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计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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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中外A、B两个公司合资成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B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原材料销售给该合资企业使用,并负责在国际市场销售该合资企业加工生产的产成品。1995年终汇算清缴,当地税务机关在对该合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前几年免减税期间年年都有盈利,但1995年免减税期满开始纳税时却出现亏损。针对这个疑点,他们核查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发现该企业虽全年销售额比1994年又有增长,但生产成本和费用却涨幅很大。

经细查,进口原材料由前两年的2200~2500元/吨涨到3100元/吨,出口的产成品却由原来的单价4200元降至3900元;另外,还发现外方B公司向该合资企业融资租赁设备,贷款利率20%,该项贷款利息已付给外方,且在合资企业费用中列支。税务机关经与外方所在国税务当局联系,得知B公司将所产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国家企业的价格是2400~2700元/吨,该产成品国际市场单价为4200~4400元,该国企业同类融资租赁业务贷款利率为15%。

[案例分析]该合资企业出现亏损是因为与其关联企业B公司在进口原材料及销售产成品的定价上,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合理定价。进口原材料价格过高,销售产成品价格过低,融资租赁设备的贷款利率也高于同类业务的贷款利率,致使该合资企业成本、费用增大,利润转移给B公司,造成合资企业亏损。调整的方法是:

①按B公司销售给其他企业原材料的价格确定销售给合资企业原材料的价格,即:2400元/吨~2700元/吨,以降低进价成本;

②按产成品国际市场单位4200元~4400元确定合资企业产成品的销售价格,以增加销售收入;

③按B公司所在国同类融资租赁业务贷款利率15%确定合资企业应付B公司的贷款利息,以降低利息支出;

④将成本中的调减额和销售收入的增加额及费用中的调减额都作为当年补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税率补征合资企业的所得税。

2、7.甲国某跨国集团母公司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B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50%。2012年3月,A公司以500万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商品,本应将其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B公司,B公司再把这批商品以1200万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给无关联公司。然而,事实上A公司并没有直接将这批商品出售给B公司,而是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设在丙国的子公司C公司,C公司又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再以1200万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已知丙国所得税率为20%。

试分析:⑴这个跨国公司集团是否存在避税行为?为什么?⑵如果存在避税行为,其公司所得税全球总纳税义务减轻了多少?

答:⑴存在避税行为。该公司通过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和乙国转移到低税国丙国,从而减轻了该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纳税义务。

⑵采取转让定价行为前各公司的税负情况:

A公司应缴公司所得税=(800-500)×40%=120(万元)

B公司应缴公司所得税=(1200-800)×50%=200(万元)

跨国公司集团总税负=120+200=320(万元)

采取转让定价行为后各公司的税负情况:

A公司应缴公司所得税=(600-500)×40%=40(万元)

B公司应缴公司所得税=(1200-1000)×50%=100(万元)

C公司应缴公司所得税=(1200-500)×20%=140(万元)

跨国公司集团总税负=40+100+140=280(万元)

对比可得:通过避税行为,跨国公司集团的总税负减轻了320-280=40(万元)

3、甲国制造公司A公司与乙国销售公司B公司同属于丙国C公司的子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50%,B国公司所得税率为16%。某年,A公司以500万美元的成本费用生产出一批甲国市场价为800万美元的商品,应以800万美元但却以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了B 公司,B公司把这批商品以820万美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出去,C公司该年无所得。试分析:⑴这个跨国公司集团是否存在避税行为?为什么?⑵如果存在避税行为,其公司所得税全球总纳税义务减轻了多少?

答:⑴存在避税行为。该公司通过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低税国乙国,从而减轻了该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纳税义务。

⑵采取转让定价行为前应缴所得税=(820-800)×16%+(800—500)×50%=153.2(万美元)采取转让定价行为后应缴所得税=(820-500)×16%=51.2(万美元)

对比可得:通过避税行为,跨国公司集团的总税负减轻了153.2-51.2=102(万美元)

五、计算题

1.某合资机构中国的总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50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设在某国的分公司当年应税所得1000万元,如果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5%,则计算:

已缴当地政府所得税多少?350

抵免限额为多少?250

居住国政府允许直接抵免的所得税多少?250

应向居住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多少?

6000*25%-250=1250,实际共缴纳1250+100

2.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股权的一半被日本母公司所拥有,该外资企业的产品运动鞋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33%。另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汇给日本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1)为什么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2)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或标准是什么?

31.5+31.5*70%=

(3)解决的结果如何?

解:(1)该外资企业以成本价将运动鞋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定价明显不合理,将本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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