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中心区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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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中心区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各被征收人:
潢川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启动潢川县华英大道长沟沿村民组安置区项目、潢川县华英第一实验小学项目,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征收范围、对象、目的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潢川县华英大道长沟沿村民组安置区项目):征收范围位于商务中心区五里社区长沟沿村民组境内,东至华英樱桃谷公司西围墙,西至禽类加工三厂东围墙,南至杨场坊村民组边界线,北至华英大道综合治理工程征地范围线。

地块二(潢川县华英第一实验小学项目):征收范围位于商务中心区五里社区长沟沿村民组境内,东至宏展饲料厂西围墙,西至已建二十米道路,南至华英生活园区,北至华英书院。

具体范围以规范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三)征收目的。

征收目的为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予以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原则
以居民组为单位,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土地面积进行实际勘测汇总,由商务中心区发展中心及所在社区与各居民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二)征收补偿标准
1.社会保障费用。

依据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

2.土地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潢川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潢政﹝201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依据省政府现行有效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

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潢政﹝2019﹞24号)的标准实施补偿(见附表)。

三、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采取产权置换、优惠价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

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安置房建设成本价。

产权调换价:每平方米1020元(依据〈潢政〔2019〕24号〉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最高标准);
购置县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2720元(土地征收成本、出让金上解计提部分、工程建设成本);
市场价:每平方米5600元(比照清水湾一期价格)。

(二)、对商务中心区房屋征收已安置补偿到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受安置,只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对商务中心区房屋征收未安置补偿到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续享受未安置面积,其余面积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安置补偿后,不再享受宅基地分配权利。

(三)、选择产权置换和优惠价(产权调换价、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的,根据签约时间、交房搬迁及验收合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对先签先搬的予以奖励。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在本地、人均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40平方米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在本地、被征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以内(含300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执行: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1置换安置房;24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超3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仅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

房屋置换原则为:有装修的从高档装修向普通装修依次置换;无装修的从砖混二四墙体向砖瓦结构依次置换。

(六)、被征收人享受优惠价购买安置用房后,面积仍超出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七)、非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来户)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宅基地建造房屋,需本人申请,经居民组、社区签字认定,情况属实按以下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内的,按1:1置换安置房;超过1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仅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

逾期未签订协议的,房屋按照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八)、所有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不再补偿装修费用。

(九)、签订协议兑现安置补偿款后仍未按期搬迁的,房屋视同补偿到位建筑予以拆除。

(十)房屋征收过渡安置和搬家费
1、过渡安置费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一年一结算,直至安置房交付为止。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和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搬出被征收房屋时给予每户2000元搬迁费;搬入安置房时再给予每户2000元搬迁费。

3、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搬迁费每户按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
放。

过渡安置费按可享受的产权调换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3个月。

(十一)奖励
鉴于此次房屋征收范围较广、户数多,工作量大,一时无法核算准确,为加快工作进度,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迁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自公告通知签约搬迁之日起40日内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每户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奖励 6 万元(面积 150 平方米及以上)、5 万元(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不足 150 平方米)和 4 万元(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在41 至60 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根据上述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奖励 3 万元(面积 150 平方米及以上)、2.5 万元(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不足150平方米)和 2 万元(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在上述签约搬迁奖励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签约搬迁奖。

四、强制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妨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违法信访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
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如对该批次征地有异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后30天内向商务中心区发展中心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在商务中心区发展中心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

附表(一)、(二)、(三)、(四)。

商务中心区发展中心
2020年11月28日
附表
潢川商务中心区征收土地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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