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八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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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
清崇德二年(1637,朝鲜李朝仁祖十五年)初,清太宗迫使朝鲜国王签订城下之盟,是为“丁丑约条”,清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由此确立。朝鲜随即开始派出使团出使清朝履行称臣纳贡的义务,清与朝鲜在宗藩关系架构下的朝贡贸易也由此展开。
清代中朝宗藩关系下的朝贡贸易包含两个层次的贸易活动:其一,朝贡和回赐。朝鲜国王对清廷的“朝贡”,包括定期的“年贡”和不定期的“贡物”和“礼品”,清廷对朝鲜王室的“回赐”也有例行的和“特赏”“特赐”的区别。这个层次的贸易活动是在双方宫廷范围内进行的,朝贡和回赐都是在封建礼法制度下的特殊形式,必须遵循严格的礼法制度的程式,其政治含义远大于经济利益价值。其二,由朝鲜使团官员和商人进行的经济贸买活动,即使团贸易。其中最重要的使团经贸活动是“八包”贸易,朝鲜使团携带“八包”货品,进入北京后在会同馆等处开市,直接与清朝市民和商人进行买卖交换。朝鲜使团的经济贸买活动还包括“栅门后市”、“沈阳八包贸易”等,前者在使团进出凤凰城栅门时交易,后者由朝鲜官方组织商队随使团进入后,在辽东牛庄、沈阳等地交易,单独先期返回朝鲜。
“八包”贸易是清代朝鲜使团的主要贸易形式,本文拟着重对其用银、搜检等制度,以及清、朝两国对使团贸易的各种限制制度进行探讨,以求正于方家。
一朝鲜朝贡使行制度
在讨论朝鲜使团贸易之前,有必要首先对朝鲜使行制度有个初步了解。
清与朝鲜的宗藩关系始于崇德二年(1637),以“丁丑约条”的签订为标志,终结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是年中日缔结“马关条约”,其中规定:中国承认朝鲜为独立自主国,废除贡献典礼。在长达258年的时间里,朝鲜向清朝派出朝贡使团从未中断。
“丁丑约条”规定了朝鲜向清朝贡献朝觐之规仪:“其万寿节及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冬至、元旦及庆吊等事,俱行贡献之礼,并遣大臣及内官奉表,其所进往来之表及朕降诏敕,或有事遣使传谕,尔与使臣相见之礼、及尔陪臣谒见并迎送、馈使之礼,毋违明国旧例。”[①]
一年五节,即万寿、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冬至、元旦,朝鲜须例行遣贺节使贡献。但崇德朝,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两节之进贺使并未派行。顺治初,清帝令“其元旦、冬至、万寿庆贺礼物,念道途遥远,俱著于庆贺元旦时一并附进。”[②]万寿、冬至、元旦三大节进贺使合并而为节使(也简称冬至使),而岁币年贡也由节使携带在元旦前贡献,因此节使的全称应为“进贺冬至、正朝、万寿三大节兼岁币使”。这是规模最大朝鲜使团,人数经常超过300人,并携带有大批进贡物品和贸易物资。朝鲜节使使团通常阴历10月末从汉城出发,至义州集结物资人马,处理人员变更、使命兼行、文书改撰等事宜。阴历11月底渡鸭绿江,12月下旬到达北京,进呈表文、岁币、贡物等,进行觐见、宴会等各种礼仪,得到礼部的允许后在会同馆开市,将其货物与清朝商民进行交易。此外,皇历赍咨官使行也是在固定的时间、以较固定的规模发往北京。以上两种是固定使行。不固定使行又称“别使行”,执行“庆吊等事”之使命,主要有谢恩、进贺、陈奏奏请、陈慰进香、问安等事由。最初,朝鲜派往清廷的都是“单使”,执行单一使命:谢恩使奉表谢恩、进贺使奉表进贺,冬至使贺冬至,圣节使贺寿节。由于使行叠次,双方都麻烦,于是有了同时执行几项使命的使者,又称“兼使”。事实上朝鲜派往清朝的大多数都是“兼使”。这些使行都需向清廷呈送表文和贡品。使命不同,贡品也不尽相同。清廷则给以回赐,包括朝鲜王室、使团官员、属员。
二八包定额制度和用银制度
所有朝鲜朝贡使团都携带“八包”用以与清商民交易。“八包者,旧时官给正官人,人参几斤,谓之八包。”[③]按照朝鲜向明朝朝贡时之旧规,朝鲜王廷发给使团官员们“八包”作为盘缠费用。明代朝鲜“八包”以人参或其它各种土产货物的实物形式发放,明令不得携带白银。清代明而起后,由于清廷禁止人参自由买卖,朝鲜王廷将人参“八包”改为银两“八包”,“以银包立法”,且“今不官给,令自备银”。朝鲜对使团携带和使用银两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是八包定额制度和用银制度。
(一)八包定额制度
每个“八包”所规定可以携带的银两额度称为“一窠”。主要拥有“八包”之窠的是朝鲜使团中的译官,加上“军官”、“裨将”,通称为“正官”。使团中,正副使和书状官称“三使”由大臣官员担任,他们本身不占用窠,但他们的随行“军官”、“裨将”占有一些窠的额度;朝鲜译官原本就无俸禄,每人携带一窠,自备银两或携带土产物品,前往清朝交易,以其贸易之利润以及王廷之赏赐为其盘缠、生计之资。[④]朝鲜商人必须借窠才能参与朝贡使团贸易,起先是与译官合伙,出钱或货物帮助贫穷的译官筹集“八包”定额,后来干脆买断某译官之窠,雇佣专人直接从事商贸活动。
清朝限定朝鲜使团“正官”的名额数量为例赏“正官”30人。[⑤]但是这个限制只是对赏赐人数的限制,事实上,清朝对朝鲜使团的人数和携带银两、货物的数量都没有明确的限制,朝鲜使团的“八包”窠只要其王廷“成给八包公事”,即可合法携带银货前往清国贸易,因此朝鲜使团的“八包”窠数量通常不止30个。朝鲜大型使团之随团译官人数在20名左右,[⑥]另外有“军官”、“裨将”10余人。除此之外,朝鲜为解决其接待清敕使等经费问题,及特殊物资如“禁军军服”、药材的贸用经费,又特许一些部门和地方派员随使团携窠前往贸易。[⑦]雍乾时,窠数超过40个。[⑧]
每员“正官”携带一个“八包”窠,“正官”分“堂上”“堂下”两种,其窠数定额不同:“大使行随去堂上译官则三千两,堂下则二千两。二千两为一八包矣。”[⑨]如一个朝鲜使团携带40个“八包”窠,则其总价值达八万两银子以上。乾隆初年,朝鲜每个赴清使团包括“皇历及无时赍咨官”,均携带大量白银,“动逾十万”,于是“一岁渡江之银,几至五六十万。”[⑩]
除白银外,朝鲜规定也可以用土产货物代充包银,多为烟草、皮革、纸张、布匹、海产品、药材、手工艺品等。
“八包”贸易盛行于康熙朝。朝鲜大做中国、日本的中间商,完整的一个贸易流程是,朝鲜商户大量收购本国土产人参,卖给在釜山的日本商人,换取银两,然后买得“八包”的贸易权,跟随赴清使团,沿途大量收购绸缎、“白丝”、日用品等物资,运回国后,或转售日本商人,或在本国消费,可牟巨利。
(二)用银制度
由于朝鲜本国缺乏白银,朝鲜本国内部向不使用白银,白银只用于对外贸易。在对外贸易活跃时,朝鲜白银经常捉襟见肘。而使团贸易的目的之一又是为了取得使团的公用经费。因此白银的携带和使用,成为朝鲜朝贡使团贸易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
1、朝鲜“搜银”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