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部应收账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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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应收账款管理规范

1.应收账款回收程序

1.1 应收账款回收的原则: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收款时间:第一期销售合同约定的不低于40%首付款,第二期按照销售合同上约定的货到付款的部分,第三期送货后的三个月内。不在此约定范围的销售人员均需签订担保责任书。

1.1.1回款方式:转帐支票,现金,抵实物,(所抵实物必须为公司需要或对方公司濒临破产无法收回所欠款项,并且要有公司总经理的批示)。

1.2 项目签约时,该项目业务责任人应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好双方都能接受的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一经双方确认,供需双方必须承担履约责任。该项目业务责任人根据合同执行程序进行合同执行全程跟踪,并将合同执行的动态过程每周五下午下班前报公司商务部。

1.3 未回款考核

1.3.1货款超过付款期1个月-3个月的,按月息0.8%计算收取,由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违期利息清偿责任。

1.3.2货款超过付款期3个月-6个月的,按月息1.0%计算收取,由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违期利息清偿责任。

1.3.3货款超过付款期6个月-1年的按月息1.2%计算收取,由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违期利息清偿责任。货款逾期1年并且期间未有回款的,公司将执行法律诉讼.

1.3.4超过1年以上的客户,期间无任何回款的,且销售人员不采取有效催款措施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1.4 对于滞收应收账款(超出约定期限两周)的项目合同,商务部应对该项目合同立即加注预警标识。对于进入预警监控的项目合同公司应立即召开相关责任人会议,分析情况,拿出对策,责任到人,按周推进。

1.5销售人员调动或离职等,应在离开公司一个月前告知公司,并做好相关业务的交接手续,必须将应收账款回收完毕方可办理手续,销售经理必须监督其业务款项的回收及移交,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四份(一份交财务、一份部门留

存、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及财务部相关统计人员均应签字,并报财务备案。

未回款的在离职前将所负责应收账款回收完毕,拟离开的销售人员有义务协助接续人员完成先前负责的项目,公司在妥善安排好接续业务的跟踪服务工作的同时,保留对原责任人因此项目给公司造成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追诉权。

2.应收账款回收奖励

2.1欠款时间超过36月的,属于销售人员自己签订的合同,对应欠款回款时奖励3%,如不属于销售人员自己签订的合同,对应欠款回款时奖励4%;

2.2 欠款时间在18-36个月的,但属于销售人员自己签订的合同,对应欠款回款时奖励2%,如不属于销售人员自己签订的合同,对应欠款回款时奖励4%;

2.3 欠款时间在12-18个月的,对应欠款回款时奖励2%;

2.4任何一笔催要回来的欠款,均需对方财务部门附备注(备注内容为:此次付款金额计xx元,是支付xx年xx项目应收账款,并加盖对方财务章)后,由公司销售部、财务部核对后当月进行奖金结算,次月于工资形式发放。

2.5销售人员要款同时需负责将与客户的账务明细弄清楚(对账单),如有其它单位帮其代付、扣款等事项,需和公司财务及时沟通,进行账面调整(需总经理批准)。

2.6销售人员在催要款时,财务部、销售助理、商务部应及时给予对账、合同调阅等帮助和支持。

2.7非销售人员催要回来的回款,可根据回款的性质,适当给予2%-3%的奖励,具体由总经理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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