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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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景德镇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3月28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5日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建立市、区两级共同参与城市建设体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城市发展的合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改造,是指由城市更新改造主体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三老三线一村”(老街区、老厂区、老窑址、城市出入口沿线、城区主干道路沿线、滨江景观带沿线、城中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整治、改造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

(二)建筑质量及消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亟需改造的;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筑风貌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亟需改造的;

(四)城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五)历史城区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需要改造的区域和建筑;

(六)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众参与,成片改造、分类推进的原则,按照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分区分片有序推进。

第四条对历史城区范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传统风貌保护区、工业遗产聚集区的更新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门论证,谨慎进行。

第五条城市更新改造由市、区政府主导,土地使用权人、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城市更新改造活动。市、区两级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城市更新改造重点

第六条城市更新改造要注重将更新改造活动与老城区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相结合,依法保护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更新改造,要在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市老城办等历史文化保护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划定最小更新单元,严格保护城市肌理。

第七条按照《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性修缮,恢复历史街区风貌和文化业态与功能,呈现其文化生态系统特色,打造旅游新业态、新景观;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建筑进行拆除改造;对棚户区、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搬迁改造,老工厂生产性功能退城入园。

第八条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要加强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城市旅游相结合。

以国际旅游城市标准对城市出入口沿线、城区主干道路沿线、滨江景观带沿线进行改造提升。重点对道路交通,人行道,窖井盖,建筑小品,绿化美化亮化,建筑外立面,水、电、气、通讯管线下地等方面的“三线”沿线环境提升改造,完善旅游标识系统,设置旅游景区标识牌;在重要交通节点设置部分能突出我市特征的标志性构筑物。

第九条在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市、区两级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以在老城区边缘和外围区域进行片区开发和整体打造,市、区两级可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通过合作形式引进其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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