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印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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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包装品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刷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装品包括产品的瓶、盖、纸盒(小盒、中盒)、外纸箱等。
第三条、本规定印刷品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材料、公司有关的文字资料、表格等。
第一章加工印制程序
第四条、加工、印制工作由供应部组织实施,并对产品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生产标准、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由技术部根据国家质量管理规定制定。
第六条、产品说明书由技术部产品开发人员拟定初稿。
第七条、有关宣传资料、表格等,由使用部门提出初稿。
第八条、所有包装、印刷品的外观由公司设计人员或指定专人设计。
第九条、各部门提供的包装、印刷品的初稿,均由办公室汇总,送设计部门设计。第十条、设计部门设计出的样稿核对后,由供应部初审签字,再由质检人员核审,核对无误后,签字封样,报总经理批准同意,转设计部门出稿。
第十一条、设计部门凭批准的签字封样稿件出稿,一式三份,一份为供应部存档,一份为印刷厂加工标准,一份为质检部门对入库成品的文字检验标
准。
第十二条、供应部拿到经审核批准后的样稿和刻盘及彩色样稿,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给制作厂家,打印出彩色样稿,总经理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出菲
林片。
第十三条、制作厂家在开印前应通知供应部到现场校对颜色,双方均在印刷样上签字(各封存一份签样)方可开印。
第十四条、供应部应将签字的样品和印刷厂提供的印刷品纸样,送技术部,作为成品质检标准。
第三章验收
第十五条、材质与原样稿材不同,不能作为合格品(材质较原样稿差为不合格品;较原样稿好为代用合格品),不合格品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印刷与样稿不同为不合格品,不验收。
第十七条、纸盒脱胶,瓶体脱墨和有气泡超过5%为不合格,不验收。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因校稿发生错误,由校稿责任人负责,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因厂、商错误,由厂、商负责,并按合同索赔。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生效,原暂行规定作废。
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包装及印刷品的加工和印制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