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政治结构和选举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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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选计票制。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 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ຫໍສະໝຸດ Baidu计票,需 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4、议会制度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众议院)是唯一由选 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机关。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 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2、政党制度
(1)、多党制度 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
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 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2)德国主要政党简介
3、选举制度
魏玛共和国 1919-1933
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失败 和第二帝国的瓦解而告终。战争也导致德国 第一次建立了联邦共和国。由于共和国宪法 是在魏玛城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一般 称之为《魏玛宪法》,因此这个共和国又称 为魏玛共和国。
第三帝国1933-1945
盟军占领下的德国1945-1949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
德国战败后﹐根据
《雅尔塔协定》和
《波茨坦协议》﹐德
国除割让给苏联和波
德国
兰11.4万平方公里土
地外﹐其余部分及首
柏林
都柏林由苏﹑美﹑英
﹑法分区占领。
两德分裂阶段1949-1990
1948年,柏林危机爆发,年底,柏林正式 分裂成为两个城市。1961年,民主德国在 东西柏林边界自己的一侧修建柏林墙,并 且切断西德与西柏林的交通运输,冷战达 到了最高峰。美国靠空投物资支援西柏林, 即是空中桥梁。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 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 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 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 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
(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 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 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 节。
13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班
德意志帝国 1871-1918
德意志帝国,又称德意 志第二帝国。1871年1 月18日 ,普鲁士国王 威廉一世在法国的凡尔 赛宫加冕为德意志帝国 皇帝,俾斯麦任宰相, 普鲁士通过王朝战争最 终实现德意志的统一。 德意志帝国是资产阶级 专政的国家。德意志的 统一道路决定了国家的 君主主义、容克主义和 军国主义的特征。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 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 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 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 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 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
政治结构
联法行议选政制 邦律政会举党度 制体制制制制基 度制度度度度础
1、制度基础
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 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 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 脑。
序。 (四)、候选人。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
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 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 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 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 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每次德 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 建联邦政府。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 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5、行政制度
(1)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
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 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
《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 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2)选举原则
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 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 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 密选举原则。
(3)选举程序 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
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划分选区。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 口数划分。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 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
战后联邦德国经济发展较快。70年 代,德国出现“经济奇迹”。到统一前, 联邦德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第四大国,贸 易第三大国。民主德国在东欧国家中经济 是发展最健康和快速的,统一前,东西德 国都被世界银行列为世界十大经济体之一。
两德统一(1990)
1990年10月3日,前民主 德国的领土并入联邦德 国。两德统一。这一天 也被定为德国的国庆日。
(1)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 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 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 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 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 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2)国家元首
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 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 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 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 阁政府。
(九)、预测选举结果。
4、议会制度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众议院)是唯一由选 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机关。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 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2、政党制度
(1)、多党制度 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
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 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2)德国主要政党简介
3、选举制度
魏玛共和国 1919-1933
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失败 和第二帝国的瓦解而告终。战争也导致德国 第一次建立了联邦共和国。由于共和国宪法 是在魏玛城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一般 称之为《魏玛宪法》,因此这个共和国又称 为魏玛共和国。
第三帝国1933-1945
盟军占领下的德国1945-1949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
德国战败后﹐根据
《雅尔塔协定》和
《波茨坦协议》﹐德
国除割让给苏联和波
德国
兰11.4万平方公里土
地外﹐其余部分及首
柏林
都柏林由苏﹑美﹑英
﹑法分区占领。
两德分裂阶段1949-1990
1948年,柏林危机爆发,年底,柏林正式 分裂成为两个城市。1961年,民主德国在 东西柏林边界自己的一侧修建柏林墙,并 且切断西德与西柏林的交通运输,冷战达 到了最高峰。美国靠空投物资支援西柏林, 即是空中桥梁。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 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 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 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 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
(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 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 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 节。
13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班
德意志帝国 1871-1918
德意志帝国,又称德意 志第二帝国。1871年1 月18日 ,普鲁士国王 威廉一世在法国的凡尔 赛宫加冕为德意志帝国 皇帝,俾斯麦任宰相, 普鲁士通过王朝战争最 终实现德意志的统一。 德意志帝国是资产阶级 专政的国家。德意志的 统一道路决定了国家的 君主主义、容克主义和 军国主义的特征。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 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 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 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 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 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
政治结构
联法行议选政制 邦律政会举党度 制体制制制制基 度制度度度度础
1、制度基础
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 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 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 脑。
序。 (四)、候选人。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
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 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 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 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 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每次德 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 建联邦政府。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 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5、行政制度
(1)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
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 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
《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 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2)选举原则
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 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 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 密选举原则。
(3)选举程序 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
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划分选区。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 口数划分。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 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
战后联邦德国经济发展较快。70年 代,德国出现“经济奇迹”。到统一前, 联邦德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第四大国,贸 易第三大国。民主德国在东欧国家中经济 是发展最健康和快速的,统一前,东西德 国都被世界银行列为世界十大经济体之一。
两德统一(1990)
1990年10月3日,前民主 德国的领土并入联邦德 国。两德统一。这一天 也被定为德国的国庆日。
(1)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 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 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 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 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 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2)国家元首
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 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 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 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 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