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典中关于见死不救的立法

我国古代法典中关于见死不救的立法
我国古代法典中关于见死不救的立法

者都有及时报告官府的义务,官府也应该及时履行当有强盗、窃盗、杀人等案件发生的时候,知情

2.基于职务之责而产生的救助义务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新看点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 第一,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

中国古代人生哲学

NAME:郑茂盛 NJUID:101220162 中国古代人生哲学——论儒释道的人生观 谈到中国古代人生哲学,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说到人生和人生观。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人生,什么事人生观。人生,顾名思义,就是人的生活、人的生存、人的生死历程的总称。人生的生死历程,在不同宗教,不同人的眼中有不同的含义。从生到死,是人的一期生命,在老子看来,人一出生,便是向死里去,便是所谓的“出生入死”,生生死死的过程,就形成了一个怎么样去观人生的过程。而在观人生的过程中,难免会对人生产生自己独特的见解、认识、态度和观想,这便是所谓的人生观。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的根本态度和看法,它要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的意义、价值、目的、理想、信念、追求等问题,其基本内容有:贫富观、苦乐观、义利观、荣辱观、道德观、公私观等。 不同的人会形成不同的人生观,在不同条件下,同一个人也可能产生不同的人生观。人们活在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形成形形色色的人生观是一种必然,一种客观事实。就像对于同一句格言,在六岁小孩和六十岁老人的口中讲出所表现出的人生意义和价值完全不同,一千个人眼中总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就如先秦诸子百家便是一个典型,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由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的不同,而形成种种不同的学术流派,他们对于人生的理解的深度和广度都达到一种极其高深的水平,由此形成的人生观就各有各的特色。先哲对于人生观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下面讲讲我对儒释道三家人生观的一点理解。 儒家的人生观,以成就道德人格和救世事业为价值取向,内以修身,充实仁德,外以济民,治国平天下,成就内圣外王之道,其人生态度是积极进取的。对社会现实有强烈的关切和历史使命感,以天下为己任,“达则兼善天厂,穷则独善其身”,对待他人充满爱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在生命与理想发生不可兼得的矛盾时,宁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也要成就自己的道德人生,儒家因此出了无数志士仁人。“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孔子一生的精华便在这句话中,他从小就立志向学做人,寒窗十五载,三十岁能在社会立足,在齐、鲁传播礼法,到了四十岁不再困惑了,而后退居修诗书礼乐,讲学弟子,五十岁后,懂得了人生和宇宙相通的道理,能够处理一切突变;后仕鲁授政,去卫、陈屡受挫折,至六十岁便尝遍世间的酸甜苦辣,能顺其言知其作为了;晚年自陈到蔡、楚、卫返回鲁国,潜心研究学术,七十岁完全超脱人世纷争,随心所欲而不逾越礼法。孔子的一生将儒家的人生观阐释得淋漓尽致。 道家的人生观,是以超越世俗人际关系网的羁绊,获得个人内心的平静自在为价值取向,反对心为形役,透外物面不反,只要各自顺任自然之性而不相扰,必然自为而相因,成就和谐与宁静,认为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道家的人生态度消极自保,以免祸全生为最低目标,以各安其性命之情为最高目标,或院于山林,或陷于朗市,有明显的出世倾向。道家人物是典型的清修隐者。以庄子为例,在人生观方面,庄子可谓是极具特色很有的,他所极力奉行的是“出世”、“超然物外”的人生态度,而反对与统治阶级合作的所谓的“卑鄙”行为;为统治者卖力的人,庄子也是很鄙视的;在财物和感情方面,庄子明显的是重感情而轻财物的。他认为“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君子虽淡却很亲近,小人虽表面热情,实际上却没有沟通感情,只是相互利用,尔虞我诈,各有谋求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读书笔记 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 (张明顺爆炸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其内涵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 (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客车上扒窃,司机发现,殴打司机,致翻车) 当伤害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象和结果的不特定,有一即可) (以矿石砸击列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 (刘小勇爆炸案:同伙被其制造的爆炸压死,自己被同伙炸伤) 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存在上限限制时,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只要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人数在三人以上) 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险物质)

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 (李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损失30万元以上 (故意放火罪、故意爆炸罪、故意决水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万元起点,10万为重大、50万为特别重大) 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 (华庆和故意杀人案:提汽油讨债,致债务人烧成轻伤) 在放火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且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 (符光放火案) 放火焚烧自家财产危及邻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放火罪 (间接故意) 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 (杨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杀妻、在自家点燃木块致含自家的7家财产损失) 故意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时,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放活后实施盗窃、抢劫等,成立防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防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王新生等放火案)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殊情况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共犯 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

从社会生活到日常生活——中国社会史研究再出发

常建华:从社会生活到日常生活——中国社会史研究 再出发 作者:常建华文章来源:南开新闻网更新时间:2011年09月24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史研究,在生活史、地域史、专题史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其中,生活史研究多采用“社会生活”的概念,这是新时期社会史研究的重要特色。但时至今日,有关生活史的研究也面临如何深化与拓展的问题。当前,在生活史研究中强调“日常生活”的概念,从“社会生活”转向“日常生活”,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史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生活史的研究历程 在我国,生活史作为现代史学出现于20世纪20—40年代。当时,一些学者从风俗的角度关注民众生活。1928年瞿宣颖在燕京大学历史学系开设“历代风俗制度”一课,讲述“平民生活状况”。在《汉代风俗制度史前编》的“序例”中,他批评旧史学“忽以人民日用之常”。同年,陈东原撰著《中国妇女生活史》一书,则直接采用“生活史”作为书名。当时,受马克思主义影响,一些学者尝试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把握历史,发表了不少论文,如郭沫若的《〈周易〉时代的社会生活》(1928)、全汉升的《宋代都市的夜生活》(1934)、傅安华的《唐代社会生活一斑》(1937)。吕思勉在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有关先秦、秦汉、两晋南北朝的断代史论著中,也设有人民生计、人民生活等专章。当然,这一时期社会史研究中真正关注生活史的学者还是极少数,更多学者的兴趣在“中国社会史大论战”方面。 20世纪50—70年代,社会史研究主要讨论社会形态发展史,只有个别学者涉及生活史。如陈直在50年代发表了《汉代人民的日常生活》、《汉代戍卒的日常生活》等文章。吴晗在50—60年代发表过一些有关古人服饰、称谓方面的普及性短文。60年代韩国磐发表《唐天宝时农民生活之一瞥》,分析了唐代农民家庭的收入与支出并判断其生活状况。谢国桢在70年代撰写了《两汉社会生活概述》。 改革开放后,史学界开始反思20世纪50年代以来特别是“文革”时期的历史研究。1985年,《历史研究》杂志社和南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等在天津召开“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生产生活状况比较研究讨论会”,将“生活状况”纳入史学研究视野。当时就有学者提出,应从流行半个世纪的经济、政治、文化三足鼎立的史著框架中解脱出来,从事各式各样的专史和专题研究,比如撰写一部尽收衣食住行、冠婚丧祭、饮射朝聘等风俗礼仪于笔端的著作。 此后,生活史的研究逐渐受到学者重视,成为新时期社会史研究的重要标志,涌现出不少成果。断代性的如宋德金的《金代的社会生活》(1988)、冯尔康、常建华的《清人社会生活》(1990)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社会生活史》断代史丛书10卷,1994年以来陆续出版了6卷。近现代方面,有严昌洪的《20世纪中国社会生活变迁史》(2007)、李长莉的《中国人的

中国古代关于人生教育的百句名言名句

中国古代、近代关于人生教育的百句名言 ●怀子三月,出居别宫。目不邪视,耳不妄听。音声滋味,以礼节之。 北朝.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教子》 ●人生小幼,精神专利,长成已后,思虑散逸;固须早教,勿失机也。 北朝.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 ●教妇初来,教儿婴孩。北朝.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教子》、●天下之本在家。汉.荀悦《申鉴.政体》 ●爱其子,择师而教之。唐.韩愈《师说》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清.梁启超《论幼学》 ●父善教子者,教于孩提。宋.林逋《省心录》 ●强国之基在养蒙,儿童智慧须开爽,方能凌驾于人上。清.林纾《闽中新乐府》 ●少成若天性,习惯之为常。《大戴礼记.保傅》 ●人材之成,自儿童起。清.陈宏谋《<养正遗规>序》 ●居身务其俭朴,教子要有义方. 清.朱柏庐《治家格言》 ●爱子教之以义方。《左传.隐公三年》 ●爱其子而不教,犹为不爱也。明.方孝孺《行善戒》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战国策.赵策》 ●爱之不以道,适所以害之也。《资治通鉴》 ●君子之于子,爱之而勿面,使之而勿貌,导之以道而勿强。《荀子.大略》 ●贤人智士之于子孙也,厉之以志,弗厉以诈;劝之以正,弗劝以诈;示之以俭,弗示以奢;贻之以言,弗贻以财。汉.王符《潜夫论.遏利》 ●童蒙无先入之杂,以正导之而无不顺受枣故养正当于蒙。明.王延相《雅述.上篇》 ●今教童子枣则宜诱之歌诗以发其意志,导之习礼以肃其威仪,讽之读书以开其知觉。明.王守仁《训蒙大意》 ●今教童子,必使其趋向鼓舞,中心喜悦,则其进自不能已。明.王守仁《训蒙大意》 ●教子工夫,第一在齐家,第二在择师。明.陆世仪《思辨录辑要》 ●子弟童稚之年,父母师傅贤者,异日多贤;宽者,多至不肖。清.张履祥《训子语》 ●至乐无如读书,至安无如教子。《史曲.愿体集》 ●爱之必以其道。清.郑燮《潍县署中与舍弟墨第二书》 ●内无贤父兄,外无严师友,而能有成者少矣。宋.朱熹《宋名臣言行录》 ●教子须是以身率先。明.陆世仪《思辨录辑要》 ●人各欲善其子,而不知自修,惑矣!清.张履祥《愿学记》 ●子弟教不率从,必是教之不尽其道,为父兄师长者,但当反求诸已,未可全责子弟也。清.张履祥《备忘一》 ●母欺子,子而不信其母,非以成教也。《韩非子.外储说》 ●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北朝.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教子》 ●人以孝悌忠信是教,家惟礼义廉耻是尚。清.西周生《醒世姻缘传》 ●贤母使子贤也。汉.韩婴《韩诗外传》 ●子孙若贤,不待多富;若其不贤,则多以征怨。汉.王符《潜夫论.遏利》 ●有偏宠者,虽欲以厚之,更所以祸之。北朝.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教子》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练习题答案2016年

显示答案【单选题】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 说明: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 ?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 ?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 ?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显示答案【单选题】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说明: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显示答案【单选题】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说明: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显示答案【单选题】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

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说明: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某构成包庇罪 ?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甲某不构成犯罪 显示答案【单选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说明: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显示答案【单选题】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某一行为,新的刑法规范认为是犯罪,而旧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此时法院宣告甲无罪,这在本质上坚持了( )。 说明: ?A、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中国古代人生哲学的基本问题及其逻辑关系_武东生

中国古代人生哲学的 基本问题及其逻辑关系 武东生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 人生理论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占有绝大的比重,内容丰富渊闳。本文将中国古代哲学史上的人生哲学思想作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探讨其中包含的基本问题及其逻辑关系。中国传统人生哲学(“性命义理之学”)基本理论框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阐释天人关系、人性的“性命”学说,二是说明人生最高准则的“人道”论以及对人生范畴的讨论,三是说明修养途径、方法和人生境界的“为学之方”。而其中“人道”论则是该理论系统建构的核心。 〔关键词〕 人生哲学 性命义理 逻辑关系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1)04-0022-04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它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这些基本问题实际上构成了该门科学的研究对象,人生哲学当然也是如此。然而,“人生哲学”面对的主要问题及由此所规定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学科,人生哲学与世界观理论、与研究人的其他学科的联系和区别又是什么?如何给“人生哲学”下一个定义?这在目前的学术界还没有一种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说法,似乎人们也并不着意去探讨这些问题,尽管“人生哲学”概念经常出现在哲学、尤其是伦理学类的论文和学术著作之中,也还有一些学者在专门研究有关的问题。 “人生”是人的生活的总名称。人们活动于现实的人生当中,不能不对人生有所思考,思考而有所得并形成一个总的看法或观点,于是就有人生观的产生。人生观人皆有之,人们通常所说的“人生哲学”,就是建立在人生观基础上,经过思想家们的加工改造而形成的。本文所谓“人生哲学”,指“理论化、系统化的人生观”,即思想家们把人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人生观加以提炼和升华,用逻辑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之具备理论形态的人生观。就研究内容和把握对象的方法来讲,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这里所谓的“人生哲学”与学界以主体性原则综合研究人的问题的“人的哲学”不同,与作为伦理学中一个特殊问题的“人生观”研究也有所区别。人生哲学以人的实际生活中的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回答“人是什么”、“人生理想”、人生诸范畴(如“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努力与命运的关系”、“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关系”、“生与死的关系”等)、“人生修养”(途径、具体方法、人生境界等)诸问题,其核心是“人生理想”。“人生哲学”是哲学世界观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哲学的层面上或者说是用哲学方法研究人的实际生活中诸基本问题而形成的系统理论。 “哲学”是汉语中的外来语,中国古代也没有“人生哲学”的概念。但是,人生理论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占有绝大的比重,内容丰富渊闳,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诚如有学者论,中国哲人的文章和谈论,常常是第一句讲宇宙,第二句便讲人生,中国思想家多认为人生的准则即是宇宙的本根,宇宙的本根便是道德的标准;中国哲学中关于宇宙的根本原理,也即是关于人生的根本的思想,所以常常一句话,既讲宇宙, DOI:10.13904/https://www.360docs.net/doc/ae18944616.html, k i.1007-1539.2001.04.005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

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中国近现代社会生活的变迁

专题四中国近现代社会生活的变迁 1、物质生活和社会习俗的变迁劝学:标准要求执子之手——名师伴你同行 知识能力目标过程方法目标 情感态度目标 合作:学习要点提炼我思我在——合作从沟通、探究、发现开始 1、物质生活的变迁包括“变化中的男女服饰”、“并行于世的中西餐”、“居室建筑的演进”。社会习俗的变迁指的是“习俗风尚的变革”。 2、变迁的原因: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原本一个独立自主的封建国家向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逐步过渡,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与此同时,与人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物质生活和社会习俗也在它的影响下发生改变。鸦片战争后,列强们蜂涌进入中国,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西方的商品和资本,同时也把西方的思想、文化带到了中国。 中国在这种被动的情况下,古老而保守的传统文化遭受着西方文明的冲击,一方面,传统文化不愿意放弃自己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西方文明又来势汹涌,伴随着这一场拉锯战,在中国社会掀起了一场大的变革,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变革显得尤为突出。

3、影响中国近现代物质生活和社会习俗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欧风美雨的潜移默化。西方国家资本的注入,把以工业文明、科学文化和生活方式为核心的近代文明移植到中国。二是维新思潮、革命思潮的推动。 4、中国近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习俗变迁的特点:在鸦片战争后直至民国时期经历了由盲目排外向学习西方、由过去的封建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趋进的过程,呈现出既追新慕异、去土存洋,又新旧并存、中西合璧的特征。建国后由于意识形态的支配,又重新趋于封闭化、独立化。改革开放以后,由于观念的转变,与世界联系愈加紧密,逐渐又跟上了国际的潮流。 5、特别注意,社会生活的每一次大的变化,都是与特定的历史大背景相关联的: ①第一次变化:在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洋货”大量涌入、上海等近代化大都市崛起,在被迫开放的沿海沿江地区,人民的生活与以前相比,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②第二次变化:在1912年,由于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旧的风俗习惯受到极大地冲击,人们的精神生活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③第三次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强制行动,一些社会丑恶现象被取缔了。物质生活上出现了平均主义,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但在城市里生活还是有保障的。 ④第四次变化: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蒸蒸日上,政治环境也越来越宽松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令世界瞩目的提高,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小。 6、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又有一定的稳定性,虽然时代变了,但是有些东西却根深蒂固,很难一下子完全根除,比如说风俗习惯方面,有些落后的风俗虽然经过了中华民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改革开放的涤荡,但还顽固地存在,特别是在偏僻的地区和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群。另外,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不平衡性依然存在,东部和西部、沿海和内地、城市和农村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7、服饰领域出现了中式与西式、传统与现代的共同流行;饮食文化中,西餐的传入,极大地丰富了国人的餐桌;居室建筑方面,在中式住宅的发展过程中,西方的建筑理念逐步融入其中。 8、服饰的作用:服饰除了防寒保暖的作用外,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还与阶级、身份紧密相连,有着繁复的制度和规定,是身份的标志。 9、服饰变化三阶段: ①第一个阶段——鸦片战争后到新中国的建立。这一阶段的阶段特征为中式与西式、传统和现代服饰并存;具体表现在长袍马褂、上衣下裙依然流行,西装、中山装、旗袍更成为这一时期的典型服饰。 ②第二个阶段——新中国建立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由于政治上的影响,阶段特征为与革命相关的服饰成为主流;具体表现在列宁装、制服装、绿军装成为社会的流行。

历史与人生

历史与人生 历史是什么?有人说,历史是个小姑娘,可以随便打扮;也有人说,历史是胜利者之书,成者王侯败者寇,是不真实的,而我想说,历史即人生,历史与人生是过去与现在相互交织而成的进行曲,它记录着前人的人生,也昭示这我们的明天。它犹如无限延长的人生,对我们的一辈子大有裨益。那你会问历史有什么用啊?它既不能研发出产品,也不能解决现实生活的纠纷,更不能升官和发财……就此而言,它确实无什么用,但我想说,历史之于人生,却另有一番大用。 历史中有诗。人生不能没有诗,诗化的人生才是生命的最高境界。从关关雎鸠到锦瑟无端,再到再别康桥,中国人一直在美丽的诗歌的润泽下绵延不息。“庄生晓梦迷蝴蝶”、“一枕黄粱”、“南柯一梦”,或思辨或劝世,如一坛老酒散发着浓郁的诗香。“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中国的诗歌一直与中国的爱情相伴相生,爱情丰盈了诗歌,诗歌升华了爱情。《追的哲学》中外对照、今昔作比,将中国人爱情的含蓄、诗歌的蕴藉乃至中国人人性的幽微表现得淋漓尽致。 历史中有立世。无论是通古今之变的《史记》,还是有资于治道的《资治通鉴》,亦或是南怀瑾的历史小文章,无不充满着立世之学。学立世,读人生,历史与人生携手相伴,蕴含着人生哲理。《莫道琼楼最上层》述说了袁世凯由总统而至皇帝,最后在人民一片骂声中病亡的历史。物极必反,凡事不可作尽,莫逆历史潮流以动,此为其中之理;“隋炀不幸为天子,安石可怜作相公。如使二人穷到老,一为名士一文雄。”《得意失意难定论》揭示了人尽其才的重要性;一代才子纪晓岚只编书不写书,其中严谨谦逊的治学态度,值得浮躁的今人深思;司马迁忍辱负重完成著作《史记》让我们对勇敢有了更深的认识,一个人遇到危难的时候慷慨赴义叫勇敢,一个人忍辱负重活下来完成自己使命,这个也叫勇敢;战后欧洲的联合之路告诉我们为了共同的目标我们可以摒弃前嫌,走到一起,无论国家还是个人,当然历史也告诉我们原来不同目标的人们也可以走到一起……。 历史中有文化。从先秦到近代,中国的文化从未中断,先秦思想百家争鸣,既有道家的逍遥态度和辩证的思想,有儒家“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与“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积极态度,也有法家与时俱进的变革精神和法治的理念……这些文化已经或多或少的随着基因根植在了我们的身体里。《什么是谥号》告诉我们封建专权时代还有这么一件极公正的事情,连皇帝都无法逃脱褒贬,“周幽王”、“汉哀帝”就是超越皇权的谥号之威力的见证;《禅宗与中国文学》论说禅理丝丝入扣;《曾国藩家书》让我们看到了他的另一面,他的学识造诣和道德修养,在平淡家常中蕴育着真知良言,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和感召力……。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

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 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

中国历史,社会生活的变化

20课《社会生活的变化》 本课主要讲述的是从鸦片战争到民国时期,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步步深入,中国由传统社会逐渐向近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一些变化。本课内容与新中国成立后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变化紧密相关,所以占有承上启下的总结性地位。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知道轮船、火车、电报、照相和电影等在中国出现的史实。 (2)以《申报》、商务印书馆等为例,了解大众传媒对近代社会生活的影响。 (3)了解民国以来剪发辫、易服饰,改称呼等社会习俗方面的变化。 2、能力目标: 通过中国近代社会生活与古代社会生活的比较,使学生学会运用发展的观点和历史纵向比较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本课学习,使学生认识到,西方社会工业文明的传入,使中国的社会生活发生很大变化,这些变化客观上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是一种进步,但这些变化又是以中华民族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灾难深渊为代价的,从而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发展观和社会进步观。 二、重点和难点 1、教学重点: 在社会的转型期,交通和通讯工具的改变是社会进步特别是物质文明进步的标志性产物,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社会发展的前瞻性,有

力的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大众传播媒体的变化主要是精神文明进步的产物,与物质文明相辅相成,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所以本课的重点确定为:新式交通和通讯工具的出现,文化生活的变迁,社会习俗的变化。 2、教学难点: 从文明史观来分析近代社会生活变化的特点、原因和评价,需要对历史的基本知识准确掌握,对学生的归纳分析能力要求较高,所以本课的难点确定为:近代社会生活发生变化的特点、原因、评价。 三、教法、学法 采用多媒体演示法,给学生以直观的历史感受;情境教学法,创设新情境,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合作探究法,通过学生分组讨论探究,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及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四、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 为了在极短的时间内将学生分散的注意力集中到教学上,我选取学生感兴趣的“电影”为话题导入新课。导语为:“同学们喜欢看电影吗?”在得到学生肯定的回答之后,我进一步提问:“你知道为了拍出一部高质量的影片,需要哪些人的努力工作吗?”问题提出后,让学生畅所欲言,学生可能会想到导演、演员、编剧等等。这样学生的精力立即集中到了课堂上。 2、讲授新课: 在把学生的注意力转移到课堂之后,我紧接着提出本节课的设想:“我们班准备拍摄一部反映近代中国社会生活的电影。今天,就由同学们来担当导演和剧组人员。全班分成4组,分别从交通、通讯、文化生活、社会习俗等四个方面来为本片的拍摄作一些准备工作。”

中国古代人生哲学的现实意义

中国古代人生哲学的现实意义 ——以儒学为例 摘要: 本文回溯了哲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的内涵,以儒家思想作为例证分析其与人生的关系,又通过三个方面阐释了中国古代人生哲学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古代哲学,人生,儒学,现实意义。 一、古代哲学简述 哲学,是对人生有系统的反思,是对思考的思考,是使人“作为人而成为人”的一门科学。是一种“觉解”的活动。 这个世界是极为复杂的,哲学就是要把这个世界的复杂性,特别是人生的复杂性揭示出来。冯友兰说人生有四境界:使人超越自然的境界、功利的境界、道德的境界,最后达到一种天地的境界。所以,中国哲学最讲究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养吾浩然之气。这是冯先生所理解的哲学,也就是哲学与人生的关系。 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有悠久的文化传统, 我们的社会主义新文化, 也渊源于五千年的传统文化。而在古代传统文化中, 最重要、最具现实意义的部分就是古代的人生哲学。 古人对于人生问题的思考,涉及极广泛的方面。其中有关于人和人性、人与自然关系、为人之道和治国之道的系统的理论; 有对于人们交往和言行的完备的规范体系; 也有关于道德修养和道德教育的系统理论和丰富经验。其体系博大精深、丰富多样, 各派学说异彩纷呈; 从先秦百家争鸣奠定了基础, 到汉末佛教传入,魏晋隋唐玄学佛教各领风骚, 至宋代理学形成, 最终形成了儒、释、道三家共存互补的格局。其间众多先贤写下了浩瀚的著作, 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资料。儒、释、道三家, 思想各有所异, 又有所同。简言之, 儒家积极, 以天下为己任, 刚健有为; 道家贵柔, 主张清静无为, 返璞归真, 全身保命; 佛教虚空, 消极出世。三家又都以天道为依归, 重视人格修养。三家的思想主张及其社会作用虽各有不同,却都包含着深刻的智慧。其所异表现了各家的特点; 所同则表现了中国古代文化的基本特质。在中国历史的长期发展中, 三家在互相吸取、互相融合中发展, 各自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由此绘出了中国人丰富多彩的人生图画, 熔铸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