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基石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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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xx投资协议

日期:20xx年____月_____日

目录

第1条XX投资者的XX投资 (1)

第2条双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2)

第3条违约责任 (3)

第4条不可抗力 (3)

第5条保密义务 (3)

第6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

第7条其他 (4)

本《xx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之xx投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____月____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或“管理人”,作为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

项计划”)的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xx楼,法定代表人为xx;

(2)xx先锋投资有限公司(“xx投资者”),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x,法定代表人为x。

(在本协议中管理人、xx投资者合称为“双方”,分别称为“一方”。)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与《xx专项资产支持计划标准条款》(“《标准条款》”)第1条定义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鉴于:

(1)xx证券拟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专项计划募集资

金收购“xx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将包括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持有人”)的全部股权以及对物业持有人的委托贷款债权(上述股权、债权合称“基金财产”),物业持有人持有并管理位于xx号的广州xx酒店及xx大厦物业(“物业资产”,物业资产的详细信息见《标准条款》附件一)。

(2)xx先锋作为专项计划的xx投资者,对专项计划进行xx投资,双方同意

xx投资者定向认购部分专项计划B类资产支持证券。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1条XX投资者的XX投资

1.1.xx先锋作为xx投资者,定向认购1,000万元专项计划B类资产支持证

券。xx先锋自认购该部分B类资产支持证券后,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

不得转让或出质其所持任何部分的B类资产支持证券,但优先收购权

人行使优先收购权收购全部B类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1.2.在专项计划清算分配完成前,如管理人拟促使专项计划处分基金份额、

私募基金处分基金财产或物业持有人处分物业资产(合称“专项计划

处分”),xx投资者应运用其在不动产交易领域的丰富经验与资源尽

最大努力协助专项计划处分工作的完成,使专项计划处分主体通过专

项计划处分实现不低于基准金额的收入,并促成专项计划处分交易的

妥善交割。

1.3.xx投资者在专项计划处置期(以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发布相应公

告的日期为准)开始后协助提供市场调研参考意见、提供物业定价参

考依据、寻找并推荐交易对手、推荐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

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协助交易谈判等。

在处置期内,xx投资者应不迟于每一自然月的第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

提供符合管理人要求的资产处置的解决方案等专项报告,包括物业资

产的市场情况、处分预案、可比处分案例等相关内容。

1.4.专项计划处分主体通过专项计划处分实现的收入(“专项计划处分收

入”)的最低金额(“基准金额”)应为按照届时专项计划处分交易

安排项下专项计划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未分配本金及预期收益得到全额

分配所需的最低金额,由管理人计算确定并通知xx投资者,xx投资者

对管理人的计算予以认可。为免疑义,基准金额的计算中应计入专项

计划处分收入自物业持有人、私募基金向专项计划进行分配(如适用)

过程中产生的专项计划费用、基金费用、税收及其他成本的影响,以

及专项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产生的预期收益。

1.5.为专项计划处分做好充分准备,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xx投资者应按

照管理人的要求,协助管理人确保物业资产在专项计划处分发生前的

保值、增值,为专项计划处分做好充分准备。

1.6.xx投资者承诺将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发

挥专业优势,协助专项计划最大程度的实现专项计划处分收入并完成

专项计划处分交易。

1.7.就本协议第1条项下的各项工作,xx投资者不向专项计划或管理人收

取任何费用。

第2条双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为本协议项下双方的利益,每一方均对另一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本协议有效期内均属真实和准确:

2.1.该方系根据公司注册地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签订和

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合同、文件的主体资格,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获得

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合同、文件所应获得的同意、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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