1 壳体:
a.壳体内轨道直线度应不大于2.5mm;
b.左右两轨道平行度应不大于3.5mm,与壳体中心的对称度应不大于 2.0mm。
4.2.2 框架:两侧板平行度应不大于2.0mm。
4.2.3 主、被动滚筒:
a.主、被动滚筒外圆表面的径向跳动应不大于0.5mm;
b.主、被动滚筒两端出轴的同轴度应不大于0.2mm。
4.2.4 托辊:
a.托辊的径向跳动应不大于0.3mm;
b.托辊两端的同轴度应不大于0.1mm。
4.2.5 计量输送胶带:应符合GB 523和GB 526有关规定。
4.2.6 称重传感器:应符合GB 7721的有关规定。
4.3 装配技术要求
4.3.1 称重托辊、托辊与胶带相切的竖线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应不大于0.5mm。
4.3.2 称重托辊与构成称重跨距的两个托辊组装后应平行,平行度应不大于0.5mm。
4.3.3 构成称重跨距的两个托辊组装后其对角线长度公差应不大于2.0mm。
4.3.4 主动滚筒组装后与相邻的称重托辊的平行度应不大于1.0mm。
4.3.5 滚筒、托辊组装后应转动灵活。运行中称重长度应稳定,胶带最大跑偏量应不大于胶带宽度的3%。
4.3.6 胶带松紧要适度,张紧装置所占的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50%。
5 试验方法
5.1 每台产品须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5.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第4.1.6,4.1.8~4.1.13,4.2.1~4.2.4,4.3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包括第3.3条表中除生产能力范围、电机功率以外的各项参数指标。
5.3 对第4.1.8条,用声级计在距给煤机驱动装置1m处(左、中、右)测量。
5.4 对第4.1.9条,用点温计在靠近轴承外表面测量。
5.5 对第4.1.10~4.3条,按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和相应精度的量具和仪器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空载试运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空载试运,按以下要求进行:
a.试运时间应持续2h;
b.设备运行平稳,无卡涩、撞击等异常声音,紧固件无松动现象;
c.胶带运行平稳,无打滑和爬行现象,胶带跑偏量应符合第4.3.5条要求;
d.电气控制系统起、停应迅速、准确、无误。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成批生产,每3年进行一次;
d.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抽检数量按每批抽检一台进行。其中第4.1.8,4.1.9,4.1.10条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查,如仍不合格时应停产检查产品质量。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型式及尺寸应符合JB8之规定,并标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
d.出厂编号;
e.制造日期。
7.2 产品包装
7.2.1 产品应按装箱单分类包装。主机及控制柜、煤闸门、落煤管和检修平台车均采用包装箱封闭包装,包装时不许倒置和倾斜,包装箱应牢固可靠,并符合GB 2759之规定。
7.2.2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文字标记,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