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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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是指对城镇土地使用状况、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界址等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的工作。

下面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1. 调查范围确定:确定调查的城镇范围,包括城市辖区、城镇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等。

2. 地籍调查组织:成立地籍调查组,包括调查组长、调查员、测量员等人员,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调查数据准备: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基础数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界址档案等。

4. 调查方法选择: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包括现场调查、测量、问卷调查等。

5. 现场调查:组织调查员对调查范围内的各个地块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土地使用状况、建筑物情况、地界标志等。

6. 测量工作:对需要测量的地块进行测量工作,包括地块面积、地界线等,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7. 数据录入与整理:将现场调查和测量结果进行数据录入和整理,建立地籍调查数据库。

8. 土地权属调查: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对土地权属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地证书、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的核实和登记。

9. 地籍图绘制: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地籍图,包括地块界址、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

10. 数据审核与核对: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1. 地籍档案建立:将调查数据、地籍图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城镇地籍档案,方便后续的管理和使用。

12. 报告编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13. 结果公示:将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14. 更新维护:定期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反映土地使用变化和权属变更等情况。

以上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检查验收办法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实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四)《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五)“关于印发试行《全国土地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土地分类》);(六)《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七)《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GX1999003-2001);(八)《城市测量规范》(CJJ8-99);(九)《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十)《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第四条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变更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组织(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作业单位应有二至三名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成果、质量的全面检查。

(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成立质量检查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调查成果的初验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县(市、区)的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最终检查验收。

第六条检查验收的工作程序(一)县级检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图、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全面质量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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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下载篇一: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第1.2条依据第1.3条适用范围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第1.5条调查单元第1.6条坐标系统第1.7条基本精度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10条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分类依据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第2.4条土地编号第2.5条界址点编号第三章准备工作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第3.6条人员培训第3.7条宣传动员第四章地籍调查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第4.4条界址调查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第7.9条宗地图编绘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第7.12条地籍图图式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第8.3条面积汇总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第11.1条检查验收制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第11.5条质量评定第11.6条成果验收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测绘勘察作业地籍测量作业流程

测绘勘察作业地籍测量作业流程

测绘勘察作业地籍测量作业流程一、目的地籍测量的目的不仅是为课税或保护产权服务,而且更重要的是为土地合理的利用、保护和科学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为了规范地籍测量的作业流程,保证产品质量,特编制本作业流程。

二、范围此作业程序流程适用范围为城镇地籍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三、作业依据1.法律与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行政规章⑴《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⑵《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国土资源部17号令)。

3.技术标准⑴《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⑵《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998,国土[籍]字第36号);⑶《地籍测绘规范》(CH 5002-94);⑷《地籍图图式》(CH 5003-94);⑸《城市测量规范》(CJJ8-99);⑹《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⑺《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⑻项目设计书或指导书;⑼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

四、流程图作业流程图五、作业程序1.项目准备1.1宣传和动员配合政府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领导小组行文发送到市辖区各单位,并在调查区内各主要路口和各级政府外墙张贴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通告,同时通过广播、有线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争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的理解和积极配合。

同时,在开展地籍调查的区域,以街道为主体,分片召开动员会,参加人员为各社区有关负责人,为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1.2培训邀请专家和设计人员对作业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本次地籍调查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设计书的学习培训,使作业人员充分掌握调查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2.1 资料的准备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城镇地籍变更调查的探讨

城镇地籍变更调查的探讨

城镇地籍变更调查的探讨摘要:本文阐述了地籍变更调查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内容包括工作区域的任务介绍及目的,地籍变更调查的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以及需要上交的主要成果资料。

其中权属调查包括调查方法、地籍资料变更,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和地籍碎部测量。

关键词:地籍变更调查;工作流程;权属调查;地籍测量1.地籍变更调查的目的和任务地籍变更调查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与测量之后,为适应日常地籍工作的需要,为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而进行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的调查。

通过地籍变更调查,可以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逐步完善地籍内容。

2.准备工作进行地籍变更调查与测量之前应准备下述主要资料:1)变更土地登记或房地产登记申请书;2)原有地籍图和宗地图的复制件;3)本宗地及邻宗地的原有地籍调查表的复制件(包括宗地草图);4)地籍变更调查表;5)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成果;6)《地籍变更调通知书》,《地籍变更调查记事表》,《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7)测量仪器:钢尺、 GPS接收机,全站仪。

3.权属调查3.1地籍变更要素调查在地籍变更调查中,应着重检查和核实以下内容:1)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申请书上的一致。

2)检查本宗地及邻宗地指界人的身份。

3)全面复核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情况一致。

3.2地籍资料的变更本次地籍变更调查必须对有关地籍资料作相应的变更。

做到各种地籍资料之间有关内容一致。

通过变更后,本宗地的图表、卡册、证之间,相邻宗地之间的边界描述及宗地四邻等内容不应产生矛盾。

地籍资料的变更应遵循用精度高的资料取代精度低的资料、用现势性好的资料取代陈旧的资料这一原则。

考虑到地籍变更资料的规范性和有序性,要求:1)地籍编号变更地籍编号以县行政区为单位,县级(6位)、街道(镇)(3位)、街坊(3位)、土地权属类型(2位)、宗地(5位)五级编号。

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210422001001GB00001”开始顺序编号。

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山西省土地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地籍调查的内容第三条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第四条地籍编号第五条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则第六条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第七条地籍调查实施机构第八条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第九条管理办法第十条地方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细则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初稿细则的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第十三条土地分类的依据第十四条分类体系第三章初始地籍调查第十五条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及原则第十七条准备实施第十八条实地调查第十九条争议界址的处理第二十条指界人认界后不签字盖章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地籍调查表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地籍调查的填写要求第二十三条宗地草图的绘制第二十四条界址边长勘丈要求第二十五条编绘“街坊内宗地及统编的界址点分布示意图”第二十六条权属调查后文件资料的移交第四章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十七条平面坐标系统第二十八条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第二十九条平面控制第三十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五章地籍勘丈第三十一条地籍勘丈的任务第三十二条地籍勘丈内容第三十三条地籍勘丈的基本精度要求第三十四条图幅规格第三十五条分幅编号第三十六条坐标格网的绘制第三十七条地籍勘丈方法第三十八条界址点测量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基本地籍图绘制第四十条宗地图的会制第四十一条图式、样图第四十二条面积量算第四十三条地籍调查的质量要求第四十四条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第六章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第四十五条检查验收的上目的第四十六条检查验收的组织第四十七条检查验收工作程序第四十八条检查验收内容第七章变更地籍调查第四十九条变更调查目的第五十条调查准备第五十一条权属变更的方式第五十二条调查内容第五十三条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第五十四条实地调查第五十五条宗地编号第五十六条变更地籍勘丈的方法与要求第五十七条宗地草图第五十八条解析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五十九条图解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六十条面积量算第六十一条地籍图、表修正第六十二条基本地籍图的更新附录一、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附录二、指界委托书附录三、界标附录四、违约缺席定界书附录五、地籍调查表附录六、图式、图例附录七、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附录八、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附录九、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附录十、城镇地籍调查任务申请书续目录十一、籍调查通知单附录十二、城镇地籍调查常用表格附录十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实施条例》,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地籍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地籍号变更规则

地籍号变更规则

地籍号变更规则1.修改后的地籍编码规则在地籍调查编码(采用5级、18位编码,见下图)的基础上,增加3位宗地支号,即21位编码,形成新的编码规则。

宗地支号从“001”开始顺序编号,若无宗地支号,则使用“000”补齐。

--XXX宗地支号区街道街坊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宗地2.宗地分割、合并时地籍编号的规则按照《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要求,建议宗地分割、合并时地籍编号规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a)地籍编号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其中宗地号由“基本宗地号(11位,前5位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后6位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编号) + 宗地支号(三位数字顺序码)”组成。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界址点应按街坊统一编号。

b)宗地分割或合并编号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示例如下:1、若010108400008000000000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宗地编号分别为010108400008000000001、010108400008000000002、010108400008000000003。

2、若01010840000800000000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宗地编号为010108400008000000004、010108400008000000005。

3、若010108400008000000004号宗地与01010840000500000000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010108400005000000001;若010108400008000000004号宗地与01010840001200000000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010108400008000000006。

3.地籍号、界址点号变更的情况附表一是依据《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整理出的地籍号和界址点号变更情况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闽政办[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四日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五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省情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工作的重要保障;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是贯彻落实《物权法》,保障物权人合法权利的基础;是促进中心城市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福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目标和主要任务(一)目标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全面查清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准确的各类现势性土地数据;全面查清全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全省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满足规划编制、土地宏观调控、科学决策以及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测绘信息网测绘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依据GB/T19001-2000idt ISO9001:2000标准编制)作业编号:XYCH-ZY-04版本号:受控状态:受控号:编写:审核:批准:2007年4月18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三)《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四)国土资源部2001年《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六)《城市测量规范》(GB/T14912-2005GJJ8-99);(七)《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八)《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9314-2001)。

(九)《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十)国家测绘局1995年2月1日颁发的《1:500、1:1000、l:2000地籍图图式》,(CH5003—94)。

第三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本细则规定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四条检查验收的组织(一)部门配备一至二名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成果、质量的全面检查。

(二)公司成立质量检查组,负责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检查验收的工作程序(一)作业员自检作业员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图、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全面质量自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87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

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充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

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地籍工作,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4.地籍调查、登记工作,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条件,在试点基础上,统一安排,逐步开展。

5.有关地籍调查、登记的原始资料及成果,是依法管理土地,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应认真立卷归档,做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c28476--010212zzj——结束——。

山东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山东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国土资字[2005]5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全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工作,保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满足土地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的需要,为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根据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实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四)《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五)“关于印发试行《全国土地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土地分类》);(六)《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七)《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GX1999003-2001);(八)《城市测量规范》(CJJ8-99);(九)《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十)《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第四条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变更地籍调查工作。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1986年4月12日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89年4月4日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4年5月12日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4年7月5日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1995年6月30日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4日公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年4月29日公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公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5年4月27日公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公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2006年8月27日公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公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5月29日公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2月7日公布)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995年3月11日)2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1998年2月17日)2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2001年2月2日)2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订)25.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2001年11月9日)26.《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2002年12月4日)2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2]116号,2002年12月26日)2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1月3日)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发布)3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31.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004年11月2日)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5年6月18日)33.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006年5月31日)3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2006年8月31日)3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6年12月23日)3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2007年4月4日)3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公布)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2007年12月30日)39.《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2月30日)40.《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008年1月3日)4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2008年1月22日)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2008年4月3日)43.《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2008年4月8日)4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2008年4月29日)45.《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4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2008年7月8日)47.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2004年2月10日)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5号,1998年9月1日)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年9月29日)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2002年10月11日)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2年12月3日)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2003年1月9日)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7号,2003年10月14日)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04年10月26日)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4年11月23日)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2005年11月14日)三、技术规程、规范58.TD1001—19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59.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60.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61.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62.CJJ8—1999《城市测量规范》63.CJJ73—1997《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64.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65.GB/t13989—19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66.TD/T1015-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67.GB15968—1995《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68.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9.《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原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发布,1984年9月4日)70.《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2年1月31日)71.《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10日)。

天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天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区。

第三条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

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和地籍勘丈(细部测量)。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门牌号、权属、界线、数量、居住人口(指农村调查)及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

第四条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区(县)要成立以主管区(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区(县)土地管理局(处)负责组织实施。

—1—第五条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问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称之为共用宗。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单位用地可独立分宗。

一宗地被两个以上区(县)行政界线分割的,可按行政界线分别划宗。

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特大宗地,如果宗地内用途明显不同,并且不同用途的面积较大,利用类别界线明显(且有线状地物)可划分为若干宗地。

第六条地籍编号按下列规则编制:(一)地籍编号以行政区(县)为单位,城镇部分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村庄按乡(镇)、村、坊、宗四级编号,小的村庄也可按乡(镇)村、宗三级编号。

(二)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三)同一街道(乡、镇),村、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均应注同一地籍号。

(四)界址点应按街坊统一编号。

第七条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法:(一)解析法;(二)部分解析法;(三)图解法。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1998)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1998)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国土[籍]字第36号1998年3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准备2.1 资料的准备a.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 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 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I)、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IV)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V);d. 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II)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III);e. 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f. 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g. 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第一章概述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打造科学精确的城镇地籍档案和管理体系,依法进行的一项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调查目标1.建立城镇地籍档案,包括土地权属信息、土地利用状况、地界、地价等内容。

2.统计并分析城镇土地利用情况,为城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提供依据。

3.构建城镇地籍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4.完善城镇土地管理体系,提升土地管理效能。

第三章调查内容1.土地权属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关系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所有权人信息,包括个人、企业、机关等。

b.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包括承包农户、企事业单位等。

c. 土地权属证书、合同等相关文档的调查和核实。

d. 土地转让、租赁等权属变更信息的调查。

2.土地利用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和变更情况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利用类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b. 土地利用方式,如自用、出租、转让等。

c. 土地利用状态,如空置、闲置、利用中等。

d. 土地利用变更信息,如规划调整、批准许可等。

3.地界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区划和地界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使用区划的确定,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b. 土地界址标志物的调查,如界桩、围墙等。

c. 土地界线的测量和绘制。

4.地价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市场价格和定价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查和分析。

b. 定价的调查,包括土地出让金、使用费等。

c. 土地评估和估价的调查。

第四章调查方法1.实地调查:派遣调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和测量。

2.文献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了解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

3.面谈调查:与土地权属人、用地单位进行交流和核实。

4.数据比对:将实地调查数据、文献数据和面谈数据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性。

第五章调查组织1.调查组成:由地籍调查专业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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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2.1 资料的准备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

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

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

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

3.4 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

指由原若干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

4.检查、审核4.1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

4.2 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3 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

4.4 检查恢复界址点。

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

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

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亦应根据原勘丈资料检查界标是否移动或丢失,如已移动或丢失,应恢复丢失界标。

对已丢失,但变更后是废弃的界址点可不恢复。

如果检查界址点与邻近界址点或与邻近地物点间的距离与原记录不符,则应分析原因按不同情况处理。

a.原勘丈值错误,以新勘丈结果为准;b.新勘丈值错误,重新勘丈后再分析判断;c.原勘测值精度低造成的,则用红线划去原数据,填写新勘丈数据;如不超限,则保留原数据;d.如是标石有所移动,则应使其复位。

界址点检测精度与适用范围见表1.表1 界址点间距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单位:厘米-----------------------------------------|勘丈检查精度(中误差)|原勘丈值精度|检查距离与原勘测距离|类别||||适用范围|||较差允许误差|----|------|-----|----------|------------||||城镇街坊外围界址点及一|±5 |±5 |14 |||||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城镇街坊内部隐蔽的界二|±5 |±7.5 |18 |||||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5.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5.1 变更地籍号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地籍号变更的程序如下:a.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在原街道、街坊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填写新的街道、街坊编号,将宗地档案汇编于新的街道街坊档案,在原街道街坊档案中注明宗地档案去向。

b.取消原宗地编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编号后按顺序编宗地号。

c.取消原宗地界址点号,按新地籍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界址点号。

5.2 变更地籍勘丈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不需到实地进行变更调查的,在室内依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变更,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5.3 地籍调查表变更在原地籍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a.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b.将变更内容填写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c.需要到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并与重新绘制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注明原因。

6.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6.1 变更宗地号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6.2 新界址点设置及编号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按预先准备的放样数据,确定新界址点并设立界标。

也可根据申请者要求,直接在实地设置界标。

新增界址点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号,其它界址点编号不变。

对变更后废弃的界址点,在现场销毁。

6.3 变更地籍调查表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a.在原地籍调查表封面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宗地号;b.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c.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d.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但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同一界址点变更前后的编号如果不一致,还应注明原界址点号;e.将原使用人、土地坐落、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因在说明栏内注明。

6.4 宗地草图变更a.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b.在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上以红色标注变化部分,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红色“×”标记,新增的界址点用红色界址点符号表示,界址线用红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实测距离;c.现场绘制变更后的宗地草图;d.原宗地草图复制件归到原宗地档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图归到相应的宗地档案中。

6.5 变更地籍勘丈一般采用解析法。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其他方法。

属土地出让等对勘丈精度要求较高的,须采用解析法进行变更地籍勘丈。

无论采用何种勘丈方法,均须以地籍平面控制点或原界址点为依据,首先检测控制点及界址点的精度,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

a.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在不低于原精度的原则下,测量新增界址点的坐标或图解勘丈。

b.宗地合并等不重新增设界址点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可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直接应用原勘丈结果。

7.新增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新增宗地属初始地籍调查未建立宗地档案的地块。

其变更地籍调查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

7.1 变更地籍号a.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新增界址点按原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b.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界址点号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编号,新增街道、街坊编号须在调查区最大街道、街坊号后续编。

7.2 地籍勘丈采用解析法。

若新增宗地已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经检查验收后,应利用勘测定界成果完成地籍勘丈。

8.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8.1 变更地籍号旧城改造后新宗地号的编号按宗地合并分割的编号原则,用原来的宗地号加支号作为新宗地号。

界址点号按本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8.2 地籍勘丈对改造的区域,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初始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等工作,用解析法进行地籍勘丈。

8.3 原宗地档案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注明变更原因,在新宗地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注明来源。

9.宗地面积变更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精度较高的面积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积值。

属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时,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

a.变更前后均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原界址点坐标满足精度要求,利用原界址点坐标计算宗地面积。

b.变更前为图解法量算面积,变更后为解析法量算面积的宗地面积变更,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取代原宗地面积。

c.变更前后均为图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对宗地形状未变或宗地合并的宗地面积变更,如两次面积量算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仍以原面积数据为准;如两次面积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

对宗地分割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变更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将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如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并取正确值。

面积量算精度指标见表2.表2 面积量算精度指标宗地面积(平方米)较差限差(平方米)0~100 2100 ~500 3500~1000 51000 ~2000 7>2000 1/300(相对误差)10.地籍图变更a.地籍铅笔原图作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不得改动;b.地籍二底图应随宗地变更而随时更改,以保持地籍图的现势性。

发生变更时,先将二底图复制一份(蓝晒或复印),并在二底图复制件上用红色笔标明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也可将一定时间内的变更注记在同一张二底图复制件上,但必须保证一宗地不变更两次。

根据变更勘丈成果或变更宗地草图修改二底图的有关内容,擦去废弃的点位、线条和注记,画上变更后的地籍要素。

当一幅图内或一个街坊宗地变更面积超过1/2时,应对该图幅或街坊进行基本地籍图的更新勘丈。

11.宗地图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地籍图或宗地草图,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重新绘制宗地图。

原宗地图不得划改,应加盖“变更”字样印章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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